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C女 ,女,汉族,××年××月××出生, 住××省××市××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
民事起诉状
原告:C女 ,女,汉族,××年××月××出生, 住××省××市××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
被告:B女,汉族,××年××月××出生, 住××省××市××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B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删除其在微信群、社交平台发布的全部侵权内容;
2.判令被告B女在发布侵权信息的微信群、社交平台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保留时间不少于15日);
3.判令被告B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万元;
4. 判令被告B女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元、律师费××元等);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A男系同事关系。被告B女因情感纠纷,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自××年××月起,在微信群“××群”(群成员××人)中多次发布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言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姓名)勾引他人丈夫”“××私生活混乱”等,并公开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见证据1: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件)。 上述信息被大量转发至其他微信群及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见证据2:传播记录统计),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同事、朋友误解疏远,工作生活受到极大困扰,并长期处于抑郁状态(见证据3:医院诊断证明)。 被告B女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及隐私权(《民法典》第1033条)的侵害。被告A男若存在教唆、协助传播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微信群辱骂+曝光隐私,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案情: 张某(女)因情感纠纷,在300人的微信群中多次发布李某(女)的私密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并称其“插足他人婚姻”。李某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果(依据《民法典》第1024、1033条): - 张某需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保留7日);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公证费、律师费8000元。案号:(2021)京0108民初12345号(北京海淀法院)。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C女
日期:××年××月××日
来源:枕书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