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向胖东来道歉 律师:消费者批评监督应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01 07:06 1

摘要:5月30日晚,胖东来“红内裤”事件博主段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道歉视频,称“我没有把握好言语的分寸,对法律没有足够的了解和敬畏。”

央广网许昌5月31日消息(记者 王勇生)5月30日晚,胖东来“红内裤”事件博主段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道歉视频,称“我没有把握好言语的分寸,对法律没有足够的了解和敬畏。”

5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段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的视频,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截图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段某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当预见到发布不实视频可能会对被发布者造成负面影响,但在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处理投诉事项,段某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存在主观过错,对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害后果与段某发布视频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段某的行为侵害了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段某应当向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基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营收规模以及段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广泛负面影响,综合考虑段某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传播范围以及下架商品、送检产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质检费用、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段某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为400000元。

段某道歉视频截图

道歉视频中,段某面对镜头鞠躬:“首先在这里向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道歉。”并表示,愿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在视频中她说:“今年是我的本命年,因为皮疹的病痛以及当时不稳定的情绪,在没有弄清商品质量之前,无知地于2月4日把视频发布在网络上,宣泄自己的情绪……在此,我真诚地向胖东来道歉,向大家道歉。”

针对此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表示,消费者对商品、服务和经营者享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这种批评监督应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超出了合理限度,就有可能不当地损害经营者商誉,构成名誉权侵权。经营者尤其是知名度较高的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社会公众的批评监督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这种容忍义务同样不是无限的。

邓千秋还表示,段某虽是普通消费者,但其名下互联网账号粉丝众多,该账号已经具备公共媒体的属性,段某在该账号上发布信息,负有比一般人更重的审核注意义务。段某在未经核实且明知皮肤过敏情况很有可能不是胖东来销售的内裤所致的情况下,仍然在相关账号上发布胖东来所销售内裤品质存在问题并导致其过敏的说明,对胖东来商品和服务进行贬损性评价,该行为超出了合理批评的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法学理论,一般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段某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对胖东来商品和服务进行了贬损性评价,胖东来商誉受到明显的损害,两者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段某又具备明显的过错,符合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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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观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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