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沉迷当“榜一大哥”,豪掷15.8万打赏女主播,妻子起诉能追回吗?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15 08:38 1

摘要:一段时间后,苏强迷上了几个声音甜美、性格温柔的主播。她们经常和直播间的粉丝互动聊天,还会根据粉丝打赏的多少,满足其指定要求,比如跳舞、唱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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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赏主播挥金如土,妻子想把钱要回

易云经营着一家宠物店,服务优质、价格实惠,生意还算稳定。后来,丈夫苏强失业,决定和易云一起经营宠物店。

由于业务不熟,苏强负责看店,核心工作依旧由易云完成。如此一来,苏强便有了大量闲暇时间,开始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直播。

一段时间后,苏强迷上了几个声音甜美、性格温柔的主播。她们经常和直播间的粉丝互动聊天,还会根据粉丝打赏的多少,满足其指定要求,比如跳舞、唱歌等。

苏强非常喜欢这种互动,经常参与其中。为了占据榜一大哥的位置,获得与主播互动、点播的权利,苏强在短短两周内给主播打赏15.8万元。要知道,他可是一个到饭店吃饭嫌奢侈、到商场买衣服嫌贵的人。

易云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察觉到苏强的异常。那天,她照例准备提取宠物店的部分收益进行定期存款,才发现苏强两周内多次从宠物店的账户转款,累计18万元。

一开始,易云问什么苏强都支支吾吾不肯说,要么就想各种办法转移话题。后来,在易云的逼问下,苏强只得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和盘托出:“我总共取了18万元,给主播打赏15.8万元,剩下的都在银行卡里。”

顷刻间,易云感觉天快塌了。宠物店每月盈利不过一万多元,苏强两周便挥霍了一年多的收入!她要求苏强立即停止刷直播,并将15.8万元追回,否则就离婚。

苏强嘟囔道:“打赏就像给人送礼物,哪有要回的道理?”见丈夫不知悔改,易云直接收回了财务控制权,并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开庭时,易云主张,苏强为满足一己私欲,打赏花掉了15.8万元,离婚时应该全额补偿给自己。苏强则辩称,离婚分割财产只分割现有的,打赏属于年轻人的正常生活支出,不需要补偿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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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打赏行为如何定性

1. 苏强给主播打赏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

苏强打赏女主播这一行为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苏强与平台之间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主播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则可根据两者的具体合作模式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打赏时,苏强并非将金钱或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直接付给主播,而是先在平台上充值,兑换成虚拟货币或礼物,然后再打赏。平台收取虚拟货币或礼物后,与主播另行分配处理。所以,苏强与主播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赠与法律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回到本案,如果苏强约主播私下见面,与之发展为同居或其他类型的情人关系,存在有平台之外直接的赠与款项,那么,易云有两种维权方案。

一种是依据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另一种是以苏强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易云能否主张苏强就打赏的15.8万元进行全额补偿

虽然不能得到全额补偿,但可以要回部分损失。

涉案的打赏款项属于苏强和易云的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该秉承节制、理性及审慎的原则,合理、规范地使用。

很明显,苏强在短短两周之内打赏消费15.8万元,与过往在商场买衣服都嫌贵的行为相比,已经远远超出其日常平均消费水平。所以,苏强的打赏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15.8万元已经被苏强消费完毕,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定苏强未经易云同意擅自打赏,且金额远远超过家庭收入,该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挥霍,就15.8万元应该少分。苏强要给付易云补偿款9万元。

3.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施行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在民法典颁布前,当时的婚姻法(已废止)体系并没有涉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内容的具体条款。

在民法典实施后,第1092条创新性地增加了关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尽管民法典明确了挥霍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影响,但对于如何精准认定挥霍行为,以及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当遵循怎样的详细标准和操作流程,无论是民法典本身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均未给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空间。在实务中,一般会以消费行为是否超出正常生活需求、用于非家庭生活必需,以及财产减少的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4.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如何认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是全部财产还是特定的挥霍部分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在认定挥霍行为时,需要考虑打赏数额、家庭消费水平、是否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因素。

虽然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没有规定“少分或者不分”的是全部财产还是特定挥霍部分的财产。

在实务中,少分或不分的一般仅限于挥霍部分的特定财产。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网络打赏构成挥霍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要求分割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除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消费外,两人应该商量一致。在涉及用共同财产进行网络打赏的特定场景下,要注意把握家庭财产与打赏金额的度,冷静、理性处理,切忌冲动消费。

来源:婚姻与家庭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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