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初,广西梧州市苍梧县石桥中学发生一起震惊社会的校园霸凌事件。八年级多名女生因琐事积怨,在宿舍内两次对一名同学实施殴打、侮辱:包括扇耳光、抓头发、泼水、脚踹头部,甚至将脚踩在受害者头上比剪刀手拍照。受害女生面部红肿、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检查后居家静
【事件回顾】2025年9月初,广西梧州市苍梧县石桥中学发生一起震惊社会的校园霸凌事件。八年级多名女生因琐事积怨,在宿舍内两次对一名同学实施殴打、侮辱:包括扇耳光、抓头发、泼水、脚踹头部,甚至将脚踩在受害者头上比剪刀手拍照。受害女生面部红肿、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检查后居家静养并接受心理干预。事件视频在网络传播后引发公众愤慨,舆论呼吁严惩施暴者。苍梧县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此案不仅暴露了校园安全管理漏洞,更凸显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与社会治理难题。以下从法律视角展开分析。
施暴者:刑事责任与矫治教育的边界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需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受害者若经鉴定达到轻伤标准,施暴者(若年满16周岁)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若未满16周岁,则需依据《刑法》第17条,仅对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担责。此外,施暴者可能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46条),但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范畴,需受害者主动提起刑事自诉。
实践中,由于涉事学生多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更可能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公安机关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心理辅导、送入专门学校等措施。这类矫治教育虽缺乏刑罚威慑力,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
学校:监管失职的民事责任 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19条,学校有义务及时制止欺凌行为并启动调查程序。本案中,施暴行为发生在午休时段且持续两天,反映出宿舍管理的严重疏漏。若查实校方未能履行巡查职责或拖延处理,受害者家属可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起诉学校,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监护人:民事赔偿与强制教育 《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主张医疗费、交通费、心理治疗费等实际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失职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其参加教育课程。
1、年龄门槛过高: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2周岁(仅限特定重罪)和16周岁(一般犯罪),14-16周岁群体对多数暴力行为仍免于刑责,导致霸凌成本过低。
2、矫治措施执行不力:专门学校数量不足、入学程序复杂,实践中矫治常流于口头训诫。例如,某地法院2023年统计显示,75%的校园霸凌案件仅以赔款结案。
3、证据认定困难:校园霸凌多发生于监控死角,受害者常因恐惧不愿作证。本案若非视频曝光,可能难以进入司法程序。
完善分级干预机制:
1、对轻微霸凌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满14周岁者处以拘留、罚款;
2、对重复施暴者,强制转入专门学校并设行为跟踪档案。
强化校园安全管理:
推广“校园安全官”制度,落实宿舍24小时巡查;建立匿名举报平台,避免受害者遭二次报复。
构建社会支持网络:
联动妇联、共青团开展反霸凌宣讲;设立专项基金补偿受害者,缓解家庭诉讼负担。
法律教育与心理干预并重
校园普法需突破标语式宣传,采用情景模拟、法庭观摩等沉浸式教育。例如,北京某中学引入“模拟校园霸凌庭审”,使学生直观认知行为后果,两年内暴力投诉下降40%。同时,应将心理评估纳入新生入学流程,对潜在施暴者(如攻击性人格)进行早期干预。
技术赋能司法救济
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网络平台对霸凌视频的强制删除义务;推广“一键报警”智能手环,实现受害者在封闭环境中的隐蔽求助。杭州某区试点该设备后,校园暴力出警响应时间缩短至8分钟。
强化司法示范效应
法院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如本案),明确“即使未达轻伤,多次侮辱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裁判规则。2024年江苏某判决中,三名霸凌者因两年内多次辱骂同学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起到强烈震慑作用。
苍梧县校园霸凌事件绝非孤立个案,而是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位、校园监管失灵的综合产物。解决之道在于打破“法不责少”的认知误区,构建“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同时通过技术手段与社会协作织密保护网。唯有让施暴者付出代价、失职者受到追责、受害者获得救济,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校园暴力,还青少年一片法治晴空。
来源:身边的刑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