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0月,原告黄某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花费8678元,平台对该手机提供了验机服务并在销售页面展示了验机报告。验机报告显示,该手机的过保日期为2025年9月。原告收到商品后,在手机官方网站查询发现,该手机的购买日期为202
二手平台的验机报告
明明显示“在保”状态
买到手却发现早已过保
平台提供验机寄售
手机卖家另有他人
此种模式下
平台是否该承担责任?
又是否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原告黄某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花费8678元,平台对该手机提供了验机服务并在销售页面展示了验机报告。验机报告显示,该手机的过保日期为2025年9月。原告收到商品后,在手机官方网站查询发现,该手机的购买日期为2023年9月,官方保修已于2024年9月失效。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对手机的保修状态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为向平台用户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并非货品的所有者和销售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被告已经对用户身份尽事前审查义务,并提供了销售方的身份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商品采用寄售模式销售,即销售者先将手机邮寄至被告,被告进行验机后上架销售,原告购买后,由被告将商品邮寄给原告。被告从销售者处收到手机后,对涉案商品包括保修日期在内的60多项内容进行了检测。庭审中,被告表示,验机报告中有关过保日期的信息显示错误,系其验机人员操作失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若平台没有就其展示的检测内容尽到核验义务,将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形成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其购买决定。本案商品销售页面显示的过保日期为2025年9月,验机评估报告显示,被告对手机的保修时间进行了核验,核验的过保日期也为2025年9月。庭审中,被告自认其工作人员在验机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验机报告中的保修信息与手机的真实情况不符,而涉案商品的保修时间属于较容易核验且影响消费者购买的关键信息,该种情形足以认定被告应知平台内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退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涉案手机退还给被告。
被告虽在提供验机服务中存在失误,但其并非涉案手机的销售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黄某退还货款8678元,原告将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由此产生的合理运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二手交易场景中,买卖双方因信息壁垒和陌生关系导致信任成本较高,如何保障交易安全成为行业核心痛点,验证商品质量与信息真实性是破解信任困局的关键。部分二手交易平台通过引入检验服务,对待售商品外观瑕疵、功能完整性、维修历史等进行专业检测,以标准化报告的形式向买家披露关键信息,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为交易建立信任锚点。如在二手手机交易中,验机报告可明确标注保修时间、屏幕是否原装、电池健康度、是否有进水痕迹等,帮助买家规避“暗病机”“翻新机”陷阱。
在平台提供检验服务的交易中,检验服务的可靠性直接影响购买方对商品品质的判断。然而,检验过程中有可能因检验技术滞后、人员专业性不足或流程漏洞等因素,导致部分结果失真,进而引发购买者与销售者、平台之间的纠纷。本案明确了寄售模式下,平台以“官方验机”“品质担保”等名义介入交易,实质已超出单纯信息撮合角色,形成对商品质量的隐性背书。此时若因检验疏漏导致买家对核心参数产生误认,平台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这一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平台责任的规制逻辑。
本案审理对明晰二手交易平台的权责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当平台通过提供检验服务介入交易,以吸引用户参与并从中获取收益时,也理应切实承担起与服务深度相匹配的质量保障责任,从而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双向共赢”。
法官简介
法官 吴娇
吴娇,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审理了2500余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撰写的多篇案例、论文在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北京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
供稿:吴娇、沈明焱、李可歆
编辑:刘宛月
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