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如下:女子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多元的鲇鱼,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资湖放生,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后,徐某偷偷转至常州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鱼。法院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如下:女子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多元的鲇鱼,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资湖放生,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后,徐某偷偷转至常州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鱼。法院经判决徐某、刘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000元。
(6月4日羊城晚报•羊城派)
这本是一场自以为是的“善举”,却最终演变成严重破坏生态的“恶行”,看似充满善意的祈福放生,实则是披着“善”的外衣,行“恶”的本质,其背后暴露出的生态认知缺失与盲目放生乱象,值得全社会深刻反思。
徐某将2.5万斤鲇鱼放生长荡湖,初衷或许是为了寄托美好祝愿,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家人和朋友带来福气。然而,她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自然界是有自然生存法则的,胡乱“放生”实际上就是“杀生”,不仅得不到“福报”反而会“罪孽深重”。
尽管经过有关部门10多天的努力,打捞出20208斤死亡鲇鱼,但仍有4792斤革胡子鲇下落不明。专家评估,若这些未被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存活下来,凭借其强大的生存和繁殖能力,极有可能成为长荡湖的优势物种。它们会大肆捕食当地的鱼苗和底栖水生动物,打破原有的食物链平衡,对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
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远不止于此。除了直接破坏生物多样性,还会损害人类健康。部分外来物种可能携带未知病菌、寄生虫,这些病原体一旦传播到人类或其他生物身上,可能引发严重的疾病。此外,外来物种还会造成恶性种间竞争、繁殖干扰和基因污染等问题。在竞争资源的过程中,本土物种往往处于劣势,难以与适应能力强的外来物种抗衡;繁殖干扰会导致本土物种的繁殖成功率下降;基因污染则可能改变本土物种的基因组成,影响其遗传稳定性。
这场放生闹剧背后,折射出部分人生态保护意识的淡薄和对放生行为的错误认知。在一些人的观念里,放生等同于行善,认为只要将生物放归自然,就是在积德行善,却全然不顾放生的物种是否适合当地生态环境,也不考虑放生行为可能带来的生态后果。这种盲目放生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伪善。它不仅没有带来所谓的“福报”,反而给生态环境带来了灾难,更是对本土生物的“杀生”。
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生态修复”必须成为放生行为的标配。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放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制定严格的放生标准和审批流程。对于放生物种的种类、数量、放生区域等都要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启动生态修复价值评估,让“造孽者”得到应有的“灾报”
此次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生态保护红线不容触碰。只有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才能让更多人认识到盲目放生的严重后果,从而规范自身行为。
为祈福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绝不是“造福”,而是彻彻底底的“造孽”。在追求精神寄托和美好愿望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守生态保护的底线,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对待放生行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而不是以“善”之名,行破坏生态之实。
来源:评底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