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观点 | 无人机表演的法律责任探讨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15 12:28 1

摘要:无人机表演是科技与艺术融合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表现形式,以其绚丽多彩、创意十足的空中画面,已然成为城市文化展示的重要形式和吸引观众目光的焦点。然而,在这璀璨夺目的背后,无人机表演涉及到的操作者、主办方、技术提供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责任主体和诸多复杂的法律问

无人机表演是科技与艺术融合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表现形式,以其绚丽多彩、创意十足的空中画面,已然成为城市文化展示的重要形式和吸引观众目光的焦点。然而,在这璀璨夺目的背后,无人机表演涉及到的操作者、主办方、技术提供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责任主体和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本文结合近年典型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梳理无人机表演涉及的法律责任。

作者 | 渠帅 李晓航 杨光

一、无人机表演可能涉及到的行政法律责任

1.对“黑飞”行为的处罚

2025年3月,北京市通州区警方查获两起“黑飞”案件,操作者姜某、杨某因未通过UOM(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申请空域审批,被通州区警方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没收设备并罚款1万元以下”,没收了姜某、杨某的无人机设备并对二人处以罚款。

2.对未实名登记飞行的处罚

2024年,云南省丘北县的邓某某在购物平台购买小型民用无人机后未进行实名登记,且操作该无人机在景区飞行120余次。丘北县警方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邓某某责令改正、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杭州亚运会彩排期间,郑某教唆彭某在管控区域内进行无人机表演活动,飞行区域在亚运会主场馆杭州奥体中心场周围,两人的行为扰乱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对郑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彭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二、无人机表演可能涉及到的民事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8日下午,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秀涂村,泉州籍著名艺术家蔡国强执导的《红帆》艺术白天无人机烟花表演正在进行。这本该是一场用无人机与低空烟花配合,展现“泉州历史、传统文化、女性”主题的视觉盛宴,然而意外突如其来,大量无人机坠落至地面或坠入海中,使表演无法正常进行。此次无人机坠落事件可能涉及多方面民事法律责任:

1.主办方的责任

主办方作为活动组织者,对整个表演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主办方未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如对无人机设备检查不到位、未提前排查信号干扰隐患、未对操作人员资质严格审核等原因导致无人机坠落,主办方需对因此造成的观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赔偿损失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若坠落的无人机砸坏了现场观众的贵重物品,主办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未造成实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可表演中断的突发状况,无疑给购票入场、满心期待的观众带来了极为不佳的观赏体验。现场观众因未能完整享受预先付费购买的服务,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主办方退票或退还部分购票款。

2.无人机操作方责任

若操作方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按规范流程操作、飞行前未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调试、在出现异常情况时未采取合理应对措施等,导致无人机坠落,操作方要对主办方和可能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如果操作方与主办方签有合同,其未履行好合同约定的操作义务,导致表演失败,需按合同约定向主办方赔偿损失。

3.信号干扰方的责任

若最终查明是第三方故意用信号干扰设备干扰无人机信号,导致无人机坠落,干扰方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干扰方要对主办方因表演失败遭受的经济损失(成本投入和可预期收益)、受损害的第三方(如被坠落无人机砸到的人员、财物受损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拾捡者的责任

坠落的无人机属于活动主办方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捡者捡到无人机后,应当交还给主办方。如果拾捡者拒不归还,据为己有,则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二百六十五条、二百六十七条等规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拾捡者若因不当保管致使无人机损坏、灭失,还需对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

5.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探讨

2025年春晚重庆分会场的无人机表演以其震撼人心的科技展示,为广大观众上演了一场视觉盛宴,在这场盛宴背后潜藏的关于无人机表演的编排算法及所呈现出的动态画面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值得探讨。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笔者认为无人机表演的编排算法和所呈现出的动态图案,显然是具备独创性而且也以无人机表演的形式表现出来,应当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针对侵犯无人机表演著作权(以商业营利为目的,播放无人机表演的动态图案,复制其他无人机表演的内容)的行为,应当赋予著作权人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无人机表演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责任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无人机表演过程中因主办方或操作方的过失,导致危害到不特定主体安全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无人机表演事故,如果出现无人机坠落事故,因主办方未设置安全隔离区导致观众受伤或死亡,则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主办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有可能面临被拘役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3.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

2021年3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崇州市龙腾公园城楼盘为宣传造势,要进行无人机飞行表演。民警了解到,崇州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楼盘开售,聘请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龙腾公园进行150架无人机编队飞行。该公司声称已得到军方批准并展示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四川地区无人机编队表演飞行的函》参航函(2021)1377号。民警发现公文有瑕疵,经军方核实,确认该批文系伪造。2021年8月,经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刘某、杨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结语

无人机表演背后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不容小觑。从行政责任层面的登记、飞行许可违规处罚,到民事责任领域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再到刑事责任中触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红线的严厉惩处,每一个环节都紧密关联着表演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普及和表演规模的日益扩大,无论是表演组织者、操控者,还是相关企业,都应当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飞行前做好全面的审批报备工作,在表演过程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在享受无人机表演带来的创新与精彩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确保表演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开展,实现艺术价值与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

律师介绍

/渠帅/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纠纷仲裁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诉讼业务研究会会员、惩戒与调处工作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领域:低空经济法律服务、商事诉讼、种法律服务、企业合规。曾办理无锡某电器元件公司(H股上市)与潍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委托贷款纠纷案,某资产公司与某公众人物、某投资公司债权人撤销之诉,某知名植物品种企业与五大莲池某经销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最高法院),吉林某种业公司与吉林某大学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最高法院)等各类案件近500起。

/李晓航/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及劳动法业务等领域。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建工企业、制造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也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订等专业法律服务。

/杨光/高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美国凯斯西储大学国际商法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低空经济,涉种法律服务,商事法律服务等领域。

来源:老胡社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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