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切实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回应台胞台企关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梳理研究,确定了北京法院审理的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切实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回应台胞台企关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梳理研究,确定了北京法院审理的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共10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权益保障、诉调对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高效执行、数字法院建设等方面,体现了首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的实际行动。
目 录
一、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二、连某某诉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三、北京某公司诉赖某某合同纠纷案
四、林某、宁波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五、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农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六、陈某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
七、崔某诉某银行、第三人某地产公司、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八、张某某与北京某影城管理咨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九、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十、梁某诉吴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五
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农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某农具有限公司在大陆对“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标使用在园艺工具上进行了宣传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某农具有限公司属于同一行业从业者,其应当知晓某农具有限公司在园艺工具商品上的“老農夫THE OLD FARMER及图”商标。诉争商标与某农具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農夫THE OLD FARMER及图”商标中的图形所指事物相同,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与某农具有限公司“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标实际使用的园艺工具等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某农具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恶意注册商标,保护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市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某农具有限公司虽然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但是未能早于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救济途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建立的市场商誉。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可以综合考虑在先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权利人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领域等因素予以判断。本案有力保护了台企的合法权益,为台湾同胞在大陆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来源:京彩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