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系涉及专利侵权及商业诋毁的民事纠纷。原告某机电公司与被告某机械公司均为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双方曾因专利权问题产生多次法律交锋。此前,某机电公司因侵犯某机械公司专利权被诉至法院,经判决后承诺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产品。此后,在另一起专利侵权诉
基本案情
本案系涉及专利侵权及商业诋毁的民事纠纷。原告某机电公司与被告某机械公司均为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双方曾因专利权问题产生多次法律交锋。此前,某机电公司因侵犯某机械公司专利权被诉至法院,经判决后承诺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产品。此后,在另一起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经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某机械公司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某机电公司生产的矿用设备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故驳回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机电公司的矿用设备产品经招投标后中标多家公司,某机械公司遂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中标的多家公司发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某机械公司拥有合法有效发明专利权,某机电公司的中标产品涉嫌侵权,某机电公司生产的设备列车组落入某机械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某机电公司侵权;某机电公司存在故意侵权等严重问题。某机械公司希望收函单位立即停止履行与某机电公司的中标合同、杜绝使用涉嫌侵权产品,否则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还需因“故意侵权”承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等内容,引发双方本案纠纷,某机电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竞争对手的众多合作单位发送律师函时需建立在披露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在合理范围内对相关主体进行风险提示。某机械公司在律师函中陈述中标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缺乏依据,且未全面披露双方之间发生的专利权纠纷,律师函中包含不实陈述和无依据的贬低性表达,上述行为已超出法律对于私力维权行为的限度,故判决某机械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商业竞争关系中,商业主体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维权,应限于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声明维权等合理范围,未被证实的结论、缺乏依据的推断或断章取义的解读等均属于误导性信息,因此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