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术前沿】文章推荐:人寿保险的经济职能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9-08 10:33 1

摘要:●寿险作为个人储蓄手段的职能:寿险对公众的吸引力还在于保险公司作为储蓄机构的表现,乃至“储蓄”概念本身所激发的吸引力。但是通过寿险保单建立起来的长期储蓄,与任何其他金融体系中的长期储蓄一样,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负面影响。

声明:本系列文章基于原期刊目录和摘要内容整理而得,仅限于读者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基于以下论文整理而得:

作者:

Jose Ripoll(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报告)

【本期看点】

●寿险在个人层面的经济职能: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为家庭提供一定的收入保障;为伤残或退休后的收入提供保障;作为商业用途的担保手段。

●寿险作为个人储蓄手段的职能:寿险对公众的吸引力还在于保险公司作为储蓄机构的表现,乃至“储蓄”概念本身所激发的吸引力。但是通过寿险保单建立起来的长期储蓄,与任何其他金融体系中的长期储蓄一样,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负面影响。

●寿险在国家层面的经济职能:人寿保险作为一个经济部门,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如何用GNP 的口径来量化这些要素?如何考虑“无形因素”?以及如何从国际收支角度来考察?

人寿保险的经济职能

1 引言

人寿保险的经营活动可以从三个广义的经济角度加以分析:第一,也是首要的,寿险作为一种产品、一项服务,满足个人潜在的需求。人们之所以决定购买一份人寿保险单,可能是因为他们担心一旦自己去世,受抚养人将失去现有的收入。人们需要安全感,这是一种源于追求稳定与确定之本能的需求。因此,对这一特定方面的分析将聚焦于寿险在满足其所保障的每一位个人的基本经济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人寿保险的第二个经济角度涉及其储蓄功能。在许多国家,这种保险形式为许多人提供了一种受欢迎的储蓄手段。因此,寿险经营活动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储蓄条件是否与其他投资机会所提供的条件同样具有吸引力。这将使得有机会讨论,通货膨胀问题如何成为对传统寿险计划的阻碍因素。

人寿保险的第三个广义方面可以这样表述:全球人寿保险交易对于国民经济的意义,并不仅限于人寿保险为其所保障的个人所提供服务的总和。寿险作为一整套全球金融交易,以及由人寿保险公司所开展的一系列国内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对国民产值和国民收入作出贡献。它对储蓄、投资以及经济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而这些方面本身又具有独立于所收取和支付的保费与赔款的固有价值。保险机构雇用人员、促进培训、缴纳税款,并且更为广泛地使国家的经济生活比没有人寿保险时更为丰富和不同。本次报告将以对这一主题的一些反思作为结束。

2 人寿保险在个人层面的经济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人寿保险被等同于“对人类生命的保护”,于是保单的价值就被视为“人类生命的价值”。这显然是一种过于牵强的联系,可能会引发道德上的问题。从哲学角度来看,人类生命具有超越任何理解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试图给一个人的生命赋予一个具体的货币价值,对某些人来说甚至是一种亵渎。诸如“他值一亿卢比”这样的说法,在严格意义上是荒谬的。

寿险并不涉及人类生命的价值,而是涉及“人类生命的经济价值”——这一价值来源于一个人的赚钱能力,以及其他人对他这种赚钱能力的经济依赖。因此,可以说,寿险满足的是若干不同的经济目的,仅此而已。例如,寿险在以下几个方面可能是必要的:(a)在其去世后,为家庭提供一定的收入保障;(b)为伤残或退休后的收入提供保障;(c)作为商业用途的担保手段。上述观点重要、合理且正确,下面的段落将对此进行简要阐述。

(a)为家庭提供收入保障

通过寿险,一个人可以确保他的妻子、子女和其他受抚养人无论他是否在世,都能获得一定的收入。这样,他就可以避免家庭因他的去世而陷入收入中断的困境,甚至可能让家庭在他去世后的经济状况,与他在世时保持一致。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为受抚养人提供经济保障,通常被认为是寿保险单的首要经济功能。在这方面,对这些保障金额进行量化,通常基于两个不同但密切相关的出发点:(1)被保险人未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或(2)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为维持家庭生活所需的资金数额。这些福利的数额,通常根据家庭在主要收入者去世后的需求来计算。这种“需求法”不仅考虑家庭预期的总体经济需求金额,还考虑死亡发生时可能获得的其他资源(例如社会保障给付、家庭支持、其他福利等)。

对单个保单持有人而言,这一思路似乎为其对寿险的个人需求设定了“上限”。人们不会希望家庭在失去经济支柱后反而比他在世时更富裕。因此,任何超过这一上限的保险金额,通常被视为超出“可保利益”的过度部分。然而,还有一些与寿险需求相关的因素,并非直接从上述所考虑的得出。其中以下两项最为重要:

(1)寿险作为所谓“清理基金”的来源,该基金旨在支付因被保险人死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清偿所有尚未履行的义务,例如:

•临终疾病期间的医院及医生费用;

•丧葬费用;

•个人债务、家庭账单、分期付款、个人贷款等未偿债务;

•遗产管理费用;

•遗产税、继承税、所得税及财产税。

(2)人寿保险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赎回资金的来源。若房主背负按揭贷款,一旦死亡,通常会给家庭带来财务难题。抵押贷款需在若干年内由家庭主要收入者的收入分期偿还。很可能在具有受抚养子女的借款人去世时,贷款余额仍未清偿。此时,一份至少覆盖该未偿余额的人寿保险保单具有双重功能: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它提供清偿未偿债务所需的资金,从而减少原本需要用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金额;

•其次,它有助于从一开始就从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

这些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向任何在死亡情形下收入可能中断的人发放贷款。就此而言,抵押贷款保险能够降低贷款利率,并通过便利信贷,对建筑业及相关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b)退休与伤残收入

典型的寿险保单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一笔金额。然而,还有其他人寿保险业务下的保单类别,在被保险人存活到某一特定年龄时也提供给付。我想特别指出一点:在人生的某个阶段会出现一种需求,对此,人寿保险行业已开发出适当的产品——即只要被保险人仍生存就持续给付的年金

这些“生存给付”类别的人寿保单,同样可适用于被保险人完全且永久伤残的情形。不论是退休时给付,还是在伤残情况下即行给付,这些年金都是为了满足那些失去工作能力者的消费需求和家庭开支需求。就此而言,我所指称的这一特定人寿保险类别,与前面所述的需求属于同一性质。核心在于:一个家庭需要财务手段,要么因为其经济支柱去世,要么因为其年龄或健康状况已不允许他继续从事职业活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成为工薪阶层或经济生活中的生产者。

(c)企业视角下的寿险需求

一种对寿险的经济需求,经常源于某些作者所称的“关键人员补偿”——即一笔旨在抵消因特定人员死亡所带来经济损失的款项。这种损失涉及其资本、技术知识、经验、业务关系以及个人商誉,这些对企业而言都是重要资产,也是其顺利运作的必要条件。因此,这些人员的离世将使有关组织丧失真正的资产,于是可以为其投保人寿保险,以获得对这种损失的补偿。

那么,为此目的而投保的保单,其价值应如何确定?换言之,如何量化这种补偿需求?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金额按照预期因死亡而丧失的未来收益来确定;也可以基于为替补该关键人员而必须支付的额外补偿来设定。在其他情形下,若保险需求与某一时限明确的专项研究项目相关,则赔偿基础较易确立。项目投入的资金可能因负责人死亡而部分或全部损失,因此可按该金额为其投保。

寿险与企业的又一重要关联,是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尤其针对普通合伙制企业。 一般而言,这类企业任一合伙人死亡即导致合伙关系变动,企业随之解散并进入清算。结果几乎总是资产大幅缩水:资产被迫低价处置,商誉完全丧失。另一种可能是由生存合伙人收购已故合伙人的权益,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他们都可能遭受损失、收入中断、或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甚至三者兼而有之。 因此,可为每位合伙人按其权益金额投保,保单由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持有。一旦有人身故,保险金即用于收购其权益。对于股份不公开公司的股东,也存在类似的安排需求。尽管股东死亡并不导致公司依法解散,但若试图继续经营,往往会出现与前述合伙情形相似的实务难题。

与企业相关的寿险另一作用,是保护债权人。前文提及的住房抵押贷款赎回保障即属此类。更广泛地讲,该逻辑适用于任何信贷交易:若债务人因死亡或疾病而无法偿债,即存在违约风险。 对债务人的生命投保,其经济优势主要在于消除这一风险,否则信贷操作将更困难或成本更高,进而影响整体经济交易。 为解决这些困难,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以其生命为标的的保单,确保其死亡时未偿债务余额由保险公司立即清偿。此类保单亦可附加伤残收入保障。

3 人寿保险作为个人储蓄手段的职能

若不对寿险在个人储蓄制度领域内的作用加以说明,那么它的经济职能列举便不完整。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各类人寿保险(如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所采用的商业与金融体系,所产生的储蓄额远高于其他任何一类普通保险所能积累的储蓄额。

至于为何如此、寿险又何以成为一种储蓄媒介,本次研讨会将有更专业的技术人员深入探讨,因此我不必赘述。尤其诸位大多熟悉这样一种制度:在保险公司真正承担风险之前,保单持有人早已开始缴费。以一份二十年期的合同为例,第一年收取的年缴保费相对于当年风险而言显然过高,但其中的超额部分将在多年以后、合同临近到期时才由保险公司动用。保险公司所采用的保费制度,因而在合同最初数年便隐含了一笔储蓄——公司把这笔钱提存起来,以便在需要赔付或保单到期时履行义务。

这种累积起来的储蓄对保单持有人至少有两重意义:在死亡、退休或伤残——即其收入可能中断的时刻——这笔储蓄将提供给本人或其家庭;这笔储蓄可产生利息,而利息又反过来影响保费水平。众所周知,寿险保费的计算不仅基于公司承担的风险(因早逝而可能支付的赔偿额),也基于公司把保单责任准备金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息。因此,储蓄额越大、利率越高,保单持有人所需缴纳的保费就越低,或保险金额就越高。

寿险对公众的吸引力,不仅在于其保障功能,还在于保险公司作为储蓄机构的表现,乃至“储蓄”概念本身所激发的吸引力。然而诸位皆知,通过寿险保单建立起来的长期储蓄,与任何其他金融体系中的长期储蓄一样,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负面影响——正如银行存款因物价普遍上涨而缩水。所缴保费名义上与保单面额挂钩,但用于计价的货币单位,其购买力却常常无法保持。换言之,同一张保单逐年缴纳的保费,与最终领取的赔偿金所用的货币同名,却极少具有同等的“实质”。

于是,凡带有浓厚储蓄成分的寿险,在通胀成为常态、人们已学会“与之共存”的国家里,吸引力大为下降。进一步观察可发现,价格稳定性与带有强储蓄成分之寿险计划(如终身寿险、两全保险,而非短期或团体保险)的成功之间存在某种正相关。因此,通胀因素已成为推广寿险保单的阻碍。为应对这一问题,一些国家采用“保额与保费指数化”的方法。其原理简单,实施却不易:只有当保险公司能将累积的责任准备金投资于“抗通胀”证券时,按通胀率调整保额和保费才可行。真正的困难在于,此类证券很难寻觅。曾有人认为房地产与股票可保值,但事实证明这一观点在多数情况下是错误的。

寿险公司出于稳健考虑,更倾向于将负债资金分散投资于具有固定利率的证券。原因之一如前所述:公司从保单持有人处收取的保费,只有在责任准备金按约定利率生息时,才足以支付未来的各项给付义务。那些虽能保值但收益率浮动的资产,往往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其次,公司必须确保投资组合在到期时能支付已到期保单及其他给付,这一要求优先于任何技术、商业或财务考量。显然,投资于实物资产(如房产、股票)的波动性,远大于投资于固定利率证券(如债券、抵押贷款)的波动性。换言之,只要公司赔付义务是按保单面额固定计价的,其投资策略就必须与之匹配;即便另一种更灵活的投资策略可能对保单持有人和公司更有利,也不可行——因为“更有利”只意味着概率上的收益,而概率本身即意味着无法兑付保单约定金额的风险,这种风险与寿险公司理应提供的“确定性”绩效相悖。

此外,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法律与监管规则,通常也将其投资范围限定在债券、公司债、抵押贷款、政府证券、保单贷款等固定收益资产上。以美国为例——其寿险交易规模全球居首——上述投资类别占寿险公司全部投资的八成以上。

综上,可得出以下结论:传统寿险计划(带有浓厚储蓄成分)与当前席卷多数国家的通胀过程之间存在冲突。通胀效应要得以缓解,至少部分缓解,唯有当寿险公司将责任准备金投资于可按货币贬值幅度重估的资产。然而,此类投资极少能与寿险公司理应始终遵循的“稳健安全”要求相容,也与现行保费计算体系——即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某一规定水平——相冲突。

一些国家尝试化解上述难题。以美国为主,曾推行“分立账户”制度,主要用于团体养老金计划。该制度下,保险公司将某一合同累积的责任准备金投资于由养老金购买者自行选择的资产类别,风险由其自担。另一种方式是变额年金,无论团体还是个人,均以普通股组合作为准备金投资标的。类似地,变额寿险的精算基础也已建立,其保单面额随某一股票或混合资产组合的表现而变动。

然而,在发展中国家高通胀的背景下,这些制度是否适用?我的看法是:这些制度或其任何变体,在特定情形下或有优点,但总体而言,很难指望它们满足寿险保单的基本要求——即确保赔付金额具备给定的购买力或真实价值。原因有二:第一,上述制度只有在具备活跃、灵活且健全的本地股市时方能有效运作,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具备这一条件;第二,即便全球最发达的股市,近年来也未能证明股票及其他证券能长期维持真实价值不变。

有识之士普遍认为,要维护寿险保单的真实价值,从而有效支持本国保险市场,唯有依靠积极且明智的政府干预。常用的两大论据如下:

(1)在某些国家,政府一方面倡导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审慎,另一方面又为保险公司提供政府担保、指数化或半指数化证券等投资机会。这意味着,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证券的货币价值随货币购买力下降而上升,从而可按比例提高保单面额。

(2)若固定利率证券的收益率与通胀率挂钩,则其利息可至少部分抵消通胀,从而实现保额指数化。若如此,保单面额将随通胀调整,但前提是投资收益的相当部分须返还给保单持有人。这正是政府应当强制规定的条件。

许多国家已照此办理,法律规定:从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费率厘定中所用技术利率之间的差额中,必须有相当比例(60%–90%)的利润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并非所有通胀引发的问题都已在此得到充分讨论。以上内容仅试图指出若干议题,而非提供全面分析。

4 人寿保险在国家层面的经济职能

我想简要触及的最后一个主题是:人寿保险作为一个经济部门,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概念本身十分清晰——人寿保险活动与所有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增加国民生产总量,也就是说,它给整个国家带来了经济效益。这一点毋庸置疑。较难界定的是:哪些由保险公司开展的活动应计入国民生产,以及如何用GNP的口径来量化这些要素

至少可以列出以下三项分析标准:

(1)第一标准最为直观:寿险公司向客户提供了保障;而人们对这种保障的价值评估,可以用他们愿意为之支付的金钱(保费)来衡量。换言之,人们把购买寿险置于其他所有可能支出之上。于是,寿险合同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整个寿险业对国民经济的总贡献,就可以用所缴保费金额,或这些保费原本可购买的其他商品与服务的价值来估算

(2)第二标准采取更为严格的口径:对国民生产“真正”的贡献,不按全部保费计算,而按保单持有人群体所做的“净支出”来衡量。社会愿意花钱购买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但净支出不仅包括保费,还要加上因放弃投资利息而隐含的成本,并扣除已领回的赔款、年金、红利以及公司为履行未来赔付而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简而言之,流向保险公司的净额,以及消费者所获得服务的货币价值,就是公司所称的“毛收益”。这大致就是寿险业对国民生产总值(GNP)的贡献。另一方面,其对国民收入的贡献——概念上与对国民生产的贡献相等——包括公司支付的全部工资、佣金、租金以及给股东的股息等。这些支出总额与“毛收益”大致相等,也符合国民核算体系的基本定义:消费者向企业支付的商品与服务总额,等于企业向生产要素支付的收入。

(3)第三,也是更现实的解释,会把上述之外的大量因素纳入考量。正如R.H.Croue博士1966年指出的,寿险业对国民经济的“真实”贡献包括可量化的多种类型,大体可分为三大类:(a)直接向国民经济注入收入:向保单持有人及其受益人支付生存给付和死亡给付;(b)通过寿险业的采购向国民经济再分配收入:购买各类商品和服务并缴纳税款,包括向中央及地方政府缴纳的税费、牌照费;向员工及代理人支付的工资和佣金;向本国股东支付的股息;办公设备与耗材支出;体检与核保费用;支付给会计师、精算师、律师、投资顾问的费用;以及其他杂项支出(这一项大致对应上述GNP概念);(c)为各类投资项目提供风险资本:例如购买住宅和农场;向公共机构提供住房、医疗、教育等项目贷款;兴建办公楼、购物中心及其他商业房产;扩建公用事业、铁路和工业企业。

一幅完整的寿险业贡献图景,还应包括所谓“无形因素”。衡量或量化这些因素的困难,不应成为将其束之高阁的借口。这些无形贡献包括:鼓励保单持有人储蓄;减少不确定性及忧虑从而提高其效率;提升被保险人信用度;以及通过寿险公司在医学研究及其他防损领域的努力,促进健康保护。

另一个相关却难以量化的因素,应从国际收支角度考察:本国寿险市场存在与否所带来的影响。换言之,国家在评估本国寿险市场所带来的收益时,还应考虑若该市场缺失,居民只能赴境外投保所导致的外汇支出。这些境外交易通常会对本国国际收支产生负面效应。再来一个难以量化的因素,关乎寿险公司投资本身的特性,而不仅仅是投资规模。寿险经营所衍生的储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保单期限越长,储蓄额越高,因此保险公司的总体投资亦可按长期视角进行规划。这带来多重效应:有助于抑制通胀;还能为基础设施和工业提供投资,这些领域往往不适合短期储蓄,否则势必要引入大量外资。在此,寿险交易亦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状况,甚至影响国际收支和国家债务水平。

因此,出于多种原因,在发展中国家建立高效的本土寿险公司以满足国内需求,理应成为政策制定者高度重视的经济发展措施之一。而谈及“高效本土公司”,又回到了本次研讨会的核心目的——提高公司效率,始终意味着助力国民经济及其中每一个个体。毕竟,本次研讨会乃至整个UNCTAD面向亚太地区的教育项目,其宗旨不正在于此?

附注:关于寿险经济学的综合性入门读物很多,本稿撰写时主要参考了以下两部著作:

●Davis W. Gregg与Vane B. Lucas主编《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handbook》,1973 年,Richard D. Irwin Inc.,Homewood, Ill., USA

●Dan H. McGill《Life insurance》,1967年,Richard D. Irwin Inc.,Homewood, Ill., USA

【保险学术前沿】期刊Journal of Risk and Uncertainty第70卷3期、71卷1期目录及摘要

【保险学术前沿】期刊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 2025年102卷(2)

来源:13个精算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