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1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政策解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世德作主题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郭萍、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沙日娜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5月1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政策解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世德作主题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郭萍、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沙日娜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党组成员、副厅长 赵世德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是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区在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新征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下面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近年来,自治区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为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作为环境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为更好保护生态环境,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内蒙古,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们以制代修,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自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近年来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法治方式推进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问题的重点举措。《条例》主要明确了政府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细化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环境责任,规范了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顺利推进、更好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依据和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生态保护。较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而言,新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内涵和外延都丰富了许多。我们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改革的成果纳入地方立法,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结合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增加了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水统筹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相关规定。
二是坚持统筹保护和治理。规定“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明确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同时还规定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城乡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
三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双碳”行动、发展绿色产业等相关内容。新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采取减缓和适应行动举措,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预防和减轻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
四是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完善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绿色产业发展等制度措施。强化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规范了排污口设置,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分级管控等应急措施。新增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同时,对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光污染、新污染物防治等作出相应规定。
五是注重生态绿色发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等。
六是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完善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数据决策、监管、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智能化。增加了非现场执法、第三方弄虚作假查处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责任体系,规定了信息公开、信用制度、约谈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等。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贵在执行、重在落实。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内蒙古提供有力支撑。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请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郭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行为自觉,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全社会参与方面,《条例》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政府部门责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和草原、农牧、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是基层组织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四是排污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五是自然人,也就是我们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义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六是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现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我们也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开展大气监测、污水处理、生态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公众开放活动。
欢迎大家关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沙日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作了很多法律责任规定。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做好准入管理。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分区管控要求,并定期评估、动态更新,将其作为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是实施排污许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三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违反本条例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将承担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规范了执法检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非现场检查方式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效能,另一方面也减轻了被检查单位的负担。
五是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之外,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六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用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也鼓励违法主体主动修复环境,修复信用。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