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遭遇“技术故障”,商家拒不交付拍品怎么办?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1 16:28 1

摘要: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网络拍卖以其便捷高效和公开透明的特性,成为收藏爱好者“捡漏”的新阵地。然而,当竞拍成功后却遭遇商家以“技术故障”为由拒不交付拍品时,消费者应如何捍卫权益?让我们来看下面这则真实案例。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网络拍卖以其便捷高效和公开透明的特性,成为收藏爱好者“捡漏”的新阵地。然而,当竞拍成功后却遭遇商家以“技术故障”为由拒不交付拍品时,消费者应如何捍卫权益?让我们来看下面这则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萧某在网络直播拍卖平台参与了一场由明月拍卖公司举办的线上拍卖会。经过多轮竞价,他以1500元的价格成功拍下一套景德镇精品茶具,加上平台服务费,总计支付2000余元。然而,等待收货的兴奋很快被浇灭——拍卖公司先是单方面宣布因“网络卡顿导致拍卖出错”,拒绝交付该茶具,后在萧某投诉之下延迟交付,萧某收货后发现该茶具并非拍卖所宣称的精品茶具,而是瑕疵品,故要求退一赔三,明月拍卖公司则坚持只退还货款,拒绝三倍赔偿。

经多次沟通无果,萧某愤而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利息、违约金及商品价款三倍赔偿。明月拍卖公司辩称,因网络故障导致拍卖结果不公,所以合同未成立,且案涉精品茶具具有收藏属性,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加之公司已退还货款,无需额外担责。

法官说法

电子竞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本案中,明月拍卖公司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组织竞买人出价,萧某出价的结果经拍卖系统确认,最终成交价格亦对所有竞买人同步公示,应当认定案涉茶具的拍卖已经成交。

虽然明月拍卖公司主张“网络故障”,但既未提供服务器日志、故障报告等关键证据,又无证据表明网络卡顿影响其他竞买人出价或系统判定结果,且涉案拍品的竞价过程被系统完整记录并公开显示,故依法推定其主张不成立。该公司单方面取消交易的行为,存在过错。

关于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当收藏品用于个人鉴赏、文化传承时,其精神满足属性与普通商品无异,但若以转售牟利为目的的交易,则可能排除适用。本案中,萧某因个人爱好购买收藏品,其购买记录、沟通内容均体现个人收藏目的,且无转售行为,应当认定其属于文化消费范畴,属于消费者,依法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案涉拍卖成交,且萧某已经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及佣金后,其有权善意且合理地相信明月拍卖公司将依约交付拍卖标的,在明月拍卖公司存在假称拍卖无效、拒绝交付拍品、交付瑕疵品的情形下,萧某作为相对人确有理由认为自己受到欺诈,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有据。

法官提示

网络拍卖以其便捷性广受各地藏友的青睐,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次鼠标点击与一场线下落槌具有同等法律意义。网上拍卖商家应树牢“科技向善、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消费者要注意选择大型正规的网络拍卖平台,竞拍要注意及时保存证据,如成交页面截图、付款凭证、客服沟通记录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固化电子证据。

唯有各方恪守法律、践行诚信,方能共享数字经济时代的收藏盛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北京二中院民三庭 卢亮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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