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丽和大林恋爱时,大林曾因急需用钱向小丽借款并写下借条。婚后几年过去二人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小丽翻出借条找到大林要求还款。这笔钱大林还需要偿还吗?
小丽和大林恋爱时,大林曾因急需用钱向小丽借款并写下借条。婚后几年过去二人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小丽翻出借条找到大林要求还款。这笔钱大林还需要偿还吗?
——小丽可以向大林主张偿还借款本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 十一 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产生于二人登记结婚之前,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协议中均未对个人婚前财产归属作出过明确约定,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小丽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小丽可以向大林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播音制作:郭岚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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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