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年2月,欧盟就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中签发的禁诉令(Anti Suit Injunction, ASI),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的请求。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5G、Wi-Fi等技术标准所必需的专利,必须以公平、合理、无歧
恩里科·博纳迪奥(Enrico Bonadio)| 伦敦城市大学
马哈克·坎萨拉(Mahak Kansara)| 印度律师协会知产律师
翻译 | 平衡
2022年2月,欧盟就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中签发的禁诉令(Anti Suit Injunction, ASI),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的请求。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5G、Wi-Fi等技术标准所必需的专利,必须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进行许可。欧盟特别指控中国存在一项"不成文政策",鼓励在SEP相关纠纷中签发禁诉令,并将五起中国法院的具体司法裁决列为审查对象。这一投诉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需要说明的是,SEP领域的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颁布的禁令,旨在阻止当事方在另一国就类似的SEP纠纷启动或继续法律程序。当企业对SEP许可条款存在分歧时,此类禁令常被用作阻止对方在外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的手段,以避免出现冲突性判决或对双方的FRAND谈判施加不当压力。例如,法院可通过禁诉令确保关于许可要约是否符合FRAND原则的争议在单一司法管辖区解决,而非在多国同时审理,从而防止不同法院对相同专利或许可条款作出矛盾裁决。
WTO专家组于2024年12月发布中期报告,征求中欧双方意见。随后在2025年2月21日,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第25条启动额外程序,并向当事方提交最终报告。该报告于2025年4月24日正式向WTO成员分发。
专家组的核心任务是判定中国的禁诉令政策是否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多项条款。欧盟主张中国违反了TRIPS协定第1.1条、第28.1条、第28.2条、第41.1条和第44.1条规定的义务。此外,欧盟援引TRIPS第63条关于透明度要求的规定,强调应公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判决"。最后,欧盟指控中国违反《中国加入WTO议定书》(Accession Protocol)第2(A)(2)节,并依据DSU第19.1条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01中国禁诉令政策的合法性
欧盟基于2020-2022年间五起中国法院判决(2020年8月28日首例"华为诉康文森案",以及后续"小米诉InterDigital案"、"OPPO诉夏普案"、"中兴诉康文森案"和"三星诉爱立信案"),主张中国存在不成文的系统性的禁诉令政策。这些案件中,中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禁止外国企业在华诉讼期间于境外对科技企业(如小米、OPPO、中兴等)发起平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日罚金作为强制执行手段。
欧盟特别指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曾公开支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禁诉令制度",并将该政策与国家利益挂钩。此外,中国官方将相关案件列为"典型案例"的做法,也暗示了其对未来司法裁决的指导意图。中国则否认存在系统性政策,强调禁诉令属于个案司法行为,并以"联想诉诺基亚案"中驳回禁诉令申请为例,主张法院始终基于案件事实独立裁判。
专家组最终认定,欧盟以高度证据标准证实了该不成文政策的存在。专家组强调,各案裁决在时间节点、法律依据和论证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且累计日罚金制度的引入明显区别于既往实践,具有指导法院裁判的规范效应。尽管近期未有新禁诉令签发,但未明确废止该政策的态度表明其仍具效力。至于"联想诉诺基亚案"中的驳回决定,专家组认为这仅体现政策灵活性,而非对政策本身的否定。
02中国未违反TRIPS协定
虽然欧盟证明了不成文的禁诉令政策的存在,但未能证实该政策违反TRIPS关于专有权、许可和实施程序的条款。
关于TRIPS第1.1条,欧盟主张其创设了"克制原则"(rule of restraint),要求成员不仅在国内实施知识产权规则,还需避免损害他国知识产权执法效力的行为。中国抗辩称TRIPS仅对国内专利执法有要求,禁诉令作为民法下的程序工具符合本国法律。专家组支持中国立场,认定第1.1条仅要求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履行TRIPS义务,不延伸至影响他国执法的行为。由于缺乏文本依据,专家组驳回了欧盟对"克制原则"的扩大解释,重申TRIPS义务本质属于国内范畴。
针对TRIPS第28.1和28.2条,欧盟主张中国禁诉令侵犯了专利权和许可自由。中国抗辩称中国禁诉令不影响中国境外的专利权或者许可条款。专家组认定第28.1条授予的专利权仅在本国领土内有效,因此欧盟关于境外执法的指控超出条款范围。第28.2条的许可自由在中国境内得到充分保障,因为相关禁诉令既未禁止中国专利的许可,也未制约境外谈判条款。
针对TRIPS第41.1条,欧盟主张中国的禁诉令政策因构成滥用执法程序而违反该条款,认为该政策既对合法贸易制造障碍,又缺乏防范滥用的保障措施。对此,WTO专家组认定:禁诉令不属于"权利人针对侵权人启动的执法程序",而是实施者为限制境外行为所采取的程序性措施,这与TRIPS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相符。基于此,专家组最终裁定中国的禁诉令政策未违反TRIPS第41.1条。
关于TRIPS第44.1条,欧盟主张中国应当避免采取干预外国法院禁令的措施。中方则抗辩称,禁诉令并不干涉外国法院裁判,且欧盟不当扩大了TRIPS义务的范围。专家组最终驳回了欧盟的解读,认定第44.1条仅要求成员具备国内执法能力,而中国的禁诉令仅约束境内当事方,对外国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构成对该条款的违反。
03透明度、公开要求与信息提供
专家组评估了"中兴诉康文森案"、"OPPO诉夏普案"和"小米诉InterDigital案"的禁诉令裁决是否属于TRIPS第63.1条要求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判决。判定标准包括两部分:裁决是否确立或者修改了法律原则,以及该原则是否指导后续案件。专家组强调即使裁决没有正式约束力,也必须进行公开。
专家组认定,在"中兴诉康文森案"和"OPPO诉夏普案"中,中国法院仅适用既有法律原则而未创设新规则,故无需公布相关裁决。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小米诉InterDigital案"确立了关于禁诉令全球效力的新法律原则,不仅获得上级法院认可,更对中国后续知识产权诉讼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该裁决被视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已生效"司法决定,本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专家组由此裁定,中国未履行公布义务的行为违反了TRIPS第63.1条的透明度要求。
专家组进一步认定,根据TRIPS第63.3条(该条款要求成员国应随时准备应其他WTO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相关司法裁决信息),仅欧盟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提出的请求构成正式要求。而中国未能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不符合第63.3条规定。欧盟其他陈述则被视为背景说明,不构成正式请求。
04《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合规性
欧盟指控中国此前签发的五份(现已失效)禁诉令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A)(2)节的规定——该条款要求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统一、公正且合理的实施。欧盟特别指出,这些禁诉令存在适用标准不一致、偏袒专利实施方而非权利人、对违规行为处以畸高罚金的问题,认为这给参与境外平行诉讼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带来了重大风险。欧盟还强调,相关罚金数额明显过高。对此,中国抗辩称,累计日罚金制度完全符合本国法律框架,且反映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特殊复杂性。
专家组最终裁定:该条款所称"统一性"应理解为执法标准的一致性与可预见性,而非要求裁决结果完全一致。鉴于禁诉令主要由实施方申请且法院曾驳回部分禁诉令请求,专家组未发现存在偏袒或者不公平的证据。因此认定中国的禁诉令实施机制未违反《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关于统一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此外,鉴于涉事禁诉令未对现行贸易或执法造成持续影响,专家组决定对于已经失效的禁诉令不予置评。
05结 论
总结而言,专家组基本驳回了欧盟关于中国不成文禁诉令政策违反TRIPS专利执法与许可权条款的实质性主张,重申了TRIPS义务的地域性与国内属性,以及执法程序以权利人为核心的基本原则。针对中国未公布涉禁诉令关键司法裁决而违反透明度义务的问题,专家组建议中方调整措施以符合TRIPS规定。
我们认为,专家组对TRIPS条款的解释体现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主权的深刻理解。通过否定欧盟提出的宽泛"克制原则"理论,专家组恰当地确认了各成员国在本国法律体系内运用禁诉令等合法程序工具的权利,同时无损于国际知识产权框架。此项裁决为TRIPS义务的适用范围提供了亟需的明确指引,确认其本质属于国内范畴,而不延伸至域外执法活动。
欧盟现已就专家组裁决向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提出上诉。中国方面已确认收到上诉请求,并表示将依据相关规则进行处理。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案上诉程序的后续进展。
翻译:平衡
编辑:Sharon
来源:知产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