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②|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4-26 08:41 1

摘要:1993年,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1994年,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自1995年开始,上述公司分别在上海、南京、成都等地推出房地产项目,并在建筑服务等多个类别上先后获准注册多枚“仁某”商标。2002年1月,兰州仁某房地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

● 案例1.“mRNA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 案例2.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 案例3.“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

● 案例4.“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

● 案例5.游戏“换皮”侵权案

● 案例6.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案

● 案例7.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 案例8.涉热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2.

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案

【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与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418号

【基本案情】

1993年,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1994年,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自1995年开始,上述公司分别在上海、南京、成都等地推出房地产项目,并在建筑服务等多个类别上先后获准注册多枚“仁某”商标。2002年1月,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认购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上海开发的楼盘。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6日登记成立,开始使用“仁某”企业字号,并先后在兰州地区开发建设了仁某国际、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楼盘。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认为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405992.3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仅在兰州地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但考虑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四商标的近似程度,所使用服务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仁某”商标的知名程度,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实际使用方式及已经发生实际混淆的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根据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对“仁某”字号的使用情况,包括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购买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明知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先使用“仁某”字号的事实,可以认定“仁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予以避让,但其仍然登记注册并使用“仁某”字号从事与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相同行业的经营活动,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开发建设的楼盘项目与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特定联系,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品房开发建设领域中的企业字号权益及商标权的保护问题,目前此类纠纷大量存在。本案对商品房领域中商标侵权的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以及正当使用等方面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澄清,明确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企业字号竞争性利益的审查基准与证明标准。本案裁判将侵权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字号的情节纳入“有一定影响字号”的认定,传递了保护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裁判理念。

来源:广平县普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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