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账号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有陷阱!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3 14:44 2

摘要:近年来,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文化娱乐消费的“主战场”。由于短视频账号所承载的价值与粉丝数量、视频质量等因素高度相关,高流量账户往往意味着更高的商业价值和变现能力,故账号交易行为频频发生。为他人交易账号而开设中介平台,是短视频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新商机”,还是法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文化娱乐消费的“主战场”。由于短视频账号所承载的价值与粉丝数量、视频质量等因素高度相关,高流量账户往往意味着更高的商业价值和变现能力,故账号交易行为频频发生。为他人交易账号而开设中介平台,是短视频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新商机”,还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期为您详解。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系某短视频APP的开发主体及运营主体,该APP系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拥有一定用户资源、市场成果和商业价值的短视频平台。其APP《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用户勿将账户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并通过实名认证机制来运行防沉迷系统及保护个人隐私,某科技公司对此投入了大量时间、经济、人力成本。某网络公司从事涉案短视频APP账号转让的中介服务,在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信息发布,通过提供各类APP账号的租赁、买卖等居间交易服务收取相应费用。交易对象包含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APP账号,且被交易的账号多为粉丝量庞大的直播账号。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网络公司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互联网管理秩序、破坏了消费者对其短视频APP账号的期待利益、增加了其管理成本及品牌形象维护成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并要求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及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某网络公司辩称,在其从事案涉业务期间,某科技公司未有任何书面或电子文件明令禁止账号转让,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以下简称《账号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转让后,其已停止且未再开展案涉业务。某网络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平台,案涉业务是基于交易各方自愿而提供信息,发布转让信息由用户自行注册登录完成,与传统的房屋中介等模式无差别,未增加某科技公司的账号管理成本,也不影响账号所有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浏览该账号发布的内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经营短视频APP,某网络公司从事促成其短视频账号交易的业务,属于利用某科技公司APP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足以造成某科技公司相关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发生变化,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APP的开发主体及运营主体,投入了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成本运营该短视频平台,积累了大量用户,其依托用户账号资源获得的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某科技公司APP《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禁止账号交易,并要求用户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实名认证,说明某科技公司对上述行为持否定态度。某网络公司从事的居间行为在2017年版《账号管理规定》及《用户服务协议》实施期间持续进行,通过更改账户绑定的手机号实现账号交易,客观上使相关账号的用户身份在未经某科技公司认证的情况下发生变更,使得某科技公司针对《账号管理规定》中关于用户身份认证规定所采取的合规措施得以规避,该行为具备违法性。被诉行为增加了某科技公司正常的用户认证、管理成本,破坏了其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用户服务协议》的正常履行。

被诉行为发生在短视频行业,某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是鼓励“博主”“主播”等用户创作、分享、发布短视频资源,吸引观众注意力,从而获取流量及用户资源,其账号相关的内容及关注度往往与特定用户个人高度相关。某网络公司未经允许,利用某科技公司APP已有的用户资源,促成账号交易收取佣金,并提供高流量账号推荐等服务,使得购买账号的用户不用注册新账户即可享有原账号用户累积的关注度及流量,使某科技公司减少了可预期的用户流量或交易机会。

被诉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难以了解相关短视频APP运营商的真实信息,影响其他正常用户的使用体验,降低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损害短视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短视频行业的竞争秩序而言,提供账号交易居间服务也将造成某科技公司鼓励用户通过内容创作积累流量的激励机制的失灵,阻碍短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综上,某网络公司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某网络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百余万元。判决作出后,某网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记者邴美俏 通讯员肖亚文

来源:我只是个宝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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