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汽车原厂件厂家严格控制原厂配件流通渠道,通过协议、管理制度等方式,限制原厂配件供应商向其授权经销商以外的其他渠道经营者销售配件,限制4S店只能在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过程中提供原厂配件,不能单独销售原厂配件,使得用户在4S店以外的其他渠道很难购得原厂配件①。
本报告共四部分,本次发布的是第四部分。
(第一部分详见:《汽车副厂件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研究报告》(一)关于汽车副厂件的定义)
(第二部分详见:《汽车副厂件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研究报告》(二)汽车副厂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部分详见:《汽车副厂件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研究报告》(三)关于汽车副厂件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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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识产权角度对汽车副厂件行业的其他思考
(一)关于原厂件厂家通过知识产权建立的市场壁垒是否构成垄断的思考。
目前,在我国汽车售后市场,汽车配件的销售模式还是4S店销售原厂配件为主导。汽车原厂配件大多只单独供应给4S店,4S店是原厂配件的主要流通渠道。
由于汽车原厂件厂家严格控制原厂配件流通渠道,通过协议、管理制度等方式,限制原厂配件供应商向其授权经销商以外的其他渠道经营者销售配件,限制4S店只能在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过程中提供原厂配件,不能单独销售原厂配件,使得用户在4S店以外的其他渠道很难购得原厂配件①。同时,为保障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原厂件厂家又限制4S店向其指定原厂配件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渠道采购汽车配件,禁止4S店采购副厂件,使得其他经营者的副厂件配件很难流向4S店,面向用户。
汽车原厂件厂家在自身品牌汽车配件销售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其他经营者很难和其进行竞争。此外,汽车厂家在和用户的售后服务协议、车辆安全手册等文件中会规定,若因用户使用非原厂配件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则汽车厂家或4S店不提供售后服务或不承担质量责任等,从而进一步限制了用户选择其他渠道供应的副厂件的可能,使得用户更倾向于在4S店购买并更换原厂配件。而当用户到4S店维修更换车辆配件时,用户往往不具有自主选择权。
因汽车厂家在自身品牌汽车配件销售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原厂配件的定价权牢牢掌握在汽车厂家手中。由于缺乏自由竞争对定价的影响,汽车原厂配件定价长期维持在高位,汽车零整比指数也居高不下。根据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布的第18期汽车零整比研究报告,目前“汽车零整比100指数”达到367.39%,而汽车零整比系数最高的车型是北京奔驰C级(BJ7154LL),数值高达843.71%②。从汽车零整比数据中不难看出,许多汽车厂家是通过最大程度地获得汽车原厂配件的利润来保持自身的整体收益,因为汽车配件销售市场竞争不如整车市场竞争充分,汽车厂家在汽车配件销售市场有更多的话语权,能够制定自身品牌汽车配件的销售政策,控制汽车配件售价,保障利润收益,但为此买单的却是缺乏选择权的用户。
前文所述汽车厂家限制原厂配件供应商向其授权经销商以外经营者销售配件、限制4S店向其指定原厂配件供应商以外的经营者采购配件、限定4S店销售汽车原厂配件的条件等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打破汽车厂家的垄断行为,还需要通过副厂件产业的良性发展来实现。
(二)关于平衡原厂件厂家利益与用户选择权的思考。
从早期来看,汽车副厂件本身质量良莠不齐,再加之与副厂件相关的侵权诉讼较多,许多用户将汽车副厂件打上了“仿冒伪劣”的标签,提起副厂件就是伪劣产品,而用户对汽车零部件的相关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很难识别副厂件的规格、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符合要求,选择符合质量标准的副厂件对于用户来说需要付出更多的识别成本。但是随着产业能力的提升,副厂件厂家的开发、生产能力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从生产能力和供应链保障来看,当前很多副厂件的产品质量已经能够与原厂件不相上下,但是价格却有极大的优势,这给用户带来更多的选择。
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同质配件”的概念;2015年8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进一步定义同质配件为“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奠定了推广同质配件的基础。此后,在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推动下,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简称“维修协会”)进行同质配件的推广及落地工作部署,并由各部门协同推广,同质配件被寄予打破汽车配件销售市场垄断的希望,相应地也给了用户选择副厂件产品的信心。
然而至今为止,如何认证确定何种非原厂配件为同质配件仍未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用户、4S店和其他车辆维修服务提供者无法识别同质配件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也使得同质配件仍旧无法真正在汽车配件销售市场进行推广。
为保障用户的选择权,需要让更多副厂件在市场上流通,但由于这些配件涉及原厂件厂家已经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时,副厂件的流通将使汽车原厂件厂家的知识产权受到损害。因此,副厂件行业的良性发展,是平衡用户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原厂件厂家知识产权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关于强制汽车原厂件专利权人向副厂件厂家专利许可可能性的思考。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涉及专利的汽车零部件产品中,副厂件厂家要合法制造、销售与原厂件完全相同的产品,应取得原厂件专利权人的许可。但从我们观察看,目前尚未有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报道。副厂件厂家要规避相应的专利侵权法律风险,是否可以考虑强制许可的可能性呢?
从专利法的规定看,只有原厂件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国家反垄断监管部门认定为垄断行为时,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副厂件厂家才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原厂件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而且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副厂件行业中内饰、外观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则不在强制许可的范围。
与此同时,近几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讨论也越来越多,虽然目前标准必要专利多见于通讯信息技术产业,但从副厂件必须与原厂件一致,必须使用原厂件专利技术方案的特点,其实质上是满足标准必要专利构成要件的。因此,我们认为,也可以在副厂件产业中予以借鉴。具体来说,副厂件厂家可以自行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参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方式,通过谈判甚至司法诉讼,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与原厂件专利权人就副厂件所需要的专利许可费达成一致意见,以促进副厂件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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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新能源汽车领域取得先发优势,我国的汽车产业已逐步走入世界舞台的中央。与此同时,作为汽车产业一部分的副厂件行业,伴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降低用户使用成本上做出的贡献也反过来推动汽车整车产量的增加,本身也是汽车产业发展的推动力量之一。常州市作为世界知名的“汽摩配件之乡”,聚集了大量从事副厂件制造、销售的企业,我们团队经过长期的观察和分析,形成本报告,以期从知识产权角度,为副厂件产业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和思考。
①参考鲁梦琪. 我国汽车售后配件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②引自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发布的《第18期汽车零整比研究报告》。
撰写人:曾博、胥洁、吴敏、吕艳霞、胡晨焱
来源:闻道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