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短短5个月内,闫先生向于女士微信、银行卡转账32笔共200多万元,而于女士也向闫先生转账30万余元。后来,于女士拒绝与闫先生恋爱和结婚。闫先生一怒之下,将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85万元及利息6.5万元。
闫先生是一名工程老板,在网上认识女主播于女士后,对她展开了追求,并表达恋爱、结婚的意思,于女士并未拒绝。
短短5个月内,闫先生向于女士微信、银行卡转账32笔共200多万元,而于女士也向闫先生转账30万余元。后来,于女士拒绝与闫先生恋爱和结婚。闫先生一怒之下,将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85万元及利息6.5万元。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17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闫先生多次向于女士微信转款“520”“13145.21”“5200”等,这些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属于一般赠与,该部分款项无需返还。但多笔大额转账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的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应该返还。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于女士返还闫先生175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于女士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
工程老板为追求女主播
5个月向其转账200多万元
于女士1991年出生,是一名网络主播,住在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闫先生1982年出生,住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是一名建设工程领域的老板,在某短视频平台认识了于女士。2023年1月,闫先生添加了于女士微信好友。
2023年1月30日起,闫先生为了追求于女士,多次向其表达爱意,陆续向她的微信转账23笔。于女士退还9笔、收款14笔,共计收款13万余元。
在这些转款中,13笔金额为“521”“520”“13145.21”“5200”等,且备注“我爱你”“求原谅”“老婆余生只为你,遇见你对我是最大的恩赐”等;1笔金额为“50000”,无备注。于女士向闫先生微信转账5笔,金额为“666”“520”等,共计2893元。
同年2月19日至6月28日,闫先生向于女士银行卡转账9笔,共计202万元。于女士向闫先生银行卡转账3笔,共计30万元。闫先生与于女士银行卡转账相互抵扣后,于女士累计收取闫先生转账172万元。
2024年,闫先生向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于女士返还185万元、利息6.5万元及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
大额转账超出赠与必要限度
女主播返还17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闫先生向于女士多次转账均没有借贷合意,故不成立借贷关系,本案案由不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闫先生表示从未确认向于女士的转账为赠与,但是其向于女士多次转账的行为,结合在微信中多次向于女士表达“我给你的”陈述,其转账行为实际为赠与行为,故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追求或者交往期间,为维系、进一步增加双方感情的馈赠或者支出,符合日常生活中交往习惯,视为赠与,分手时无需返还,但如果超出维系感情期的正常开支、相互馈赠等必要限度的款项,应结合实际考量。
本案中,闫先生为追求于女士,多次向其微信转款“520”“13145.21”“5200”等,于女士也向闫先生转款“520”“666”等类似金额,这些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应视为双方为表达爱意和增进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该部分款项无需返还,累计金额共计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除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外,还有闫先生向于女士的多笔大额转账。结合双方相互转账金额,单笔转账20000元以上整数金额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的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累计金额175万元。
闫先生向于女士进行大额转账的过程中,多次在微信聊天中向其表达“我想娶你”“我给你钱只是因为我爱你”,可知闫先生是以恋爱结婚为目的,向于女士转账。当双方无法实现恋爱结婚的目的时,于女士收取的这部分大额转账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于女士返还闫先生175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于女士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不以恋爱结婚为目的,大额转账应予以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所以,在本案中,严先生向于女士转账的行为,是一种赠与的特征,一般而言,既然赠与已经完成,那么就不得再要求返还了。
但是,毕竟双方是在恋爱关系中,所以,能不能退还,还要看男方是否具有和女方建立婚姻关系的打算,也就是说,这些赠与,是否具有彩礼的性质。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追求或者交往期间,为维系、进一步增加双方感情的馈赠或者支出,符合日常生活中交往习惯,视为赠与,分手时无需返还。
像严先生向于女士微信转款“520”“13145.21”“5200”等具有特殊意义,或在特殊节日的转账,且于女士也有类似“520”“666”等金额的回赠,这些应视为双方为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因此,对于一般赠与,是无需返还的。
而如果是其他大额转账,比如没有明显的备注,甚至是表达了要缔结婚姻的念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就是以恋爱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转账。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双方无法实现恋爱结婚的目的时,于女士收取的这部分大额转账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于女士要返还的部分是175万元,最终判决于女士返还严先生17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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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度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