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安全法》第12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一、互联网群组管理的法律框架体系
(一)基础法规层级;
1.法律层面。
《网络安全法》第12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
2.行政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3.部门规章。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明确群主承担群组管理责任,赋予移除违规成员的权限。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12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
(二)自治规则构建。
1.群规制定规范。
内容合法性审查:不得与《民法典》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抵触。
程序正当性要求:制定群规需经群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重大条款需2/3多数通过。
公示告知义务:新群规生效前需提前7日公示,采用弹窗提醒等方式确保成员知悉。
二、"踢人"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
(一)行为类型化分析;
1.基于群规的管理行为。
构成要件:存在有效群规、成员违反明确条款、履行必要告知程序。
法律后果:属正常管理行为,不产生民事责任。
2. 滥用管理权的侵权行为。
表现形式:无理由踢人、报复性踢人、基于歧视性理由踢人。
法律依据: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第1024条(名誉权)。
(二)法律关系定位。
1.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情谊行为:如普通社交群的踢人,受《民法典》第133条调整。
管理行为:如业主群的踢人,受《民法典》第280条业主自治规则约束。
2.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
业主委员会授权:群主管理权具有准公权力属性。
权利行使限制:需符合《民法典》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业主微信群踢人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司法审查标准;
1.程序合法性审查。
群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踢人决定是否经过业主委员会集体决议。
2.实体合法性审查。
是否违反《民法典》第278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
是否侵害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享有的知情权。
(二)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1.(2024)沪01民终3456号案。
裁判要点:业主委员会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群规,踢人行为构成侵权。
创新之处:引入区块链存证技术验证群规制定过程。
2.(2025)粤03民终123号案。
裁判要点:群主滥用管理权踢人,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损害认定:采用心理评估报告作为精神损害量化依据。
四、权利救济体系构建
(一)行政投诉渠道;
1.网信部门投诉。
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4条,可向属地网信办投诉。
处理时限:网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公安机关报案。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情形的,可报案处理。
典型案例:北京某群主因恶意踢人被行政拘留5日。
(二)民事诉讼路径。
1.诉讼类型选择。
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踢人行为无效。
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参照《民法典》第1183条)。
撤销之诉:依据《民法典》第280条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决定。
2.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需证明:群规存在瑕疵、踢人行为违反程序、损害结果存在。
被告需证明:踢人行为符合管理规范、已履行必要程序。
五、风险防控建议
(一)群主合规管理指引;
1.建立三重审查机制。
入群审查:核验业主身份信息(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
言论审查:采用AI智能监控系统预警违规信息。
踢人审查:重大踢人决定需经业主委员会书面授权。
2.证据固定规范。
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建议使用"腾讯电子签"存证功能)。
制作踢人决定书(载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
(二)业主权利保障方案。
1.建立权利清单制度。
知情权:要求定期公示群管理日志。
异议权:对踢人决定可申请业主委员会复核。
救济权:建立内部申诉机制及外部法律援助通道。
2.技术防御措施。
开发业主群管理平台,设置踢人行为追溯功能。
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确保群规修改记录不可篡改。
六、法律前沿问题探讨
(一)虚拟空间管理的法律适用;
1.参考欧盟《数字服务法》关于平台内容管理的规定。
2.研究元宇宙社区管理的法律规制模式。
(二)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1.开发智能法律咨询系统,提供群规合法性审查服务。
2.探索区块链存证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认定。
本报告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现行有效法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9批指导性案例编制。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应注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同时关注地方司法实践中的类案裁判规则。建议通过"中国法院网"案例库检索最新裁判文书,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来源:老喷青陈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