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24日,安庆潜山市网民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网络账号在微信群内发送“那个雪湖公园的事是真的,就是早上跑步冲动杀的......”等虚假信息,经查该信息为谣言。
近日,潜山公安对散布网络谣言的徐某予以行政处罚。
5月24日,安庆潜山市网民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网络账号在微信群内发送“那个雪湖公园的事是真的,就是早上跑步冲动杀的......”等虚假信息,经查该信息为谣言。
6月1日,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皖江新声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