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分子将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添加进市场常见的电子烟中销售,这种“上头电子烟”危害性极大。2023年10月1日起,常被作为“上头电子烟”添加物的依托咪酯被列管,不法分子又将目光转向了异丙帕酯等非列管成瘾性物质。2024年7月1日,异丙帕酯被正
为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分子将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添加进市场常见的电子烟中销售,这种“上头电子烟”危害性极大。2023年10月1日起,常被作为“上头电子烟”添加物的依托咪酯被列管,不法分子又将目光转向了异丙帕酯等非列管成瘾性物质。2024年7月1日,异丙帕酯被正式列管。
针对异丙帕酯的管控历程是怎样的?其吸食后会对身心造成哪些危害,成瘾和戒断症状如何?公众应如何防范此类物质滥用?本期中国禁毒报,将带读者揭开异丙帕酯的神秘面纱。
被加进电子烟的异丙帕酯,
为依托咪酯类似物
2025年3月20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蓝某某居间介绍贩卖含有异丙帕酯的电子烟烟弹1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明知异丙帕酯是国家管制非药用类麻精药品,仍为他人居间介绍贩卖,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所涉的异丙帕酯为何物质?据公开资料显示,异丙帕酯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通常是白色粉末状,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的药理作用,且具有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性高等特点。吸食异丙帕酯,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出现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异丙帕酯在我国尚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其具有成瘾性,滥用会诱发交通事故、自残或暴力事件,对自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停用后可能出现焦虑、失眠、肌肉疼痛、恶心等身心症状。”四川省公安厅禁毒缉毒总队毒品实验室高级工程师、四川警察学院特聘研究员徐布一说。
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管后,不法分子开始寻找替代品,美托咪酯、异丙帕酯、丙帕酯等物质进入了他们的视线。不法分子将这些物质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制成“上头电子烟”。这些物质披上“电子烟”的伪装,配以“时尚”“合法”“不成瘾”等噱头,很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往往难以分辨,进而掉入毒品陷阱,有人甚至为了获取毒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024年6月16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异丙帕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均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这意味着,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等物质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异丙帕酯等物质无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相关新型毒品符合追诉标准的,都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徐布一介绍,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异丙帕酯、丙帕酯四者化学结构极为相似,通过被不法分子伪装成“上头电子烟”贩卖,掩盖其毒品本质,迷惑性较强。它们的共性包括快速麻醉作用、高滥用风险及严重社会危害,应通过法律严控和公众教育加强防范。
“加料”电子烟迷惑性强,
“合法上头”谎言须拆穿
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贩卖含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这类电子烟从外观上往往很难辨别,而且打着“比普通香烟有劲”“感觉在高空飞行”“合法上头”等标签售卖,极具迷惑性和诱导性。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因分辨力较弱,好奇心强,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毒品的深渊。
2024年10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宗涉嫌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嫌疑人劳某将含异丙帕酯的电子烟烟油与正常电子烟烟油混合后分装成支装“上头电子烟”并用于贩卖,同年9月被抓获。经检验,经其混合分装的电子烟含异丙帕酯成分。
徐布一介绍,添加了异丙帕酯等物质的“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电子烟外观高度相似,而这些添加的违禁物质需专业检测设备才能确认,常规执法筛查易漏检。其滥用人群以青年群体为主,普遍学历不高,因追求新奇体验等原因尝试。他们往往对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觉得“试一试无所谓”“这个不是冰毒,不上瘾”。此外,娱乐场所易成为主要传播场所,熟人推荐、群体吸食现象较为普遍。
而在联系交易环节,“上头电子烟”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等吸引买家,通过线上支付以及线下交付的方式,实现网络化零接触犯罪。
2024年12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的毒品犯罪案件作出判决。同年9月,被告人梁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小亮(化名)商定,以一定价格贩卖两枚含毒品异丙帕酯的电子烟烟弹。交易当日,梁某在开平市某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警方现场查获的4枚电子烟烟弹均被检出异丙帕酯成分。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还有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采用代号、暗语、术语进行联系,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审查难度大。”徐布一说。
据2024年8月江苏常州警方发布的消息,常州市市民小方刷到一段视频,发现有数百条评论都与电子烟有关。点进评论区,满屏不知所云的“黑话”让小方怀疑这是涉毒人员在利用网络销售毒品。小方尝试与视频发布者聊天,在交谈中对方称自己售卖的电子烟烟弹中添加有异丙帕酯成分,问小方是否要尝试一下。小方见状立马拨打报警电话举报,接警后,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三井派出所会同常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高新区分局禁毒大队立即进行研判,最终确认了涉案嫌疑人身份信息,并将两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针对这些涉异丙帕酯的“上头电子烟”案件,徐布一认为,青少年应警惕宣称“提神”“快乐”“无害”的电子烟广告或短视频;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拒绝链接或扫描二维码;不要在社交平台发布制服照、学生证照片等,以免暴露身份信息;关闭社交账号的定位功能,不标记学校、娱乐场所等易被毒品渗透的场所位置;谨慎参与涉及“电子烟测评”“网红同款”等主题的群聊,此类群体可能混杂毒品贩卖者;若发现周围好友吸食或推荐“特殊电子烟”,及时向家长、老师或警方举报;发现涉毒线索时,可拨打110,配合公安机关溯源打击。
“简而言之,青少年防范‘上头电子烟’须做到‘三不’:不轻信暗语诱导、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暴露隐私信息,同时依托平台举报功能和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安全。家长与学校应联动加强禁毒教育,帮助青少年建立‘拒绝第一次’的坚定防线。”徐布一说。
精准监测及时列管,
遏制替代滥用危害
近年来,国家对毒品的打击力度逐渐增大,不法分子便将目光投向了非列管成瘾性物质。那么,一种成瘾性物质被作为毒品列管需要经过怎样的流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副教授王锐园说,禁毒实践中,一种物质被列管,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会迅速寻找到其他替代物质。这类替代物一般是与管制毒品具有相同或相似化学结构式的物质,能够产生与管制毒品相同或相似的效果。而一种成瘾性物质被列管是比较复杂的,并非所有被发现滥用的物质都会被列入到毒品管制目录之中,这需要平衡滥用风险、工业生产需要、医疗需求等多重因素。
王锐园进一步解释,法律依据上,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对于列管程序有着明确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组织开展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监测,对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规定,一种物质被列管要经过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环节,该办法对于列管时效也有着明确规定。
一种物质被列管前后,涉及其的行为处罚也有区别。王锐园介绍,列管前,所涉行为不属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吸食行为无法按照吸毒行为处理,如果该物质满足危险物质标准,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也无法按照毒品犯罪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相关犯罪的,按照相关犯罪处理。列管后,这类物质就变成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相关行为可以认定为毒品违法犯罪。吸食者应被处以治安处罚,符合吸毒成瘾等情形的,处以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构成毒品犯罪,涉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按照毒品犯罪予以定罪处罚。
识破“上头电子烟”伪装,
全面筑牢禁毒安全防线
近年来,涉“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案件多次被报道。添加了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等物质的“上头电子烟”严重侵害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
2024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起相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等成分的电子烟意识模糊后驾车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被告人聂某文于2023年7月19日,在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的电子烟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在驾车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的途中,再次吸食该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继而又接连发生多起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的吸食“上头电子烟”案例,一些吸食者吸食以后会出现“断片”,对自己做过的事情没有印象;有的出现了免疫力严重下降、视力降低、记忆力减退的症状,并且出现精神障碍,因吸毒成瘾被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头电子烟”打击整治工作的统筹指导,坚决整治电子烟涉毒涉违禁物质乱象,严密防范、有力遏制“上头电子烟”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蔓延,今年年初,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各级禁毒办、公安机关、烟草专卖部门在打击整治“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分工,建立联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统筹推进打击整治工作。
而在此前,涉及电子烟管理的内容出现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如,修订后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明确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所有水果味电子烟下架。
“实践中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青年群体占比较高,往往存在家庭关系破裂、辍学、过早接触社会等特征,这提示我们禁毒工作应该有整体思维,要与教育、卫生健康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管理和引导,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的作用。”王锐园说。
对于如何防范滥用“上头电子烟”,王锐园建议,应进一步加强成瘾性物质滥用预防教育。通过警方公开信、典型案例等形式,揭示新型毒品、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危害,政府、社会、家庭要联动起来,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药物滥用、成瘾性物质滥用的真实危害;加强网络文化引导,对网络平台信息进行过滤,杜绝不良信息传播;加强多部门协作联动,对药店、化工厂、娱乐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检查督导等工作,特别是对处方药滥用问题,应加强对相关药物的处方检查力度,杜绝药物滥用现象。对于一些确实发生滥用危害的物质,应加强监测和论证,对符合列管要求的及时列管,为打击工作提供依据,加强对相关行为的震慑力度。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