摘要:评定工作应做到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对有参与报评节目署名的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即评委对于自己署名的参评节目不予打分。
辽宁省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优秀作品
推选活动评定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优秀作品推选活动的评定。
第二条 评定原则
评定工作应做到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对有参与报评节目署名的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即评委对于自己署名的参评节目不予打分。
第三条 节目分类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优秀作品推选节目分为语言类、音乐类、戏曲类、广播剧类、片花类、广告类、环绕声类共7类节目。
语言类主要包括以语言录音为主的新闻、艺术、专题等语言类节目。
音乐类主要包括器乐(含民乐、西洋乐、流行乐等)、声乐(含民族、通俗、美声等)类节目。
戏曲类主要包括各种戏种、曲艺等节目。
广播剧类主要是指集语言、音乐、音响为一体,通过听觉欣赏的戏剧曲艺(含广播微剧、单本剧、连续剧)。
片花类主要指集语言、音乐、音效于一体的栏目头、片花等节目。
广告类主要指集语言、音乐、音效于一体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等节目。
环绕声类主要包含5.1、7.1等环绕声制式节目及5.1.4、7.1.4等制式的全景声节目。
第四条 参评要求
1.参评节目必须由参评单位人员录制,并在中央或省、地、县级广播电台正式播出过的节目,或在网络新媒体平台等播出或发布的有声节目,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
2.参评节目内容必须提交完整,30分钟以上节目可在完整节目前录制一段8—10分钟的精彩片断,供评委参考。
3.参评节目的录音电平应严格按照GY/T 192-2003《数字音频设备的满度电平》中有关规定进行录制。
4.参评节目除纯语言节目外,其余均应为双声道立体声节目。
(报送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推选的节目,应为非单声道节目)
5.所有申报节目应为wave (采样频率48khz ,量化比特数16bit)文件格式。
环绕声类节目按照5.1声道分轨打包上传,按下列方式上 传:一个文件夹(压缩为zip文件),包含六个分离的单声道文件, 六个分离的单声道文件按照相应声道文件名分别是前左声道为 xxxx(节目名称).L.wav、前右声道为xxxx(节目名称).R.wav、 中置声道为xxxx(节目名称).C.wav、低频增强声道为xxxx(节 目名称).LFE.wav、左环绕声道为xxxx(节目名称).Ls.wav、 右环绕声道为xxxx(节目名称).Rs.wav。
参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节目统一上传至百度网盘,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活动联系人。每个音频文件只录一个节目(环绕声类节目打包上传),并注明参评单位或个人、节目类别、节目名称及节目时长。例如: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台)语言类《****》**分**秒。
6.除片花类和广告类节目外,参评节目内不得出现广播电台呼号,如出现此类情况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7.参评节目应正确选择申报类别,错报节目类别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8.同时期由同一组人录制的同一作品,不论章节都视为同一节目,不得重复申报。
9.参评节目申报表纸质版须按要求填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邮寄至指定地址,截止时间以邮件寄出时间为准。
第五条 评定听音环境
参照国家标准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评委会组成和资格要求
评委会组成应符合国标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规定,评委应具有从事广播节目录制或总控播出业务十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如有特殊情况,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评定方法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优秀作品推选活动的评定分为初评和终评两部分。
1.初评
初评主要评定技术指标,包括:录音电平、噪声、失真、复接和剪接技术、声道平衡、相位、广播电台呼号等。评分标准及计分表见附表,计分采用5分制,保留一位小数。
初评淘汰率为30%。
初评评委设定为8人。
2.终评
终评主要评定艺术指标,包括:清晰度、丰满度、圆润度、明亮度、柔和度、真实度、平衡度、立体声或环绕声效果、难易度及总体印象。评分标准及计分表见附表,计分采用5分制,保留一位小数。
终评评委设定为10人。
3.评分统计
(1)计分人员应为非参评人员,以保证成绩的公平性;
(2)对节目的每一个评比项目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节目的平均分,保留一位小数。
第八条 评定等级
最佳作品:最终得分≥4.5分;入选作品占比不超过参评节目总数的10%;
优秀作品:最终得分≥4分;入选作品占比不超过参评节目总数的25%;
入围作品:最终得分≥3.5分;入选作品占比不超过参评节目总数的35%。
如参评节目未达到相应等级的最低分数线,则相应等级名额作废,不予顺延。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