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空间成为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投资、消费越来越活跃的阵地。对于新业态企业而言,网络评价和声誉是其吸引客源、扩大经营与合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品牌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核心部分,与企业的长期经营和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一些市场主体在选择
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空间成为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投资、消费越来越活跃的阵地。对于新业态企业而言,网络评价和声誉是其吸引客源、扩大经营与合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品牌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核心部分,与企业的长期经营和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一些市场主体在选择合作或消费对象时,也会将网络声誉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加以考量和选择。在此新形势下催生了网络舆情服务的需求,但也因此产生了部分不法分子恶意利用网络传播机制,炒作、操纵网络舆情,以此谋求不法利益的乱象,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和主体正常经营。
2023年12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朱某某、孙某某等5人敲诈勒索案。朱某某、孙某某等人一方面在网络中搜集企业信息、筛选目标企业,以“反传销” “防诈骗”为名,撰写虚假的舆情文章发布在自媒体账户、自媒体平台及自建网站上,并利用多个账户、网站互相转载,形成对企业的舆情攻势浪潮,另一方面在与被害企业对接沟通过程中诱导、暗示企业直接给付金钱或签订“舆情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借此完成对企业的围猎。朱某某等5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至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万元。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该案名列其中。结合案件办理,在此剖析一下网络舆情敲诈犯罪的特征、危害与治理。
网络舆情敲诈犯罪的特点
1.敲诈手法隐蔽、迷惑性强。不法分子首先利用网络搜集、撰写企业负面舆情文章,提出对被害企业经营模式涉嫌传销、诈骗的质疑和指控,炒作、夸大被害企业的经营漏洞和问题,制造企业自证难题;其次以“反传销”“防诈骗”的名义将上述文章发布在自媒体账号、社交平台或自建网站上,为自身戴上“公益”“正义”假面,在制造企业舆情的同时博取企业信任,留下联络方式“方便”企业沟通联系;最后在与企业沟通联络过程中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绝删除相关文章,放任负面舆情存在和扩散,更别说对搜集的负面舆情予以核实,以此逼迫企业支付金钱。此外,不法分子还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目,表面上是为被害企业提供舆情服务,实则向企业收取“保护费”,甚至额外要价,为自身勒索行为披上看似合法的外衣。
2.敲诈手段多样、翻新升级。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不法分子常常采取多种敲诈手段,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短信直接敲诈”,即直接将“负面文章+链接”短信发送至被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手机,向企业经营者直接制造心理恐慌,迫使被害企业主动寻求删帖,消除负面影响;二是“舆情造势敲诈”,即通过大量注册、使用自媒体账户,搭建小型网站,大量发布并互相转载相关负面舆情文章,形成对被害企业的舆情攻势,逼迫企业与其签订舆情服务协议给付金钱;三是“冒名上门敲诈”,即在网络搜集企业经营信息,撰写负面舆情文章后,冒用主流新闻媒体记者身份上门与被害企业“洽谈合作”,迫使被害企业与自设公司签订舆情服务协议,收取费用。
3.犯罪门槛低、易产业化。网络媒介传播具有“匿名性” “传播快”“跨时空”等特点,不法分子仅需通过网络搜集企业经营活动信息,撰写负面舆情文章,在自媒体平台、自建网站发布即可轻易、快速实施对企业的敲诈勒索。与一般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实施犯罪所需成本和门槛更低,产生的负面影响大,危害面更广,同时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识别和打击的难度更大,治理的成本更高。受到利益驱使,多个违法犯罪团伙之间还自发进行串联,形成网络舆情敲诈联盟,互相转载相关负面舆情文章,扩大负面舆情影响,迫使企业重复支付“舆情服务费用”。
网络舆情敲诈犯罪的危害
1.侵犯企业名誉权和财产权利。首先,不法分子恶意编造、有组织地散布、转载负面舆情文章,以涉嫌传销、诈骗对被害企业造谣、抹黑,降低了企业的商誉,侵犯了企业名誉权,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其次,不法分子利用负面舆情迫使企业签订舆情服务协议,以此名目收取相应费用,还侵犯了企业的正当财产权利,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此外,因相关负面信息的存在和传播还会导致不必要的企业维权成本,间接加重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2.危害网络空间秩序和新闻传播秩序。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制造网络舆情事件,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信息发布秩序,污染了网络信息生成源头,导致网络信息失真和公众信任度降低。虚假信息的存在和进一步传播还会造成网络信息传播混乱,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和空间,产生难以估量的秩序维护成本。以“反传防骗”为名实施非法监督谋取利益,冒用记者身份寻求“商业合作”借机敲诈勒索,这些手段滥用了舆论监督的权利,削弱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污染了健康有序的新闻传播生态,危害了新闻传播秩序。
3.破坏市场交易环境。市场中虚假信息会对市场主体的决策、选择产生误导和影响,扭曲对企业、产品的客观真实的评价,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公信力降低,增加市场交易成本,损害市场主体利益。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网络虚假信息的存在和传播也阻碍了线上线下市场深入融合以及互联网红利进一步释放,破坏了统一、高效、畅通的市场交易环境。另外,所谓的舆情服务协议还会对正常舆情服务交易产生冲击,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网络舆情敲诈犯罪打击的难点
1.案件初查和识别难度较大。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反传防骗”名义将网络敲诈潜藏到日常网络发帖行为中,并假借“舆情服务协议”混淆犯罪行为与市场活动,在网络巡查和线索初查时很难对案件性质准确识别,精准处置;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虚假身份、他人账户进行协商对接和资金结算,会进一步加大初查工作量,延长调查核实链路。
2.证据采集和证明标准要求高。首先,网络舆情敲诈犯罪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相关证据极易灭失或篡改,在收集、固定证据时的技术与程序要求较高。其次,网络舆情敲诈系非接触作案且作案隐蔽,往往作案时间跨度长、涉及企业多、地域范围广,案件证据情况更加不可控;最后,由于不法分子设置“通知—删除规则”“舆情服务协议”“虚假身份”等多重障碍以规避打击,无法采取常规的侦查思路,必须由案到人开展分析研判,逐步、逐个击破其设置的各种虚假借口,以收集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证据材料,查证犯罪行为。
网络舆情敲诈犯罪的防范与治理
近年来,由网络水军引发的不良网络风气和网络环境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打击网络舆情敲诈犯罪能够对网络水军乱象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同时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打击网络舆情敲诈犯罪也向广大网民揭露了潜藏在网络空间中的阴影,有利于强化公众认知,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和引导网民的网络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清朗网络环境。在线上线下走向融合的新形势下,应综合多种力量整治网络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打击网络舆情敲诈犯罪,维护企业的无形资产,夯实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基础,为企业生产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
1.涉案企业强化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面对网络舆情敲诈,一些企业选择“息事宁人”,简单粗暴地用钱解决,反而被不法分子放长线钓大鱼,进而被继续敲诈、反复敲诈;还有一些涉案企业选择“自证清白”,主动交涉力图维权,但迷失于不法分子设置的“旋转门”之中,在舆情攻势中被不法分子掐中命门,最终不得不缴纳财物。究其原因,以上两种做法都在不法分子设计的套路之内,“息事宁人”只会在“低投入、高回报”面前助长贪婪,而“自证清白”既无法解决舆情真伪,也无法阻止舆情扩散,反而为不法分子发酵、炒作舆情争取了时间、创造了机会。因此,应对网络舆情敲诈要摸清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与目的,注意收集、整理相关网络文章链接和证明材料,为维权行动做好准备。向信息发布平台或行政职能部门提交相关证据,要求其切断链接,封禁相关账户,限制舆情扩散,同时随时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主管部门完善创新网络舆情治理模式。网络舆情的主管部门一方面应通过日常巡查筑牢执法基础,加强网络舆情信息数据交流互通,促进网络举报信息与刑事报案信息双向流动,运用大数据手段对比碰撞,筛选提示可疑问题,网络执法与线索移送同步开展、同步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打击效果提高网络环境质量,穿透式办理网络舆情违法犯罪案件,破除“舆情服务协议”性质迷瘴,着重审查信息发布行为与舆情服务行为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实质审查舆情服务需求的客观性和等价性,加强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固定,依法惩治网络舆情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