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东,女子前脚刚进冷库,男同事后脚就把冷库门关上了。就在女子绝望之际,她突然想起自己带了手机,她打给老板后才知道里面可以开门。女子气坏了,可男同事却一脸不在乎地说自己不是故意的。
广东,女子前脚刚进冷库,男同事后脚就把冷库门关上了。就在女子绝望之际,她突然想起自己带了手机,她打给老板后才知道里面可以开门。女子气坏了,可男同事却一脸不在乎地说自己不是故意的。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女子在一家餐厅工作,这天,她在厨房帮工,厨师让她去冷库里取些食材。
因为冷库温度特别低,通常都在零下几十度,女子怕冻感冒了,进去前专门套了个外套。
她熟门熟路地走到冷库门口,拉开门就钻了进去,寻思“速战速决”,取完就抓紧出来。
进去后,她特意把门敞开,好方便自己取完出去。
冷库里寒气逼人,女子冻得打了个哆嗦,但她顾不上这些,迅速朝着放食材的地方走去。
可等她把食材都装好,准备出去的时候,却发现冷库的门不知何时关上了!还怎么也推不开。
女子吓坏了,她疯狂敲打冷库的门,扯着嗓子大喊救命,希望门外的同事能听到,过来帮她把门打开。
就在女子感到绝望的时候,她突然想起来自己身上带着手机。
她赶紧从口袋里掏出手机,手忙脚乱地拨通了老板的电话。
老板在电话那头告诉她别紧张,冷库门上有个按键,按一下门就能打开。
女子听完,瞬间松了一口气,她按照老板说的方法,按下按键,门终于缓缓打开了。
女子从冷库里冲了出来,她大口大口地喘着粗气,感觉像是从鬼门关走了一遭。
女子又气又恼,她脸色一沉,决定调出监控,看看这门到底是怎么关上的。
监控画面显示,她进入冷库后没多久,一个男同事鬼鬼祟祟地跟了过来。
男同事站在冷库门口,朝里面看了一眼,然后迅速把门关上,转身就跑开了。
女子看完监控,气得浑身发抖。她找到那个关门的男同事,质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为什么要故意关门?
可那个男同事却死不承认门是他故意关的,还装出一副无辜的样子。
女子见他不肯承认,只好报了警。男同事一看女子来真的,这才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恶作剧行为,并向女子道了歉。
女子虽然接受了男同事的道歉,但心里还是充满了愤怒和委屈。她觉得同事之间的玩笑应该有个度,这种恶作剧实在是太过分了。
如果她当时没有带手机,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男同事的行为?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男同事明知冷库环境恶劣,仍故意为之,如果他的行为造成女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本案中女子最终脱险,但男同事的行为具有潜在的高度危险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特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同事故意把女子关在冷库,并在女子呼救时戏弄、嘲笑,这种行为对女子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和恐惧,属于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可依据此条进行治安处罚。
虽然情节可能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公安机关可以对男同事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同事故意关门的行为,导致女子在冷库内面临生命危险,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男同事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女子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男同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女子因本次事件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即使男同事最终承认错误并道歉,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男同事的行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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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