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快速发展,盗版图书花样百出,严重挤压了正版图书市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快速发展,盗版图书花样百出,严重挤压了正版图书市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罗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张某(化名)在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同种罪行,被判决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01重操旧业再售假2022年10月起,张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他人印刷、装订某知名教辅图书及其他图书共计三万四千余册销售。2023年9月案发后,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6月,被法院判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但2023年10月份,在前次犯罪取保候审期间的张某因为库存没有卖完,心存侥幸的他为了盈利便铤而走险继续向他人销售盗版图书。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张某共向他人销售该盗版教辅图书,价值7.8万余元。
2024年6月底,被害人刘某到公安局报案,称其发现疑似盗版书籍。警方遂根据相关线索顺藤摸瓜,将在前次犯罪缓刑考验期内的张某再次抓获,在其车辆和住址处查获部分图书,以及图书印刷模板介质2个。经鉴定,被查获的图书均为盗版。
02严惩不贷终获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某教辅系列图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在前次犯罪被抓获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如实供述,故意隐瞒了部分销售盗版图书的下线人员和销售数量。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本案漏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同时,被告人在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庭遂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决撤销此前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03法官说法图书的编写和出版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结晶,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和汗水,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版权的图书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盗版书籍,并且在前次犯罪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具有多次、恶意侵权等情形,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在此提醒,对于企业经营者,应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到“不侵权、不盗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尊重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要选择正规渠道正规门店进行购物,自觉抵制盗版产品,如发现购买到了盗版著作商品,应立即通过购物平台投诉、12315举报等途径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罗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