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4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湖北南漳警方侦查的“假药的链条”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湖北警方侦查的假药案,主犯李某为何在安徽临泉审理等?欲知其中的“奥秘”,还得从假药链条在南漳被发现说起。
2025年4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湖北南漳警方侦查的“假药的链条”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湖北警方侦查的假药案,主犯李某为何在安徽临泉审理等?欲知其中的“奥秘”,还得从假药链条在南漳被发现说起。
2022年7月的一天,人在深圳的赵先生突然接到老家打来的电话,说他在南漳寡居的母亲住院了;赵先生对于这次住院起初并没有太在意,认为年近八旬的母亲患有高血压多年,即便按时服药,血压难免有控制的不好的时候。
然而,当赵先生看到降压药时就察觉不对劲,外包装和说明书上的字迹深浅不一,看起来不像是正规药厂生产的;询问之下才知道,原来之前的降压药吃完了,现在这盒药是赵先生母亲自己从家附近的小药店买来的:
药店店员推荐的降压药售价20元,每片算下来比之前服用的要便宜一些,老人也就欣然接受;然而,老人服药没多久就出现头痛、眩晕等症状,幸好被邻居及时发现、送到医院救治。
经历过这件事后,赵先生不放心再让老母亲一个人居住,于是辞掉工作回到老家、全心全意照顾陪伴母亲;这件事同时也让赵先生感到非常气愤、势必要为母亲讨个说法,于是以买到无效降压药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查验实物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发现赵先生拿来的这盒所谓的降压药上根本就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将情况汇报给上级单位,最终经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赵先生母亲购买的这盒降压药属于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犯罪,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将假药认定书和前期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一并移送到南漳县公安局;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接到线索后,南漳警方高度重视,并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展开调查。
突击检查药店时,侦查员要求出具正规发票,以及销售方的资质证明,药店始终拿不出来;见事情败露,药店老板华某向警方自首:从2019年开始,她多次从一个叫刘某的膏药经销商低价进购来路不明药品,加价后销售、截至案发获利6万多元。
刘某,38岁、广西人,常年居住在湖北省襄阳市;面对民警的讯问,刘某一开始拒不配合,且态度非常嚣张。
调取的相关转账交易记录和物流寄递信息显示,刘某每隔一段时间收到从广西寄来的包裹;收到这些包裹三、五天内,刘某都有向华某寄快递的行为。在大量证据面前,刘某终于承认卖给他假药的人是他的广西老乡蒙某。
2022年9月,警方赶赴广西找到了嫌疑人蒙某,不过在分析案情后,警方推断她应该和刘某一样,只是制售假药链条上的两个中间商;果然经过审讯,蒙某承认这些药是从同县的方某那里买来的,加价之后再出售给药店或个人。
2022年11月,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民警将方某抓捕归案,并在位于广西平南县的一处房子里查获了大量成品和半成品假药;方某交代,他从网上联系商家,购买胶囊、药丸,并定制包装盒、说明书,在窝点内加工成成品以每盒三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下家。
继续顺藤摸瓜,很快一个微信昵称叫“红包”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野。不过,调取“红包”寄给方某的快递物流单,警方发现寄件人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都是虚假;更为棘手的是,“红包”从来不直接和方某进行资金交易,发给方某的收款二维码都是来自物流公司。
“红包”是谁?就在警方奋力追查的同时,检察机关对已经到案的方某、蒙某、刘某、华某的审查起诉工作也在进行之中:
2023年3月2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蒙某、刘某华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南漳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方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蒙某、刘某华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9个月到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法院还对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了追缴。
尽管对于方某等人的审判尘埃落定,但方某的上家“红包”还逍遥法外;虽然线索有限,但南漳警方一直没有放弃对他的调查,经过研判警方调整了侦查思路:
既然一时无法在“红包”的真实身份上取得突破,那就从查找他所在的位置入手;果然梳理替“红包”收取货款的物流公司,警方很快有了新的发现,公司虽然名称不一,但地址都集中在安徽省临泉县的一个物流园内。
南漳警方立即派出一组侦查员前往物流园所在地展开侦查。经一一走访,侦查员逐步勾画出“红包”形象:每次结算货款时他总戴一个鸭舌帽,一个口罩,还戴着墨镜;物流公司老板向侦查员提供的收款微信尽管改了昵称、头像也变了,但微信号一致。
由于“红包”在视频里全程戴着帽子,面部特征无法被监控摄像头完整捕捉到,还是识别不出他的身份;于是侦查员决定采取传统手段,即蹲守抓获“红包”,几天后,在物流园蹲守的侦查员得到了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又有一笔“红包”的货款到账了:
2023年4月26日18时,“红包”身穿一件西装上衣,依旧戴着帽子,从物流公司老板那里拿到现金很快离开;然而这次他自以为天衣无缝的伎俩没能得手,早已蹲守多时的侦查员果断出击,……
经历了几个月的侦查,南漳警方终于撕掉了“红包”的层层伪装;李某现年47岁,曾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判刑;从2019年开始,李某在安徽临泉租用了一处自建房干起了生产、销售假药的勾当来:
从药材市场批发中药粉末后,李某再把中药粉末装进胶囊壳,包装成降糖、降血压、降脂的药品;成品生产出后,除在网上发布广告销售之外,李某还会去参加一些药品展销会,散发名片,推销自己的产品,其中方某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认识了李某。
最终,警方从李某窝点内共查获成品、半成品假药10万余盒,共计340多万粒,……;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前述查获的成品、半成品均为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3日,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还对李某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 498 5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8月2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人或许追问,李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他提起上诉的理由等。
三、中药被认定假药的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种假药情形,“假药的链条”中的中药粉末胶囊被定性为假药的理由似乎非常充分,如:根据第四项规定,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据此认定,或者由中介鉴定机构鉴定为假药。
尽管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将中药纳入本法规制,但中药被认定为假药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本法在“药品生产”一章对中药有特别的规定,如: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将中药饮片生产称为“炮制”;究其原因,我国对药品的管理除了本法外,还有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第三章注重对“中药保护与发展”的问题,如: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多数人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中药与化学药、生物药的生产方法不同。
将上述原理“切入”中医药法“法律责任”一章查询“果然”不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制度;第二款还有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的规定,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等。
不仅如此,中医药法第六十条还规定,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人或许追问,中医药法为何对中药作出特别规定呢?化学药、生物制品与中药治疗的原理不同,如:化学药毒性较大,药品生产需要严格管理,而中药主要注重“道地”,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道地中药材的术语。
道地中药材
中药被认定假药的依据明显在中医药法,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假药的链条”中的司法机关为何将查获成品、半成品中药粉末认定为假药?
目前,多数法律人认为刑法分则独立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地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化学药认定中药,中药粉末也当然地被认定为假药,但中药被认定为假药有特别规定;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假药的链条”的相关判决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中医药法第五十九条对依法追究刑事也有特别规定,如:“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义解读,其含义应当是人身、财产同时受到损害。
将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与上述第五十九条相比较,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明显不同,如: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因,化学药与中药的治疗原理不同,立法据此区别对待。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重罪”,且被不少主体所利用,如:根据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为假药;刑法修正案十一据此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法目的可以理解为“严密法网”,或者克服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严苛性”:
中医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可能存在“漏洞”,如:“假药的链条”中的众多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没有同时受到损害,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李某等被告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二款尽管规定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作者看来,中药粉末不能评价为中医药法中的“假药”。
就“假药的链条”案情而言,不少“细节”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或许从法治角度讨论还有“空间”:
市场监督部门能否将中药粉末认定为假药?多数人的结论大致是否定的;据此可能引发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话题的讨论,如: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并没有规定该类诉讼种类。有适当的案情,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如:湖北警方侦查假药案,主犯李某在安徽临泉审理等。
成本仅需1元的“假药”,或者中药,通过药店销售竟达到20元;据此可能引发出药品行业暴利话题的讨论,如:国家是否可设立公益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药品服务。有适当的案情,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如:机关特别法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设立网络交易平台等。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情形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内容可能略有差异。作者上述观点或许有争议,敬请各方谅解,或者正面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