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案e审丨购买机票遭遇“价格差”,能否请求平台赔偿?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9-08 12:51 1

摘要:消费者购买机票后,在其他平台发现所买机票票面金额与所付金额存在差异,竟是自己所付金额包含“旅行套餐”。认为遭遇“价格欺诈”,消费者能否请求平台退还差价甚至进行三倍赔偿?

消费者购买机票后,在其他平台发现所买机票票面金额与所付金额存在差异,竟是自己所付金额包含“旅行套餐”。认为遭遇“价格欺诈”,消费者能否请求平台退还差价甚至进行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为涉案在线旅行平台经营者,原告李某为该平台用户。原告主张,2025年1月,其在涉案平台上购买了一张从长沙飞往天津的机票,实付金额699元。随后,原告发现所买机票在其他APP上显示总价为490元,认为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机票差价210元,并赔偿三倍机票费用21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提供涉案机票产品的直接主体,涉案产品系由天津某旅行社提供的“机票+旅行券”套餐。被告在平台内披露了该旅行社的证照等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被告经营的平台订购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机票票面价格为420元,机场建设费及燃油附加费合计70元。原告通过平台支付费用包括旅行套餐(含机票和旅行券)670元、机建费50元、燃油费20元,共计740元,实际支付699元(优惠后价格)。

订票过程中,在消费者选定出行航班后,可查看不同主体提供的产品,包括包含机票和其他旅行权益的旅行套餐产品。用户在下单时根据需求选择预订,订单订立过程中,平台向用户披露了涉案产品的提供者为天津某旅行社,并展示了其相关资质及《旅游代订服务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平台订购涉案机票,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网络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与销售者或服务者进行交易引发权益损害后,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其中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为:一是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三是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

原告在订购涉案机票过程中,平台内多个页面对涉案产品属于旅行套餐进行了标注,涉案产品并非单机票产品,包含机票及旅行代金券。本案中,涉案机票产品由天津某旅行社实际提供,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清晰披露天津某旅行社的证照等信息,履行了平台的法定义务。此外,被告并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应知或明知天津某旅行社有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欺诈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因购买机票产品产生差价争议,能否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主张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之所以在本案中被法院认定为无需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根据电子商务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其本身通常并非商品或服务的直接销售者。

本案中,被告依法披露了天津某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尽到了电子商务平台应尽的审核与告知义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或者被告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因产品价格差异主张权益受损,应向合同相对方即天津某旅行社主张权利,而非网络交易平台。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消费时需注意识别交易相对方。若发生纠纷,应依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以免延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也需持续加强对其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与管理,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网络交易秩序。

法官简介

法官 赵琪

赵琪,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并完成中宣部《网络游戏直播版权问题研究》课题报告并在《网络法律评论》发表,作为执笔人参与完成最高人民法院《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司法路径研究》课题报告并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优秀课题,参与编写书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指南》,在《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发表多篇文章。

供稿:何南骏

编辑:刘宛月

来源: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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