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锡进认为存在就业歧视,违反《劳动法》。看了一些文章的评论区,针对胡锡进观点,抛开故意谩骂闹事怼人带节奏的,比较“理性”的“观点”强调:一方面,董明珠是在企业内部讲话。另一方面,企业用人有自主权。因此,董明珠这样说,没毛病。
目前,关于董明珠的“海归中有间谍,不用海归”言论,争论焦点有两个方面。
胡锡进认为存在就业歧视,违反《劳动法》。看了一些文章的评论区,针对胡锡进观点,抛开故意谩骂闹事怼人带节奏的,比较“理性”的“观点”强调:一方面,董明珠是在企业内部讲话。另一方面,企业用人有自主权。因此,董明珠这样说,没毛病。
先分析一下,在企业内部讲话的问题。小编认为,即使是在企业内部讲话,如果其言论构成对特定群体的不当指责并造成了不良后果,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就像你在自己家议论别人家的私事,如果涉及影响他人声誉,传播出去,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同样是要负道德或法律责任的 。目前,关于董明珠称“海归中有间谍”言论,是否对海归群体产生名誉损害,并无切实的证据。
因此,具体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言论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由相关法律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再说企业自主用工问题。企业固然有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是指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招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辞退员工等方面的事项。
然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是绝对的、无限制的。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不得进行就业歧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等。同时,企业的用工决策也应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董明珠“不用海归”这一表述,如果仅仅是个人的一种观点表达,而没有在实际的招聘和用工行为中以此作为明确的政策并付诸实施,那么可能并不直接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
但如果她所在的企业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仅仅因为求职者是海归就拒绝录用,而没有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那么可能会违反以下法律法规和原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的规定,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同时,违背公平就业原则,限制了海归人员的平等就业机会。
仅依据董明珠的这一言论,难以直接判定其所在企业必然存在违法行为,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用工行为来综合判断。
来源:风闻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