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保护状况中显示,202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50件,审结3749件(含旧存,下同),比2023年分别上升46.69%、41.59%。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案件总量显著增长、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严格保护理念增强的特点。
4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吉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省法院副院长宫斌对相关情况做通报。
司法保护状况中显示,202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50件,审结3749件(含旧存,下同),比2023年分别上升46.69%、41.59%。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案件总量显著增长、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严格保护理念增强的特点。
发布会上指出,2024年,全省法院加强科技创新保护,服务吉林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发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和审理优势,强化对创新成果保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长春知识产权法庭主动对接“专精特新”“独角兽”“瞪羚”等科技创新企业,走访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海谱润斯等科创企业,推动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珲春市人民法院知产审判团队在东北亚跨境电商产业园建立“融智法律解纷中心”,对电商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构建预警机制。
2024年,全省法院保障发挥区位优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长春知识产权法庭与哈尔滨中院、齐齐哈尔中院联合开展种业司法保护调研,提高区域依法治种兴种水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的多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种业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玉米种子的问题,向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制发司法建议,推动种业保护源头治理工作走深走实。延边中院与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门就关于“延边黄牛”地理标识商标保护问题召开研讨会,探索延边地区“延边黄牛”地理标识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向。
2024年,全省法院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活创新创造动能。二级大法官、吉林高院院长徐家新审理的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采用“中央电视台电视直播+全媒体网络直播”形式,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依法支持权利人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鲜明立场和司法态度。通化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假冒美容面霜”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让公众深刻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也会承担刑事责任,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形成威慑。同时,全省法院深化审判机制改革,提升保护整体效能,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提级管辖制度效能,深入落实惩罚性赔偿机制,深化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2025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深化理念变革、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支撑和服务我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蓄势赋能。
答记者问
《法治日报》
记者
问:刚才通报的司法保护状况中提到了长春新区和珲春法院都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请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三合一”审判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的提升作用?
答:“三合一”审判机制通过系统性整合司法资源,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性革新。该机制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案件的集中审理,实现了三大提升:一是统一裁判尺度,破解了民事、刑事、行政程序间的法律适用冲突,消除因不同程序导致的法律认定偏差,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二是强化司法保护合力,构建起“民事维权—行政规范—刑事震慑”的立体保护闭环,证据调取与查明事实在不同程序间形成协同效应,如在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农安县三岗镇某种业三岗经销处、王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司法机关依法采信行政检测报告准确认定侵权事实,避免重复取证与裁判冲突。三是提升司法审判质效,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设专门审判队伍,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
中新社
记者
问: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能给我们讲一讲人工智能时代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哪些挑战吗?
答: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确实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现实挑战,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适用边界亟待明确。现行著作权法以“人类智力成果”为核心要件,但AI生成物,如文本、图像等的创作过程涉及算法迭代与数据训练,其独创性及权利主体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近期涉AI绘画工具的案件已显现此类争议。第二,技术事实查明存在实践难点。一方面,像AI模型训练过程中参数调整、数据来源追溯等技术细节,现有证据规则难以全面覆盖;另一方面,技术调查官在应对某些新型技术手段时存在能力短板,这需要我们持续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升司法应对技术发展的专业能力。第三,新型侵权行为突破传统规制框架。在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平台责任问题上,一方面,AI推荐算法会自动推送侵权内容,但现行法律对算法开发者、平台运营方和实际使用者的责任划分还不够明确,比如平台在发现侵权内容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目前缺乏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司法裁判需要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既要尊重技术本身的中立属性,也要防止平台利用算法技术放任侵权内容传播,损害权利人利益,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技术发展”与“合法使用”的边界。
《吉林日报》
记者
问:我注意到司法保护状况中多次提到一个关键词“恶意诉讼”,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何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答: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般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进行的相关诉讼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对他人起诉、进行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恶意诉讼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滥用实体权利。主观恶意明显,例如利用抢注商标、虚构专利等手段恶意维权;二是滥用程序性权利。行为具有违法性,表现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恶意保全财产等。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相对人与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之间的此类纠纷确定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现象屡有发生,借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不仅会让善意的经营者饱受诉累,还会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2024年,我院通过妥善审理某米业公司与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不诚信诉讼行为,支持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鲜明立场和司法态度。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