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处置力度远远不够。抖音对柴怼怼账号采取“下架29条视频+禁言一个月”的措施,本质上是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与《抖音社区自律公约》的“避风港原则”来履行平台责任。然而,这一处置存在三大争议点:
据极目新闻5月3日报道,柴怼怼通过涉嫌侵权于东来的方式引流,抖音平台仅作出下架29条缺乏确凿事实证据的视频、对其禁言一个月的处理。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处置力度远远不够。抖音对柴怼怼账号采取“下架29条视频+禁言一个月”的措施,本质上是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与《抖音社区自律公约》的“避风港原则”来履行平台责任。然而,这一处置存在三大争议点:
其一,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柴怼怼在毫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布视频污蔑胖东来,利用“低成本玉石暴利”“组织水军造神”等不实话术,在4月单月实现直播带货销售额达50万 - 75万元(第三方数据平台数据)。但平台处罚仅使其账号停摆30天,这种“收益远超处罚”的失衡局面,极有可能刺激更多账号采用“碰瓷式营销”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 。
其二,抖音虽然下架了无事实依据的侵权视频,却未公开披露柴怼怼账号的“流量收益分配”数据。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8条,平台应当公开算法对争议内容的推荐权重。但在此次事件中,算法是否通过流量倾斜放大了谣言传播,至今仍是未解之谜。
其三,禁言期满后,柴怼怼仍有多种途径延续影响力,例如借助“小号矩阵”“私域社群”等。参考杭州某MCN机构“黑公关”案例,被处罚账号在30天禁言期结束后,通过“换皮重生”的方式将粉丝导流至新账号,实际处罚效果仅维持了12.7天。
而胖东来以“商业诋毁”“名誉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不低于500万元,这一司法路径也面临着三大挑战:
一、“举证责任”的“实质性障碍”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商业诋毁需同时满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主观恶意”三个要件。虽然胖东来公布了玉石业务毛利率(2023年1 - 3月为20%),但还需证明柴怼怼“3万元玉石品质劣于同业3千元”的言论,确实导致了自身销售额下降(例如对比2024年同期数据)。
二、“程序正义”的“时间成本”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参照同类案件平均12 - 18个月的审理周期,判决结果可能要到2026年下半年才会出炉。在此期间,柴怼怼很可能采用“诉讼拖延”策略,如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证据调取等,从而延长司法进程,导致胖东来陷入“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境地 。
三、“经济制裁”的“替代性不足”
即便胖东来胜诉,500万元的索赔金额也可能难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据估算,柴怼怼的言论致使胖东来市值波动超过2亿元(参考A股类似事件中,企业市值波动与负面舆情的相关性系数达0.73),而民事赔偿通常仅覆盖直接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平台仅靠下架视频和禁言一个月的处理方式,根本无法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必须采取更为严厉的打击措施,才能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平台治理层面,抖音可借鉴“淘宝信用评价体系”,对账号实行“扣分制”。对于首次违规的账号,采取禁言7天并扣除信用分20分的处罚;对于三次违规的账号,进行永久封禁并公示处罚记录;对于重大侵权行为,应将相关账号移交网信办,纳入实名“黑名单”制度。
在司法层面,急需推行“诉前禁令”与“证据保全”措施。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对涉事账号实施“诉前行为保全”,要求抖音冻结账号的收益提现功能,并责令柴怼怼提交直播录屏、销售数据等证据。同时,参照“微信读书案”先例,先行判决停止侵权言论的传播。
在行政层面,应启动“反不正当竞争”联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可介入调查柴怼怼的相关行为,判断其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的“虚假宣传”(如声称“自家玉石成本价高于胖东来”却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是否涉嫌《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的“恶意评价”(通过虚假测评干扰消费者决策);是否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7条规定的“炒作劣迹人员”(如暗示胖东来存在“偷税漏税”却无实质证据)。
综上所述,柴怼怼事件本质上是“流量资本主义”与“实体经济伦理”的激烈碰撞。抖音“30天禁言”的处置如同“创可贴”,而法律追责也面临着“钝刀割肉”的困境。唯有构建“平台即时规制、司法威慑追责、行政前置监管”的治理体系,才能打破“造谣 - 引流 - 洗白 - 复出”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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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巫师火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