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运二部主动驱动滚筒温度保护采用红外传感器,传感器距主动驱动滚筒距离150mm,不符合国家标准;
检查发现榆林市横山区东方红煤矿违法事实
1.3110回风顺槽切眼约30米处有断层,未加强支护;
2.主运二部带式输送机未装设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3.主运二部主动驱动滚筒温度保护采用红外传感器,传感器距主动驱动滚筒距离150mm,不符合国家标准;
4.矿井2025年一季度未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5.南回风大巷末端至3110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回风联巷口之间有3111工作面、3112工作面回风汇入,未设置隔爆设施;
6.3112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行人侧皮带跑偏防护装置距上托辊外沿大于20mm,实测距离为30mm;
7.3112综采工作面采用注氮气防灭火,回风隅角封堵不严,封堵采用的挡风帘距巷帮约300㎜;
8.311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2#、回风顺槽3#超前液压支架未接顶;
9.3112综采工作面中部采空区有涌水,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对涌水量进行观测;
10.井下检查时,现场对3110回风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处的撕裂保护装置进行试验,该撕裂保护装置不起作用;
11.4月17日现场检查时,测试3110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故障断电闭锁功能,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测试3110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进行风电功能闭锁功能,安全监控系统未与应急广播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
12.3111运输顺槽主辅联巷交叉口顶板离层监测仪损坏;3113进风顺槽与南辅运巷交叉口处安设顶板离层仪松动失效,无法监测数据;
13.南主运大巷皮带机尾处上方顶板破碎,网兜压在排水管路上;3113回风顺槽400m处顶板破碎,未及时处理加强支护;
14.311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扫煤器处浮煤堆积、回风大巷(3113回风顺槽回风绕道口至3110运输顺槽回风绕道口)积尘0.5cm,未及时清扫、冲洗;
15.总回风巷、辅运大巷、南回风巷、采区变电所、311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测风站的测风管理牌板未设置填写需要风量的内容;
16.矿井3月份至今未对甲烷氧气两参数检测报警仪、甲烷一氧化碳两参数检测报警仪、含甲烷的多参数气体检测报警仪等25台设备进行调校;
17.3112综采工作面7#、39#液压支架左立柱压力表显示为0Mpa,不符合《311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得低于24Mpa的要求;
18.3110回风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约0.5m,不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
19.311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超前支护段1根单体液压支柱卸载;
20.3113运输顺槽排水点安设了1台电动排水泵进行排水,电动排水泵旁未安设栅栏等防护设施;
21.3111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和切顶处的铰接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未进行检修;
22.3111综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铰接顶梁做超前支护和切顶,工作面未存有备用的单体液压支柱;
23.3113备采工作面进风顺槽800米、1100米等多处顶板淋水,风泵排水能力不足,导致巷道多处积水,最深处0.4m,行人不畅;
24.311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口的工业视频摄像头偏向左方,不能全部监视巷道设备运行情况。3112综采工作面1#支架处工业视频摄像头偏向煤壁,不能全部监视工作面设备运行情况。3110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未安设工业视频摄像头;
25.辅运大巷350m处、主运大巷1#联络巷处水沟中的淤泥未及时清理;
26.查看采区变电所《3月干部上岗检查记录》,机电副总工程师未对采区变电所进行检查、机电技术员对采区变电所检查3次,不符合煤矿《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机电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检查1次、机电技术员每周至少检查1次的要求;
27.3110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为2024年4月安装使用,2025年1月升井检测,不符合超过6个月应上井检修的规定;
28.南辅运配电点联巷与南主运巷交叉巷处高、低压电力电缆吊挂混乱相互缠绕;
29.3110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粉尘浓度传感器故障,无法正常读数,未及时维护;
30.3110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巷帮间距小于200mm,现场实测间距为100mm;
31.3113运输顺槽700米处停放的标号为X-TK000747的防爆铲车的发动机尾气过滤水箱盖缺失;
32.3111综采工作面第30#-70#液压支架压架,未及时未编制处理压架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处理;
33.3113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1200米-1300米范围顶板淋水较大,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并进行观测;
34.311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侧的端头支架和过渡架未接顶。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四项;
3.《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5.3.7;
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12-2006)6.5.1.2;
6.《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3(b);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一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
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109)4.10;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3;
1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2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四款;
2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一款;
2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陕西省煤矿工业视频安装使用规范》第四条;
2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2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27.《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7.8;
2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三款;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3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项;
3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
3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罚款(¥16,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1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15-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244,000.00),警告。
榆林市横山区东方红煤矿(普通合伙)成立于2000年12月30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韩岔乡白岔村,法定代表人为张*。东方红煤矿井田东西长2.73-3.85km,南北宽4.85km,井田面积8.59km²,设计生产能力0.45Mt/a。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