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律师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与使命。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板块,不仅是保障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更是推动国际合作与经济交流的重要支撑。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律师需要积极探索
律新社编者按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律师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与使命。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板块,不仅是保障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更是推动国际合作与经济交流的重要支撑。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律师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工程环境,同时满足争议避免的新要求。
2025年4月19日,在“律新社法律服务创新发展论坛暨《律新指南》2025春季发布会”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以《中国律师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新模式和争议避免的新要求》为题发表主旨演讲,并从跨境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具体案例当中,为我们揭示了新模式下的合规要点与争议预防。朱树英律师的主题分享整理如下: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与挑战。这种变革不仅体现在业务模式的转变上,更体现在对律师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新要求上。朱树英早从1998年参与起草我国第一部199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始,全程参加了我国全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工作,尤其是2018年2月,受住建部委托,负责起草、制定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和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积累了制定各类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丰富经验。由此,朱树英深刻感受到中国律师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理应承担起自己制定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历史责任。
01 坚持唯物辩证法观点思索 和实践创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新篇章
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一带一路”项目由中方投资、中方总承包建设,这种模式在国际上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必须正视“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模式的转变。在国际跨国承包工程中,通行的最高配置模式是“交钥匙”总承包,即项目完成后,承包人交付钥匙,发包人即可启动项目并达产达标。然而,在国际仲裁中,涉及中国模式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如中铁在波兰的投资项目和沙特的轻轨项目,中方均遭受了巨额损失。这些案例凸显了中国在“一带一路”项目中面临的法律困境,也反映出中国律师在法律服务中亟待翻开的法律服务新篇章。
朱树英认为,律所的发展应与国家的“一带一路”政策相结合,通过参与国际法律事务,推动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完善,不仅能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也有助于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
02 深刻理解“投建营一体化”模式 在创建“走出去”新模式下的重要性
未来十年,“一带一路”走出去的模式将更加注重投资建设。合同的两大核心要素——投资(包括融资)和工程总承包,将成为项目的关键。以老挝的磨憨-磨丁合作区为例,该项目由云南一家民营房地产商投资,中方负责建设,全过程法律服务由建纬昆明分所承担。这一模式表明,投资和建设的结合已成为“一带一路”项目的新趋势。
然而,目前国际上并没有通用的合同文本能够涵盖这种投资建设模式,中国律师对这种模式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于经济状况相对困难,他们更倾向于与中国合作,希望中国进行投资。因此,投资建设模式将成为未来项目的主要形式。但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在合同纠纷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建设合同文本,中国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目前,90%以上的“一带一路”项目纠纷,中方都以败诉告终。
为系统解决上述问题,建纬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成立了投资与建设法治研究院。研究院的核心研究方向聚焦于投资与建设领域的法治实践,目前正着手启动一项重要课题——起草中国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在前期筹备阶段,研究院已于2024年6月启动专项调研,并针对国内投资建设模式的实践运作形成了一份翔实的调研报告。报告以“大江南北新涌动”为题,覆盖全国8个典型投资建设总承包项目,系统梳理了当前市场涌现的新型投融资模式,深入分析了实践中的经验与问题。调研发现,其中最突出的矛盾在于目前国内外均未形成标准化合同范本。
行业缺乏统一的示范文本,导致每1000个项目就存在1000种不同的合同版本。这一现状在“一带一路”项目中尤为凸显。朱树英曾在老挝某建筑工程项目调研,当地负责人明确提出希望中国能提供标准化合同文本,并建议在对外投资中强制采用中国版合同条款。作为投资方,我国已具备提出这一要求的底气——若合同争议条款不符合要求,投资方有权拒绝签约。核心条款应明确规定,凡因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必须在中国仲裁机构解决,如规定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通过争议评审机制处理,确保纠纷解决在国内司法管辖范围内。
此外,当前国际工程承包通行的独立保函制度对中国承包商也构成重大挑战。中国承包商在“一带一路”项目中主要依赖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外汇保函,使得保证金面临极高风险。未来,若中国能建立自己的标准合同体系,完全可以通过金融手段强化话语权——例如规定所有采用中国投资建设模式的总承包项目必须使用中国版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开具独立保函。这种机制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正如世界银行要求其投资项目采用菲迪克(FIDIC)合同一样。
示范文本的制定需要多方协作,仅靠单一机构难以完成,亟需北京等地律师同仁的深度参与。更重要的是,必须推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这一国家标准的战略价值。当前使用的菲迪克(FIDIC)合同模板无法涵盖投资建设模式的特点,而中国正主导的新型投融资模式恰恰需要配套的法律文本支撑。这既是规范市场秩序的现实需求,更是提升我国在国际工程规则制定中话语权的战略举措。
03 建工法律服务“走出去”要善于借鉴国际工程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的理论和实践
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国际化方面,我们需要推动法律服务“走出去”,同时实现“出口转内销”,将争议解决引导至国内。我国拥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专业机构,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工程争议替代性解决方案,即ADR机制。现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已包含ADR,这是一种替代仲裁或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具有显著优势。
朱树英建议,在传统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当务之急是系统培养评审律师和驻场律师两支专业队伍。这一转型既契合国家推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政策导向,又能为庞大的律师群体开辟新的职业发展路径。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法律服务模式升级,最终达成减轻司法压力、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律师专业价值的多元目标。
争议评审律师制度:
要求律师不仅需要具备诉讼所需的证据搜集能力,更要转型为非诉法律服务提供者。建议将年轻律师派驻至工程项目一线,目前我国在建项目超过百万个,律师资源存在巨大缺口。通过培养专业化的争议评审代理律师和驻场非诉律师,有望有效缓解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困境。根据英国工程纠纷的解决实践经验,70%的案件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得以化解,这与我国当前将大量案件直接诉诸法院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律界仍存在“遇事即诉讼”的惯性思维,这种观念亟待转变,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中,律师更应成为争议预防的中坚力量。
驻场律师制度:
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由我国司法部与住建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每个工程总承包项目配备专职律师。驻场律师的核心职责应包括协助当事人完善签证索赔证据、提供全过程履约法律服务。在收益分配方面,国际惯例采用“月预付、年结算”的收费模式,建议结合我国实际采用阶梯式分成比例。以雄安新区8000多亿元的投资规模为例,驻场律师制度将创造可观的法律服务市场。对于年轻律师培养而言,这一制度既能解决就业难题,又能促进专业能力提升。建议采用“基础薪酬+绩效分成”的复合计费方式,例如:每月预付1万元基础薪酬,年终根据项目效益进行结算调整,为律师提供稳定收入保障的同时激励其深度参与项目管理。
04 结 语
中国律师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提升专业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工程争议。建设工程律师应当通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体系,为“一带一路”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源:律新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