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在送餐途中与行人小亮相撞,致小亮受伤。大刘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大刘负全责。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亮将大刘所在外包公司及承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外包公司辩称大刘是众包骑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则以逃逸为由拒赔。
大刘在送餐途中与行人小亮相撞,致小亮受伤。大刘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大刘负全责。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亮将大刘所在外包公司及承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外包公司辩称大刘是众包骑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则以逃逸为由拒赔。
——由外包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大刘虽未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外包公司通过平台对其配送行为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投保保险,双方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外包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小亮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大刘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依据合同免责条款可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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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