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子遇“开门杀”受伤 获赔15.6万元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15 10:27 1

摘要:下车开门时与他人发生碰撞,该谁担责?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受伤的男子小袁获赔15.61万元。

下车开门时与他人发生碰撞,该谁担责?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受伤的男子小袁获赔15.61万元。

2024年5月,银川市民小王驾车搭载朋友小李行驶至某路段转弯后停车,小李打开副驾驶车门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小袁相撞,造成小袁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与小李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袁没有责任。小袁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其将小王、小李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损失18.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驾驶员和乘客在下车前均有确保周围通行安全的法定义务。小王作为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及停靠全程有控制权,应承担对乘客的安全提醒义务,但其未提醒;而小李下车时也未尽观察注意义务,猛然开启车门。“小王的未尽提醒义务与小李的疏忽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相互关联、共同作用,二人构成共同侵权,需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承办法官说,交通事故赔偿遵循“先保险赔付,后侵权人担责”的原则,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负责。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故责任认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袁12.51万元,小王和小李连带赔偿剩余3.1万元。

法官表示,“开门杀”事故往往因一时疏忽而引发严重后果,轻则面临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涉及刑事责任,驾驶员停车时务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观察周边环境并提醒乘客。乘客下车前也要仔细观察,确认安全后再开门。(宁夏日报记者 张适清)

本文来自【宁夏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来源: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