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服务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效果,法院能否支持原告退费主张?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6 11:22 2

摘要:自媒体时代丰富了群众的日常生活,也拓展了传统的营销渠道。不少线下门店选择与网络营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在短视频平台上运营账号、发布视频、投放热度等方式,起到宣传推广、线下引流、拓宽客源等效果。如果营销服务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商家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请看槐

自媒体时代丰富了群众的日常生活,也拓展了传统的营销渠道。不少线下门店选择与网络营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在短视频平台上运营账号、发布视频、投放热度等方式,起到宣传推广、线下引流、拓宽客源等效果。如果营销服务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商家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请看槐荫法院侯娅民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3年9月,甲方某艺术学校与乙方某网络营销公司签订《互联网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某短视频平台传播推广服务,包括方案咨询、账号运营的基础咨询服务,短视频拍摄与制作的咨询服务,运营服务期限自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合同金额为8000元,合同期内乙方负责每个账户不低于45条视频制作,并保证为甲方线下拓客100人(核销数)。

签订合同后,某网络营销公司开始提供服务,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42条短视频。2024年4月,通过某短视频平台推广有1人线下至某艺术学校进行订单核销。因推广效果不佳,甲方某艺术学校与乙方某网络营销公司于2024年5月再次签订《互联网运营服务合同》,约定运营服务期限自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乙方不再收取费用。签订后,某艺术学校以某网络营销公司未继续提供服务,且效果不佳为由向某网络营销公司主张退款,双方协商未果,2025年1月,某艺术学校将网络营销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某艺术学校与某网络营销公司签订的《互联网运营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艺术学校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服务费用,某网络营销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因双方达成合意的目的系为线下拓客,虽某网络营销公司履行了发布短视频的义务,但推广效果不佳,并未达到某艺术学校要求线下拓客100人次的目标,现某艺术学校要求某网络营销公司退款于法有据,某网络营销公司应向某艺术学校退还部分款项。关于退款的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某网络营销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提供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及提供服务成本等,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角度,酌定某网络营销公司向某艺术学校退还服务费72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网络营销公司向艺术培训学校退还服务费7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互联网运营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乙方负责不低于45条视频制作,并保证为甲方线下拓客100人(核销数)。合同履行后,甲方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乙方虽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视频发布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量,作为本合同中最核心的线下拓客数量,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量,网络营销效果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效果,明显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考虑到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效果,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判令乙方退还甲方部分费用。

法官提醒:商家在做线上推广时,应当明确订立书面合同,详细约定营销效果达到的具体标准,以免双方对营销效果是好是坏产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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