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段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的视频,书面道歉信的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段某赔偿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
2025年5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段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的视频,书面道歉信的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段某赔偿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30日(农历大年初二),段某向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生活广场店(以下简称胖东来生活广场)反馈其购买的女士红色内裤出现掉色、穿着后有过敏现象,值班人员登记后回复待营业后由区域人员予以解决。
2月2日—3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员工、班长、主管、客服就反映问题先后与段某沟通、协商、致歉,并陪同其就医检查。经许昌市中心医院检查,段某患有皮炎、皮疹等,为此胖东来生活广场支付医疗费1144.13元。就诊结束后,胖东来生活广场主管给予段某500元建议奖,段某未接受。
2月2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将案涉货号商品下架。2月4日—5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将案涉品牌全系列商品以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床品等商品进行下架。
2月4日,段某通过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案涉红色女士内裤品质存在问题并致其过敏,并据此对商品品质和服务行为作出贬损性评价。该视频播放量为12174358,点赞量为113662,评论量为42131,分享量为199090,收藏量为6071。段某已将案涉视频及相关视频删除。
2月6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旗下公司对包含案涉富妮来红色内裤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等商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相关商品符合标准,为此支付检测费用143597.65元。2月7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工作人员支付段某226元(商品退回36元+停车费10元+自购药膏180元)。3月10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并支付律师费用60000元,另为取证支付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费用156.87元。
另查明,段某出镜的用户昵称为“两个小段”抖音账号拥有130余万粉丝,“两个小段(小)”抖音账号拥有5万左右粉丝。上述两个抖音账号视频截图显示段某在穿着案涉商品前曾多次出现过敏情况。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商超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段某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当预见到发布不实视频可能会对被发布者造成负面影响,但在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处理投诉事项,段某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存在主观过错,对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害后果与段某发布视频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段某的行为侵害了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段某应当向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基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营收规模以及段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广泛负面影响,综合考虑段某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传播范围以及下架商品、送检产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质检费用、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段某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为400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和段某当庭均表示暂不上诉。(内容来源: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该案判决之后,迅速冲上了热搜,引发网友们的热议。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与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等。
此前司法案例标准:企业应该对消费者所提出的合理意见、疑虑乃至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司法案例一:丁某与周某、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6310号)
裁判观点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服务消费的一种特殊类别,兼具医疗属性和消费属性,顾客既是患者更是消费者,理应享有同其他消费者同等的评价权利,即只要其实际接受了相关的医疗美容服务,便有权对所接受的医疗美容服务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而无需事先进行医疗司法鉴定。当然,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在行使评价权时应当诚实、公正,力求客观评价,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师,亦应对消费者所提出的合理意见、疑虑乃至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基本案情
被告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小红书”平台的经营者,被告周某在“小红书”平台的昵称为“随风而去~”,小红书号为74578XXXX。
2021年9月2日,原告为被告周某做了重睑修复手术。同年9月25日至12月11日,被告周某在“小红书”平台上发表了《双眼皮失败了吗双侧内眼角凹陷褶皱非常焦虑》《上海华山医院丁某医生双眼皮修复手术,缝合线的真实反馈!》《双眼皮术后84天已申请相关维权公布手术医生》《避雷,上海华山医院双眼皮修复手术真实案例》《避雷:上海华山医院医生的双眼皮手术缝合线》《双眼皮手术缝合线天花板,感谢系统增加曝光》《上海华山医院丁某医生双眼皮完美手术缝合线》等文章,并针对他人评论进行了回复。
案件结果
本案中,被告周某客观上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其就此次医疗服务所发表的涉案文章以及针对他人评论所作的回复,从相关内容上看,部分系对客观事实的陈述,部分系对此次服务过程和手术效果的感受性描述,但均未对原告的医术水平进行定论性评价,亦未有明显的诽谤、侮辱、诋毁原告名誉的字样,况且部分文章并未披露原告姓名,无法直接将原告与文中所述医生相对应,众多他人评论和相关回复亦非指向原告。
此外,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周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等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周某侵犯其名誉权,并主张两被告承担相关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需要指出的是,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服务消费的一种特殊类别,患者作为服务接受者,理应享有对相关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而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或医师,亦应对患者所提出的合理意见、疑虑乃至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丁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刘飞)
司法案列二:上海绿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黄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案件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1115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3380号)
裁判要旨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就产品本身及消费过程所涉及的情况进行批评、评论。在网购、外卖等新型消费模式之下,消费者评价对商家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面评价会提升购买欲,负面评价则会降低商户口碑。这其中消费者的评价权利与经营者的名誉权不可避免出现冲突。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如果是基于基本的事实判断,不存在恶意攻击和诽谤的,一般为言论自由范畴,属于消费者基于自身消费感受的表达,即使措辞比较激烈,仍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绿某公司系涉案高尔夫球杆旗舰店的经营者。2022年9月16日,黄某某于门店处刷卡购买12支高尔夫球杆,未当面收货。9月18日,黄某某签收快递后,向门店员工发送照片称球杆有脏污,且两杆杆身有划痕。黄某某自认其试打了两根,门店称已拆开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无法退货。
嗣后,黄某某按照门店工作人员操作指示对球杆进行验证,反馈“该序列号不存在”,黄某某要求与品牌方电话沟通,绿某公司告知只能通过邮件沟通并拒绝全部退货。
9月30日,匿名用户在大众点评该旗舰店发表评论,包含“无耻商家毫无商业信誉和职业道德”“欺诈消费者”“杆身有明显划痕,握把全部为脏,杆头刻字防伪码官网查询全部查无此货,涉嫌倒卖水货”“企业文化就是流氓文化”等,并配有绿某公司营业执照、“该序列号不存在”截图、球杆划痕照片、举报信息截图及在门店内向工作人员指认划痕的视频等。
11月14日,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与黄某某协商未果。沟通中,黄某某发送了崔某某的姓名、地址、电话及其朋友圈封面照片,并称“时不时拜访一下,请您喝茶”,遭到崔某某质问后,黄某某立刻道歉。
2023年2月25日,黄某某至涉案旗舰店门店,大声呼叫“大家过来看一下,这个店欺诈我……挂羊头卖狗肉,(脏话)卖假杆,骗子商家……”截止2023年10月10日开庭当日,本案所涉大众点评文字评论已删除,视频仍在。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总的来说,消费者评价纠纷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由于商家欺诈消费者事件时常发生,就公众心态而言,消费者的评价内容,即使言辞过激,也不会像侮辱、诽谤自然人那样必然引起公愤;相反,公众对此多持宽容理解态度,这也是公众情感在保护企业法人等经营主体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因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顾及公众心态,在把握构成侵权的尺度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亦要考虑公众的价值取向,做到法理情相统一。
2023年12月2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海绿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绿某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8日作出(2024)沪01民终33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内容节选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来源:烟语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