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武汉经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聚众淫乱案对大学生的启示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23 12:55 2

摘要:2020年9月,武汉经开区法院公布了一起聚众淫乱案,本文拟通过该案例介绍该罪的法律依据、犯罪构成,以及警示意义,帮助网友更好的识别构罪情形,希望觉得文章不错的朋友点赞收藏。

2020年9月,武汉经开区法院公布了一起聚众淫乱案,本文拟通过该案例介绍该罪的法律依据、犯罪构成,以及警示意义,帮助网友更好的识别构罪情形,希望觉得文章不错的朋友点赞收藏。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的某日,在武汉上学的学生秦某为寻求刺激,通过陌陌和微信方式邀约男子马某、女子高某和李某,于当日21时许在某酒店房间内实施淫乱活动,马某支付人民币650元给高某、李某作为报酬,后公安民警在该酒店房间内当场查获秦某等4人。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秦某犯聚众淫乱罪,考虑到秦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犯罪构成】聚众淫乱罪所侵犯的乃是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善良的性道德观念。就行为方式而言,表现为组织或者多次参与由三人及以上(包含三人)所进行的淫乱活动;虽然不要求必须在公共场所发生,但需具备群体性和自愿性,并且有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抽象的危险。其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多次参与者,均有可能构成此罪。此罪要求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淫乱活动却仍然主动组织或者参与。本罪着重强调自愿性,然而需要明晰“聚众”与私密多人性行为之间的界限。

【警示意义】从通报的情况看,本案中秦某自称是某大学的学生,从量刑的结果看,应该也是考虑到了相关的情节。本案中秦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更将对其人生造成危害,留下终身污点。特别是此类行为易诱发性病传播、情感纠纷甚至更严重的违法犯罪,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严守法律与道德底线,远离低俗诱惑,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切勿因一时猎奇或放纵而付出无法挽回的代价。

来源:案件聚焦点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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