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简单来说,OECMs是“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的英文简称。
什么是OECMs?
简单来说,OECMs是“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的英文简称。
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1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COP10)通过的“爱知目标”第11条中提出的,即“到2020年,至少17%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10%的沿海和海洋区域,尤其是对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区域得到保护,主要方式是通过有效而公平管理、建立生态上有代表性和相连性好的保护区系统、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以及把这些措施纳入更广泛的土地景观和海洋景观”。
经过一系列发展和演变,2018年COP14第8号决定将OECMs定义为:“一个保护地之外的地理区域,通过特定的治理和管理方式,能实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维系相关生态系统功能与服务的积极且可持续的长期成果,并酌情兼顾文化、精神、社会经济和其他当地相关的价值”(A geographically defined area other than a Protected Area, which is governed and managed in ways that achieve positive and sustained long-term outcomes for the in situ conservation of biodiversity with associated ecosystem functions and services and where applicable, cultural, spiritual, socio–economic, and other locally relevant values)。该决定还列出了OECMs的一般识别标准(见下表)。
标准A: 地区目前未被确认为保护区不是保护区· 目前不是确认或报告的保护区或保护区的一部分;可能是为其他功能而设立的地区。标准B: 地区受治理和管理划定的地理空间· 规模和面积经描述,必要时包括三维描述。· 界限经过地理划定。合法治理当局· 治理具有合法当局,适合实现区内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 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进行治理根据国家立法和适用的国际义务自我识别。· 治理反映《公约》通过的公平考虑。· 单一当局和(或)组织治理或多个主管当局协作治理共同应对威胁。管理下的
· 管理方式有助于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中实现积极和持续成果。
· 列明参与管理的有关当局和利益攸关方。
· 设有有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管理系统。
· 管理符合生态系统办法,具有实现预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包括长期成果的调整能力,包括管理新威胁的能力。
标准C: 持续和有效促进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有效
· 在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实现或有望实现积极而持续的成果。
· 有效处理现有和合理预期的威胁,对其进行预防、大幅度减少或消除,并恢复退化的生态系统。
· 建立了政策框架和规章等机制,以便确认和应对新威胁。
· 在相关和可能的情况下,整合其他的有效的地区保护措施内外的管理。
持续与长期· 其他有效的地区保护措施是长期的或可能是长期的。· “持续”指治理和管理的连续性,“长期”指生物多样性成果。就地保护
生物多样性
· 确认其他有效的地区保护措施预计将包括查明生物多样性属性范围,而地点对这此十分重要(例如稀有、受威胁或濒危物种群落、有代表性自然生态系统、范围受限物种、关键生物多样性地区、提供关键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的地区、生态连接地区)。
信息和监测
· 识别其他有效的地区保护措施时应尽可能记录地区的已知生物多样性属性,包括酌情记录文化和(或)精神价值,以及现行治理和管理情况,用作评估有效性的基线。
· 监测系统帮助管理层了解生物多样性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健康的生态系统。
· 应设有程序用于评估治理和管理的有效性,包括公平性。
· 界线、目标和治理等该地区等一般数据是可提供的信息。
标准D: 相关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和文化、精神、社会经济及其他与当地有关的价值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 支持其他有效的地区保护措施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包括那些对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具有重要意义的服务,同时考虑到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取舍,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成果和公平。· 加强某一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不应对该地整体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文化、精神、社会经济及其他与当地有关的价值· 在存在文化、精神、社会经济及其他与当地有关价值的地方,治理和管理措施酌情确定、尊重和维护地区的这些价值。· 治理和管理措施尊重和维护对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知识、做法和制度。OECMs的一般识别标准 资料来源丨COP14第8号决定
OECMs的概念从2010年提出至今已经有十余年,2019年IUCN正式发布了《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认定和报告指南》并在世界保护地数据库(WDPA)中上线了OECMs数据库。然而,直到“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简称“昆蒙框架”)标志性目标——“3030目标”(即到2030年保护30%的陆地和海洋)的提出,OECMs才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在全球层面20个“爱知目标”没有一个完全实现,关于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目标11也只有“部分实现”(SCBD,2020)。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更具有雄心的“3030目标”成为国际社会讨论的焦点问题。
保护地(Protected Areas,PAs)无疑依然是生物多样性的主要保护措施。但在保护地不可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的约束条件下,OECMs则更适合动员包括政府和全社会的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治理,因此,其有望成为实现“3030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也可成为推动全社会参与生物多样性治理的重要抓手。
OECMs在中国取得了怎样的进展?
目前,我国更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明确提出,要“创新其他基于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OECMs),加强对自然保护地外分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小区)的保护。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方式,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这为中国OECMs相关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自COP15筹备和召开以来,在华国际机构和多家国内机构都在就OECMs相关工作开展研究和落地工作。截至目前,已经陆续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行动落地——
• 2024年9月,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中国代表处IUCN OECMs中国专家组编制完成的《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s)中国现状研究报告》在第八届IUCN亚洲区域保护论坛期间正式发布,报告较为系统地梳理了中国有关OECMs的相关政策及实践案例,包括基于治理模式和保护等级对中国“潜在OECMs”的类型进行了梳理,为中国OECMs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 2024年8月,在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的支持下,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华泰公益基金会、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联合发起,开展了“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OECMs中国潜力案例”征集活动。2024年10月21日,在COP16召开期间,项目发起方向全球分享了中国首批12个“中国潜力OECMs典型案例”和34个“中国潜力OECMs入围案例”,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就地保护和创新OECMs领域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会上,华泰公益基金会发布了中国首个OECMs专项基金,将用于支持OECMs相关工作,包括相关研究和标准制定、研讨会、能力建设以及支持OECMs落地实践。
• 2025年4月,由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和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共同发起的“高校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筹资项目资助计划” 正式启动,首批支持15所高校开展生物多样性友好校园建设。该项目旨在通过捐赠引导资金、种子基金的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开展校园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合高校基金会、生态环境相关专业教师和大学生社团,共同参与项目的设计和实施。高校基金会的参与,为项目的长期可持续提供了保障,助力项目稳步推进;生态环境相关专业教师以及大学生社团的参与,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专业保障,同时埋下了一颗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种子,为未来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培养了后备力量。这种多方合作的创新模式,不仅推动了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协作,还为全国高校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OECMs有何潜力和价值?
“昆蒙框架”倡导的“全政府全社会方法”为生物多样性治理指明了方向。中国在全政府参与方面已建立“国务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了政府层面的协作。然而,在全社会参与层面,长期以来缺乏一个有效的抓手来凝聚各方力量。OECMs作为一种创新性的保护模式,以其独特的优势和灵活性,为填补这一空白提供了可能,其发展潜力和生态价值已开始显现。
OECMs作为保护地外的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区域,涵盖了社区保护地、企业自愿发起的公益保护地、自然友好型农田以及城市近自然绿地等多种类型,涉及政府、社区、企业和公益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
目前的工作进展表明,各利益相关方对参与OECMs建设表现出浓厚兴趣。公益组织、商业企业、地方社区等社会力量已经在保护地外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领域开展了大量工作,为OECMs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发布的“中国OECMs潜力案例”显示,这些案例治理类型非常多元化,包含政府治理、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多种治理类型,整体覆盖面积达到了1290 km²,支持了包括东北虎、雪豹、大熊猫、滇金丝猴、中华穿山甲、青头潜鸭、无斑雨蛙在内的多种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据初步统计,这些生态系统保护了95种兽类、610种鸟类、42种爬行类和30种两栖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物种61种,二级保护物种150种,处于IUCN红色名录极危等级的有9种、濒危等级的有21种、易危等级的有36种。
国内外相关实践充分表明,OECMs的建立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社区发展方面具有显著优势。OECMs不仅为野生动物提供了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其灵活的保护措施还能更好地适应当地社区的需求。这种灵活性使得OECMs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允许社区合理利用资源并开展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济活动。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农业等产业,社区不仅能够实现经济收益,还能增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OECMs为社区成员提供了直接参与保护的平台,促进保护地与社区的协同发展,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区繁荣的双重目标。
尽管OECMs目前在数量和面积上还相对有限,但其在保护面积覆盖率、管理有效性、区域连通性及平等治理方面已展现出独特的作用。若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积极性,OECMs有望成为推动全社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治理的重要平台,为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全面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的OECMs应向何处去?
展望未来,OECMs有望成为推动全社会参与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关键平台。随着“昆蒙框架”的实施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的推进,我们相信OECMs将在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然,目前还需要开展很多工作。
一是需要明确OECMs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建立包容性的认证体系,能够确保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从而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覆盖面。
二是需要建立系统化的认定机制和程序,结合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与自上而下的政策支持,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OECMs的发展。
三是需要完善激励措施,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激发社会各界参与OECMs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尤其是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潜力。
四是需要加强监测评估和数据管理,构建全国性的OECMs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最终,通过整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和OECMs,形成中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网络,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区域间的生态连通性,为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相信,在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和推动下,OECMs将为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治理注入新的活力,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全球愿景。
参考文献:
[1]《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 (2018).第8号决定——保护区和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蒙特利尔: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
[2]IUCN. (2018).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识别和报告指南.日内瓦: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
[3]IUCN中国代表处. (2024).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s)中国现状研究报告.北京: IUCN中国代表处.
[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2024).正式发布:首批中国OECMs潜力案例.北京: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5]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2024).正式发布:来看看首批中国OECMs潜力案例都在哪里.北京: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6]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2024).OECMs中国潜力案例研讨会回顾——政府、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共话保护地外保护.北京: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7]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24).首届高校校园自然保护小区交流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北京: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8]高校筹资联盟. (2024).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高校生物多样性保护资助项目启动仪式暨案例交流会在南京大学成功举办.南京: 高校筹资联盟.
文|刘文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编辑丨邓茗文 dengmingwen@sdg-china.net
来源丨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来源: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