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被告某公司支公司因业务所需,向原告分批采购电器设备,该支公司收到货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将总公司及支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近日,略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先行调解过程中,总公司未参与调解,原告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纠纷一次性高效化解。
2018年,被告某公司支公司因业务所需,向原告分批采购电器设备,该支公司收到货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将总公司及支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略阳法院组织调解当天,总公司未到庭参加调解,因支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调解陷入两难。被告支公司负责人认可案件事实,表示可以由支公司直接向原告还款。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被告支公司还款意愿强烈,为减少原告诉讼成本,特邀调解员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督促被告支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按时还清货款,原告当庭撤诉。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略阳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实践,面对总公司未到庭、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调解困境,该院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矛盾与当事人诉求,通过专业引导,充分激活分支机构的主动担责意愿,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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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吴小强
审核:刘钊儒
责编:周 莉
来源:略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