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林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未约定维修责任。入住期间发现卫生间水管老化导致漏水,小林多次联系房东维修未果,只好自行找人维修。后小林要求房东承担费用,房东以租客使用不当为由拒绝。租住的房子漏水,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小林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未约定维修责任。入住期间发现卫生间水管老化导致漏水,小林多次联系房东维修未果,只好自行找人维修。后小林要求房东承担费用,房东以租客使用不当为由拒绝。租住的房子漏水,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应当由房东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本案中,房东与租客小林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由谁承担维修义务没有约定,依法应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鉴于漏水确系管道老化所致,与租客的使用无关,又因房东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小林自行维修的合理费用应由房东负担。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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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