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指导作用,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8起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指导作用,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8起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01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卢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1月7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卢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9月25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消费者称从抖音平台购买的“贵州茅台酒”经茅台公司鉴定为假酒,该酒从鹿城区某地发出。据该线索,2024年10月13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鹿城公安在当事人生产现场、运输车辆和转移藏匿地三处发现发现“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和“五粮液”等品牌白酒415瓶,货值金额共计56.4198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上述品牌酒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处理。该案的办理有力遏制了酒类产品制假售假乱象,通过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强化了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治理效能,显著净化市场环境。此举维护了正规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知识产权,更保障了平台经济公平竞争,为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02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马某、燕某、马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2月24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燕某、马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2月9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线索对马某、燕某、马某等3人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上述3人经营的网店经营的轴承均印有“C&U”、“人本”商标图样,上述轴承经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马某、燕某、马某等三人于淘宝平台开设网店,经营侵犯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回函确认,上述3人经营的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分别为19.24万元、14.81万元、20.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处置。本案涉及淘宝平台店铺,当事人实际位于山东、河北等地,单一部门难以独立完成跨区域取证调查工作。为此,龙湾、余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形成三方协作机制:龙湾区市监局统筹协调并对接权利人;余杭区市监局依托平台属地优势调取数据;龙湾区公安局实施跨区域抓捕。通过整合人力、技术及数据资源,有效弥补部门权限与技术短板,行刑联动压缩违法空间,以行政取证支撑刑事追责,实现违法成本最大化、维权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降低侵权危害的延续性,减少企业损失。
03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市瓯海区郭溪某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6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瓯海区郭溪某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8月5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举报称,一家粉丝量达5万余人的抖音直播间售卖假冒阿迪达斯“三条纹图形”商标的鞋子。温州市瓯海市场监管局与瓯海公安局立即启动知识产权联合保护中心工作机制,依法对当事人的直播间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的侵权鞋款,经商标相关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现场查获标示阿迪“三条纹图形”商标侵权鞋子297双。经查明,2024年初,当事人成立温州市瓯海区郭溪某电子商务商行,以委托加工形式进行生产,并运用粉丝流量影响力,在抖音、小红书、快手等平台以直播带货的形式进行大肆售卖,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当事人经营的该款鞋子涉嫌商标侵权,且金额较大,涉嫌犯罪。2024年8月6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瓯海公安分局进一步侦办。2024年12月24日,共查扣打击上游生产加工厂2家,涉案金额达284万元,当事人获利19.1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6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是直播带货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典型案例,从生产销售直播带货一条龙模式,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协同效能,也为直播带货执法查处提供了实践范本。
04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系列案
2025年3月18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1.1万元的罚款,对公司负责人卓某某作出0.55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18日,温州市瓯海区市监局根据《总局线索转办函》,温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申请注册不良影响商标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卓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 年 8 月 12 ,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的“某某知识产权”店铺接受商标申请人绍兴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申请注册“正沁吻”第45类商标,收取费用265元;2024 年 8 月 13 日,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的“某某知识产权”店铺再次接受商标申请人绍兴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申请注册“泉泓馋quanhongchan”第32类商标,收取费用275元。经协查,商标申请人绍兴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所申请的“正沁吻”商标与奥运冠军“郑钦文”姓名读音相同,以及申请的“泉泓馋quanhongchan”商标与奥运冠军“全红婵”姓名读音相同的情况下,利用奥运冠军的名气,申请上述商标,存在恶意注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行为。当事人在接受商标申请人的委托时,未询问上述注册商标的含义以及申请理由等信息,也未履行恶意申请筛查等代理机构管理职责。另查明,当事人收取上述两个代理商标注册费用540元,实际缴纳受理商标注册费用5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代理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公司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查处不仅有效阻止了不良商标的注册,保护了奥运冠军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更是对商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推动,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专业、高效、合规的知识产权服务。
05温州市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26日,温州市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浙江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7月16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乐清市城南街道某小区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共发现有3700瓶飘柔日常护理双效去屑清爽型洗发露(兰花香型)。现场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委托的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谢某某初步鉴别,非宝洁公司产品,并出具《初步鉴别报告书》和《初步价格证明》,初步认定价格为21.9元/瓶。经查,涉案物资为当事人向乐清市某单位供应的高温慰问礼品之一。当事人通过1688阿里巴巴采购批发平台以6元/瓶的低价购入该批商品,远低于市场正常售价,且采购渠道非正规授权来源。经核算,涉案货值金额达8.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涉嫌构成犯罪,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购非正规渠道商品,客观上助长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该案涉及民生领域的假冒日化用品,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彰显了对民生领域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06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安市某鞋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18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瑞安市某鞋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5月14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阿迪达斯公司的举报,对瑞安市某鞋厂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该厂仓库内,执法人员发现大量标注有“阿迪达斯”系列商标的鞋成品1208双、半成品550双、鞋盒3100只,鞋垫22000双。经初步核实,该厂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经他人委托,擅自生产使用与“阿迪达斯”系列商标相同的标识的鞋,至案发之时共生产了27920双,已交付26712双,涉案非法经营额共计约7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迪达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巨大,已达涉刑标准,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刑事起诉阶段。本案侵权商品数量巨大,非法经营额高达73万元,严重侵犯商标持有人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对其他潜在侵权者敲响了警钟,为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07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4年9月9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侵犯“方正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2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收到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当事人制造假冒侵权“方正大米”地理标志大米包装袋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3年2月份,当事人徐某未经“方正大米”“秋然”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接受高某(另案处理)委托,在自己的加工场所擅自为其盖光加工带有“方正大米”“秋然”注册商标标识的大米包装袋24000个,加工费4403元,非法获利4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承载浓厚的人文底蕴与自然馈赠,其品牌价值凝聚了无数劳动人民的匠心传承。本案中,“方正大米”于2014年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中国大米领域知名品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案从生产、加工包装物环节上入手,成功阻止假冒伪劣粮食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米袋子”,同时有力的保护了“方正大米”的地理标志,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08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24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某瓷砖店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7月2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龙港市公共设施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使用的某品牌瓷砖涉嫌侵权。经查,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工地使用的瓷砖,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未经授权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61.14万元。进一步调查表明,温州瓯海某瓷砖店明知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销售侵权瓷砖,仍采购并销售涉案产品;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商标授权委托书参与政府工程招标,并委托某地瓷砖厂商生产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伪造授权文件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龙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系公共领域典型商标侵权案件,社会影响显著:一是维护公共安全,涉案工程为公共设施,假冒建材存在质量隐患,威胁群众安全;二是规范市场秩序,侵权方通过低价倾销、伪造资质等手段扰乱建材行业公平竞争;三是强化政府公信力,案件查办及时回应公众对工程质量的关切,彰显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心。
来源:食安潍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