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增强辖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海淀法院赴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海淀法院审判员张筠曼担任审判长,与
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增强辖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海淀法院赴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海淀法院审判员张筠曼担任审判长,与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王振威、陈树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辖区企业相关代表近三十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原告品牌管理公司诉称,其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依法享有“猫人”系列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猫人”品牌是湖北省著名商标,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主播直播带货方式大量销售假冒猫人“品牌”的内衣商品,并在其经营网络店铺中的商品链接名称和商品介绍中使用“猫人”字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商平台的运营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41 473元。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直播间橱窗所展示的商品仅是一个加框链接,用来帮助商家展示商品信息,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商家之间属于委托推广合同法律关系,其并非实际的销售商。即便认定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受托推广了被诉侵权商品,比照销售行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某商贸有限公司受托推广的商品也因具有合法来源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行为情节轻微,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非涉案电商平台的运营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围绕涉案直播带货行为的法律性质、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展示。
海淀法院将继续以“法护数智”工作站为依托,开展案件巡回审理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积极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为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和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