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库」淫秽物品性质的司法认定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9-01 10:06 1

摘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设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 人,组织多名女模特在京、沪、穗、深、厦等城市包括大学校园、商 场在内的多处公共场所拍摄标题如“在公共场所公交站牌前突然脱掉衣 服”“民宅里有男性维修工时脱掉全部衣服”等全裸照片、视频,并先后 雇佣被告人冯某、

张某某等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淫秽物品性质的司法认定

案例信息: 2024-04-1-374-003 / 刑事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1)沪02刑终1152号 / 二审

认定淫秽物品性质,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和社会一般人标准,结合 行为时的文化语境,对涉案物品是否具有诲淫性以及科学艺术价值进 行判断。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设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 人,组织多名女模特在京、沪、穗、深、厦等城市包括大学校园、商 场在内的多处公共场所拍摄标题如“在公共场所公交站牌前突然脱掉衣 服”“民宅里有男性维修工时脱掉全部衣服”等全裸照片、视频,并先后 雇佣被告人冯某、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摄影、摄像并对视频、照片进行 编辑,被告人夏某某负责网站维护及上传照片、视频,被告人南某负 责行政管理及上传照片、视频等。相关照片、视频经编辑后上传至境 外注册的A网站,在网站浏览、下载照片、视频需成为会员并以有偿 订阅的形式支付费用(15.99美元/月或159.99美元/年),订阅时网站 可跳转至公司运营的B网站,B网站以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出售20 美元和100美元面值的礼品卡,可用于支付A网站的订阅费用,礼品卡 销售收入进入公司账户,张某某等人以此方式进行牟利。公安机关经 侦查后将5名被告人抓获,当场扣押相关作案工具,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境外的A网站进行远程勘验,提取相关视频及图片。经鉴定,送 检的照片和视频中,1027张照片和55份视频文件系淫秽物品。袁某 某、冯某、夏某某、南某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一审期间,经法院委托,由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会同上海市新 闻出版局组成的鉴定组鉴定:去除重复及不清晰文件后,送检的文件 中47份文件系淫秽视频,632份文件系淫秽照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沪0101刑 初96号刑事判决,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 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 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某、 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南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罚金 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违法所得及涉案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宣 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沪02刑终1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在校园、商 场等公共场所拍摄的裸体视频、照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控辩双方关 于涉案视频、照片性质的争论,在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具有很强的代 表性。

对于淫秽物品犯罪中“淫秽”的判断,应该考虑最大多数人、普通 人的观念和感受,对淫秽物品性质的认定,应采用社会一般人的标 准。

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组成的鉴定组,作 为法定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和形式等均 符合法定要求,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法官判断淫秽物品性质的证据 资料;文化艺术界专业人士以及艺术奖项中对于涉案物品性质的见 解、评语,不能代表社会一般公众对涉案物品是否具有诲淫性及科学 艺术价值的感受,只能作为法官对涉案物品性质进行认定的参考。故 本案中法官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评判标准,结合被告人行为时的文化语 境,判断涉案物品具有诲淫性且没有科学艺术价值,属于淫秽物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第25条、第26条、 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53条、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 (2021年8月31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终1152号刑事裁 定(2022年10月31日)

来源:案件聚焦点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