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 | 元初的法令形态——关于《至元杂令》性质再讨论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9-10 09:40 3

摘要:摘 要:日本元禄刻本《事林广记》所载《至元杂令》,一直被当作元初社会在行的法令制度,最新研究推测其编撰刊行于至元十二年到十四年间。然而,学者对《至元杂令》涵盖的条目范围多有误解,导致关于其形成年代问题论证不周。《事林广记》以南宋陈元靓《博闻录》为基础改编而成,

作者简介

陈晓伟

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元初的法令形态

——关于《至元杂令》性质再讨论

摘 要:日本元禄刻本《事林广记》所载《至元杂令》,一直被当作元初社会在行的法令制度,最新研究推测其编撰刊行于至元十二年到十四年间。然而,学者对《至元杂令》涵盖的条目范围多有误解,导致关于其形成年代问题论证不周。《事林广记》以南宋陈元靓《博闻录》为基础改编而成,《至元杂令》的具体内容也应出自《博闻录》旧文,因时代和编纂环境的变化而改写题目,冠以“至元”年号。与《大金集礼》《金史》等比较得知,《至元杂令》实为金时法令,它里面既有金章宗《泰和令》,亦有金世宗大定时期制度。金代典制文献曾在福建建阳书坊流传,《事林广记》加以抄录改编,这构成了金史知识体系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泰和令;至元杂令;事林广记;元朝法律

阅 读 导 引

一、《至元杂令》的内容及其来源

二、《至元杂令》《吉凶杂仪》实为金时法令

结论:金史知识体系中的金代典制及其传播脉络

《元史·刑法志》序文提到,“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元承金制,“金律”的《泰和令》属于这方面的典型代表。该法令颁行于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金亡以后仍然行用,直到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禁止,深刻影响了元朝法律体系的形成。这期间,除被元人称作“旧例”的《泰和令》相沿不废外,元初自身法制建设处于何种状态?其中,《至元杂令》受到学界关注。

《至元杂令》载于日本元禄十二年(1699)翻刻的元朝泰定二年(1325)《事林广记》(简称和刻本《广记》)壬集卷一。据该书甲集卷九《正统年运门》云,大元“今上皇帝中统五年,至元万万年”,可知其底本源自至元时期版本。《至元杂令》因见于元代类书中,故而被视为体现元代法律的文献。黄时鉴先生辑校元代法律资料时,便将《至元杂令》全文收录。胡兴东教授认为,《至元杂令》可能是元世祖至元年间(1264—1294)颁布的单行令。戴建国教授通过深入分析具体条文,得出新认识:《至元杂令》内容庞杂,又多与金代制度吻合,应是书商汇集部分元初在行的法令而成,并非从原法典照搬一整篇的金泰和《杂令》而来,元初法制多袭用金制,反映了元朝法律由使用借鉴金朝法律向元朝制定法过渡的时代特征。

综合前人所论,《至元杂令》作为一份探讨元承金制问题的法令文献,既不是元朝正式颁布的法典,也不符合传统法典编纂范畴内“杂令”篇目,这种编纂形态非常特殊,颇令人困惑。本文拟从宋元类书编纂背景中分析《至元杂令》的材料来源及形成过程,进而揭示其真实性质。

一、《至元杂令》的内容

及其来源

根据《至元杂令》所见“至元”二字,学界断定其为至元时期编纂所颁行法令的结论具有合理之处。书中“诸杖大小则例”的中统五年(1264)圣旨和“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的至元十二年二月圣旨,也是构成断限的依据。戴建国教授结合具体法令内容分析如下:第一,《至元杂令》“笞杖则例”目的决杖五十七以下刑等仍隶属杖刑,而这一制度乃是成宗大德九年(1305)之前的旧制;第二,元世祖统治初期废除流刑,到成宗时期又正式恢复,《至元杂令》“笞杖则例”目载有笞刑、杖刑、徒刑、绞刑四种刑罚,唯独没有流刑;第三,《至元杂令》“日月蚀六条”目并没有收入至元十四年(1277)规定的“初十五日禁断屠”新制。由此推测,《至元杂令》的编撰刊行时间当在至元十二年到十四年之间。

探讨《至元杂令》形成年代问题,首要一步是,厘清它的涵盖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条目。在和刻本《广记》壬集的正文中,卷端题作《至元杂令》(图1-a),下文共列“诸色回避”“官民仪礼”“品官车制”“吉凶权宜”“官员服色”“吏员书袋”“私家车服”“禁宰孕畜”“寺庙(戒杀)”“权豪违碍”“论诉期务”“典质财物”“卑幼交易”“质债折庸”“典雇身役”“民俗杂禁”“孝悌赏劝”“周岁节假日”“日月蚀六条”“禁断红门”“官民坟地”“品官葬仪”“笞杖则例”“诸杖大小则例”“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军官馆谷”,共计26条目。以往学者将它们全部当成《至元杂令》的内容,实则误矣。

值得注意的是,和刻本《广记》的目录及其下所系条目。按,壬集《重编群书类要事林广记目录》卷一这条,其实分作《至元杂令》《吉凶杂仪》两大门类(图1-b),只有“诸色回避”至“孝悌赏劝”17个条目属于《至元杂令》。《吉凶杂仪》从“周岁节假日”到“品官葬仪”共5个条目,“品官葬仪”特别标注“附”字,下面为“笞杖则例”“军官馆谷”。据此提示,在正文中,“品官葬仪”全部结束后为空白版面,“笞杖则例”“诸杖大小则例”“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军官馆谷”等条目则新起一版,明显是后来增补的内容。

通检和刻本《广记》全书,通常是每卷独立一门,偶有一卷两门或三门者,如丁集卷六《切字活法》《正讹点画》、戊集卷一○《古代乐舞》《压胜法》,己集卷四《道教洪绪》《天师宗系》、庚集卷二《四民安业》《农田急务》《旅行杂记》、辛集卷五《解毒备急》《备急单方》、壬集卷五《识候玄机》《庶征休咎》、卷七《星命要括》《占时悔吝》等,它们于正文中均设有门类标示。然而壬集却存在着疏漏,卷一《至元杂令》《吉凶杂仪》目录下所列各条目于正文中依次排序,然而并未正式标出《吉凶杂仪》一目,使得卷一的全部条文算在《至元杂令》的范围。

由此可见,“笞杖则例”至“军官馆谷”各目既不属于《吉凶杂仪》,也不是《至元杂令》,这样就不能根据这些条目所载元制来推测《至元杂令》的性质。

a 壬集卷一正文

b 壬集目录

图1 和刻本《事林广记》,台北央图藏

《至元杂令》涵盖的内容得以厘清,有助于追溯其来源及形成年代。从和刻本《广记》编纂背景中考察,有一条线索值得注意,《至元杂令》“质债折庸”条云:

诸负债贫无以备,同家眷折庸,其射粮军于衣粮内克半准还,家眷不在抑折庸之例。若良人质债折庸身死者,其债并免征理。若元质数口内有身死者,除一分之数。(小注:输课亦同)

《永乐大典》卷五四一东字韵庸字目“折庸”条载有相同的一段文字,引自《博闻录》。除“折庸”条外,《永乐大典》现存残卷的卷五四○东字韵蓉字目“肉苁蓉”条、卷一九七八三勘字韵屋字目“三伏内斫竹制器皿不蛀”,亦引《博闻录》。其中“肉苁蓉”条同样见于和刻本《广记》。

据考证,和刻本《广记》以《博闻录》为基础改编而成。《博闻录》编成于南宋嘉定年间(1208—1224),即金泰和八年至正大元年,那么,书中“质债折庸”内容反映的应该是金代制度。按,该条提到的“射粮军”,正是金代军事设置。据《金史·兵志》记载,“诸路所募射粮军,五年一籍三十以下、十七以上强壮者,皆刺其□,所以兼充杂役者也”。元代已无此制。根据“质债折庸”这条提示,可见《博闻录》已经有了《至元杂令》的内容,其他条目或同样如此。

和刻本《广记》兼容“新”“旧”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至元杂令》虽冠以“至元”年号,具体内容恐非元制,这种现象在和刻本《广记》中相当普遍。例如,乙集卷一收录的《燕京图志》《南京城图》《东京城图》及卷二《朝京驿程》,乃根据南宋使节出使金朝的“行程录”绘制,并非元代城市制度及交通地理。又如,乙集卷三《江北郡县》,卷端《书指序略》指出,前代疆域“未有如大元之盛也。……今将南北混一郡县刊作二卷”。似为元代行政建置。实际上,《江北郡县》记载金末政区地理,也是采自《博闻录》。由此可见,《博闻录》原本记述金代制度,和刻本《广记》改编时一仍其旧,保留原书大量内容。

其次,《至元杂令》“官民仪礼”条规定:“诸臣庶私礼并用本朝拜礼。”甲集目录卷九《正统年运》明确以“本朝”指“大元”。然此处“本朝拜礼”并非元代礼仪,而是《金史·礼志八》“本国拜仪”条所载金制(详见下文)。和刻本《广记》“本朝”的用例,还有戊集卷六《服用纪原》腰带条“本朝加顺折也”云云,抄自宋人高承辑《事物纪原》,“本朝”则指宋朝。同一书中的“本朝”指代对象不同,体现了《广记》脱胎于《博闻录》的痕迹,而《博闻录》又是照搬宋、金文献。

再次,和刻本《广记》同时吸收元代新制。壬集目录卷二列《婚姻旧体》《嫁娶新仪》,具体到正文中,《婚姻旧体》题作《婚姻燕喜》,抄自《东京梦华录》;目录所示《嫁娶新仪》有“奏定体例”“官席聘礼”“筵会品格”“年甲高下”“同姓不婚”“有妻不娶”“守志归宗”“同类婚嫁”八条,然正文则阙失脱漏,所幸见于元贞元年间(1295—1297)的修订本——对马宗家本《事林广记》。该部分题作《嫁娶新例》,现存“筵会等第”“同姓不得为婚”“有妻更娶妻者”“夫亡服阕守志归宗”“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均来自至元八年二月“嫁娶聘财体例”圣旨。和刻本《广记》将“旧体”“新仪”并举,《婚姻旧体》应源自南宋旧俗,《嫁娶新仪》则采纳至元八年新颁的婚姻制度。

根据《广记》新旧兼收的特点,推测《至元杂令》和《吉凶杂仪》沿用《博闻录》旧文;和刻本《广记》改编过程中,同时增补元初新颁法律,将“笞杖则例”“诸杖大小则例”“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军官馆谷”作为附录条目,这非常符合类书编纂适应时代变化的特点。一个有力的旁证是,与和刻本《广记》比较,对马宗家本《事林广记》的《刑法类》的体例和内容发生明显变化:正文首先为《至元大典》,即“笞杖则例”,其他“诸杖大小则例”“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改换作“法物轻重”“省部断例”,删除“军官馆谷”,又增补“十恶条令”;《至元杂令》《吉凶杂仪》的22条目全部改作“杂行事目”,已置于篇末。可见随着新制的颁行而收入类书,《至元杂令》等早期内容将逐步被剔除。

二、《至元杂令》《吉凶杂仪》实为金时法令

戴建国教授注意到,《至元杂令》“品官车制”“孝悌赏劝”“周岁节假日”“日月蚀六条”“禁断红门”“品官葬仪”6条与《大金国志》卷三五《杂色仪制》等书具有相合内容,认为《至元杂令》抄自《元史·世祖纪》至元元年八月乙巳条所见“新立条格”,亦即耶律铸“奏定法令三十七章”,再杂以其他当时在行的法令(包括沿用的金朝法令)而成。相较于目前学界讨论元初律法承袭金制问题仅围绕《泰和令》展开而言,戴建国教授对“金制”的发掘是一大推进,可惜仍对其性质论证不周。上文指出,只有“品官车制”“孝悌赏劝”属于《至元杂令》,而其他4条目实为《吉凶杂仪》,有可能全部属于《博闻录》旧文。这些法令条目的形成时间及是否行用于元初社会等问题,还需要重新探讨。下文将逐条解析。

《至元杂令》“诸色回避”条共记3条规定,有线索者如下:

诸人姓名与古王及周公、孔子同者,并合回避。若同音及复名单犯或单名复犯者,不在此限。进士人名(祖)犯孔子名并合回避。

《金史·章宗纪》记载,明昌三年(1192)十一月丙子,“诏臣庶名犯古帝王而姓复同者禁之,周公、孔子之名亦令回避”;泰和五年三月甲戌,“谕有司,进士名有犯孔子讳者避之,仍著为令”。赵翼指出,“此近代避圣讳之始也”。《至元杂令》与《金史》相合,“诸色回避”系杂糅两条金章宗时期的诏谕内容而成。

《至元杂令》“品官车制”条云:

诸车者,一品官听用银螭头;二品、三品不得施银,准凉棚柱竿、月板许用银狮头;四品、五品狮头;六品以下云头;庶人平佩。

戴建国教授发现,清代官修《续通典》卷六三《礼·公侯大夫等车辂》所载“金王公以下车制”内容相同。其实,《续通典》根据的是《金史·舆服志上·王公以下车制及鞍勒饰》。《大金集礼·舆服下·臣庶车服》也有记载,且来源明确:

大定制文,诸车,一品用银螭头,凉棚杆子、月板并许以银装饰;三品以上螭头,不得施银,凉棚杆子、月板亦听用银装饰;五品以上狮头;六品以下云头;庶人平头。

《大金集礼》(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书影

《至元杂令》与《大金集礼》相同,该“品官车制”来自金世宗“大定制文”。

《至元杂令》“官员服色”条云:

诸公服色,文资官五品以上紫;六品、七品绯;八品、九品绿。武官并紫带。皇太子用玉,佩玉双鱼袋;亲王用玉,佩玉鱼;文官一品亦用玉,二品用通犀;三品、四品用金荔枝或御仙花,五品红鞓乌犀,并佩金鱼,服绯者红鞓乌犀,佩银鱼,服绿者皂鞓乌犀。武官一品、二品与文官同,三品、四品用金,五品、六品、七品红鞓乌犀,八品以下并皂鞓乌犀,皆不佩鱼。应庭殿祗应五品以下,非入内不许服金带、其司天、太医、内侍、教坊官服色并与文官同,惟不佩鱼。

该条内容与《金史·舆服志中·公服》和《大金集礼·舆服下·臣庶车服》相同,此为金大定《官制》。

《至元杂令》“私家车服”条云:

诸私家不得用纯黄、纯红帐幕,若经宣赐銮舆、服御舆、日月云肩龙凤文红黄服、玉鞘眼皆须更改。(小注:龙去一角、鞘一眼之类)即服用物上亦不得近似龙,违者没官。

此条内容见于《金史·舆服志中·宗室外戚及一品命妇服用》和《大金集礼·舆服下·臣庶车服》,上文“玉鞘眼”应作“五箇鞘眼之鞍”,“鞘一眼之类”原为“鞍填一眼之类”。该项制度亦出自“大定制文”。

《至元杂令》“民俗杂禁”条共有4条规定,第3条云:

诸品官明金,宗室及外戚甚品命妇衣服用明金依使。品官之官妇女,惟首冠、霞帔、领袖、系腰用明金,衣服用金条压绣,余并禁。经宣赐衣神佛者,不在此限。

此条与上条“私家车服”并见于《金史·舆服志中·宗室外戚及一品命妇服用》和《大金集礼·舆服下·臣庶车服》的记载,亦为“大定制文”。《金史·世宗纪》大定二十年(1180)四月己亥载,“制宗室及外戚并一品命妇,衣服听用明金”。由此可知,“大定制文”的这项规定颁布于此时。

《吉凶杂仪》“官民坟地”条云: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二品,二百五十步;三品,二百步;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六品下,一百步;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若地内安坑坟茔,并免税赋。

元人潘昂霄《苍崖先生金石例·墓图》的记述更为详细:

诸坟茔地,一品,四面,各三百步;(小注:长周不等者以积步折之,余准此)二品,二百五十步;三品,二百步;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六品以下,一百步;庶人(小注:不叙使官余条葬无文者,并准此)及寺观各三十步。若经恩锡及山谷内已业荒田者,不在步数之限。

两者所载官民的墓地规制一致,与元代《墓地禁步之图》“一品九十步、二品八十步、三品七十步、四品六十步、五品五十步、六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庶人九步”的规定差异较大,有可能为金制。戴建国教授指出,“官民坟地”下面的“品官葬仪”条与潘昂霄书《石人羊虎柱制度》“金制诸葬仪”亦同。苏天爵《金进士盖公墓记》记述“诸葬仪”的条文相同,具体为《泰和令》。

对比可见,《至元杂令》“诸色回避”条在《金史·章宗纪》中得到印证;“品官车制”“私家车服”“民俗杂禁”3条与《金史·舆服志》《大金集礼·舆服下·臣庶车服》相合,均出自“大定制文”;“官员服色”乃据金大定《官制》;《吉凶杂仪》的“品官葬仪”条属于《泰和令》,“官民坟地”条盖据此而来。

形成于金代的这些条令,有些的确为元初沿用乃至影响到当时立法,变成元人经常援引的“旧例”。上文指出,《至元杂令》“质债折庸”所见“射粮军”乃金朝兵种,整条内容为金制。与其有关的《至元杂令》“典雇身役”条又云:

诸良人典雇身不得过五年。若限内重立文约增加年月者,价钱不追,仍听出离。或依元立年限准克已役月日转典雇者,听。其典身限满无可赎者,折庸出离。或典数口内有身死者,除其死者一分之价即典。奴婢不在折庸之例,内有身死者,收赎日并出元价。其官户及奴婢并不得典雇良人,亦不得典雇监户、官户,违者元价不追。

元初王恽《为典雇身良人限满折庸事状》提到,“其典雇身人,如元限已满,无财可赎者,今后合无照依旧例,令限外为始,以日折庸,准算元钱,使之出离。其或典数口内有身故者,除其死者一分之价”。此谓遵从“旧例”,实即金制。

与上述情况类似者,《至元杂令》“论诉期务”条云:

诸论诉田宅、婚姻、良贱、家财、债负,起自十月一日官司受理,至二月尽断毕,三月一日住接词状。其事关人众不能结绝者,听附簿入务,候务开日举行。若有文案及交相侵夺并于田农人户者,随时受理决断。

大德三年八月,元朝御史台呈:“百姓争论田宅、婚姻、良贱之事,有经十余年未得结绝,往往赴诉朝廷。照得旧例:‘自十月一日受理,至三月一日住接词状,事关人众,不能结绝,候务开日举行。’”“旧例”一般指《泰和令》,其内容与《至元杂令》完全相同。此条全文更早出现于至元六年三月十一日的中书户部公文中,说明元代务限法乃袭用金制。

《至元杂令》虽收录元承金制的条令,整体内容实则反映了金代情况。最能说明问题是,《至元杂令》《吉凶杂仪》22条中,除“吉凶权宜”“禁宰孕畜”“寺庙戒杀”“权豪违碍”“典质财物”“卑幼交易”6条外,其他均可在金代文献中找到较为明确的制度来源;然而这些金代制度,到元初已遭废弃。典型案例如下:

第一,《至元杂令》“官民仪礼”条规定:“诸臣庶私礼并用本朝拜礼(小注:妇女亦同)。”“本朝”实指金朝。按,《金史·礼志八》“本国拜仪”条云:

金之拜制,先袖手微俯身,稍复却,跪左膝,左右摇肘,若舞蹈状。凡跪,摇袖,下拂膝,上则至左右肩者,凡四。如此者四跪,复以手按右膝,单跪左膝而成礼。国言摇手而拜谓之“撒速”。承安五年五月,上谕旨有司曰:“女直、汉人拜数可以相从者,酌中议之。”礼官奏曰:“周官九拜,一曰稽首,拜中至重,臣拜君之礼也。乞自今,凡公服则用汉拜,若便服则各用本俗之拜。”主事陈松曰:“本朝拜礼,其来久矣,乃便服之拜也。可令公服则朝拜,便服则从本朝拜。”平章政事张万公谓拜礼各便所习,不须改也。司空完颜襄曰:“今诸人衽发皆从本朝之制,宜从本朝拜礼,松言是也。”上乃命公裳则朝拜,诸色人便服则皆用本朝拜。

“金之拜制”即“本朝拜礼”,实属女真旧仪。《金史·章宗纪》承安五年(1200)五月戊午载“敕来日重五拜天,服公裳者拜礼仍旧,诸便服者并用女直拜”,指的也是“上谕旨有司”云云。《至元杂令》“官民仪礼”条“私礼”义同“便服”,该条应源自这道承安五年敕文条令。

第二,《至元杂令》“吏员书袋”条云:

诸使员并县书袋,(小注:公私同)省令、译史等并紫纻丝为之,宗正府、六部令泽皮,统(充)军司书泽皮,按察司书皮,以狸皮为之。随朝吏员及外路吏、译人之类,以赤随之。(小注:各长七寸、阔二寸、厚半寸)违者并委所司纠察。

《金史·舆服志下》记述“书袋之制”:

大定十六年,世宗以吏员与士民之服无别,潜入民间受赇鬻狱,有司不能检察,遂定悬书袋之制。省、枢密院令、译史用紫纻丝为之,台、六部、宗正、统军司、检察司以黑斜皮为之,寺、监、随朝诸局、并州县,并黄皮为之,各长七寸、阔二寸、厚半寸,并于束带上悬带,公退则悬于便服,违者所司纠之。

对比可知,《至元杂令》与《金史》的记载一致,“泽皮”应为“黑斜皮”之误。关于书袋之制在元代的情况:王恽曾倡议采用“百司吏员并悬书袋”,然《中堂事记》载中统元年事:“时堂议拟令诸掾巾裹一衣,皂服,仍佩书袋于上。或曰:‘书袋废已久,骤用,恐骇观听;若巾裹,服止皂、褐二色,尽表于众。’遂行焉。”此言明元初早就废除书袋之制,不再恢复。

第三,《至元杂令》“孝悌赏劝”条云:

诸割股孝悌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及舅姑割股,(小注:奴婢为本主同)并委所属申覆朝廷,官支绢五匹、羊两头、田一顷以劝孝悌。

“羊两头、田一顷”,对马宗家本《事林广记》作“羊两羫,酒二瓶”,是。《大金国志·杂色仪制》“割股孝悌仪”条与对马宗家本同,表明《至元杂令》“孝悌赏劝”条为金制。这一条令见于元初。至元三年十月,中书左三部,承奉省判:

元呈:“备据上都路总管府申:‘松州林子部落寨梁清弟重兴,为母病割肝行孝,乞照验’事。本部照得旧例: ‘诸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儿)〔兄〕姊、舅〔姑〕割股者,并委所属体究,保申尚书省,官给绢五匹、酒二瓶、羊二口,以劝孝悌。其割肝、剜眼、脔臂胸之类,并行禁断。’如准所呈,拟合遍行随路禁断。”批奉都堂钧旨:准拟施行。

此“旧例”即《至元杂令》“孝悌赏劝”条内容,到至元三年开始明确“禁断”。

综上,《至元杂令》“官民仪礼”“吏员书袋”“孝悌赏劝”体现的是金代制度,元初已经废罢。上引“诸色回避”条避圣人讳、“官员服色”条“御仙花”亦不存于元制;“民俗杂禁”条“诸品官明金”及“明金衣物”,乃缘起于金世宗大定九年之规定,“禁民间称言‘销金’,条理内旧有者,改作‘明金’字”。这一改名出于避忌本朝国号的原因,元时恢复为“销金”。《吉凶杂仪》“周岁节假日”条规定万春节(金世宗生辰)休假,乃针对大定时期的情况而言,与元代无涉。上文推测,《至元杂令》和《吉凶杂仪》原本源自编成于嘉定年间(金泰和至正大间)的《博闻录》,诸条令内容属于金制,恰好能解释以上现象。尽管部分法令仍在元初沿用,恐怕也不能反映当时社会的实际状态。

结论:金史知识体系中的金代典制及其传播脉络

金元之际,《泰和令》的延续与废止,体现了元承金制背景下的法令变革。而从文献编纂角度看,和刻本《广记》中只有《吉凶杂仪》“官民坟地”条、“品官葬仪”条明确出于《泰和令》。《至元杂令》《吉凶杂仪》并不代表元初法令的实际形态,反映的乃是宋元时期金代法令的传播形式。解释《至元杂令》《吉凶杂仪》的形成过程及来源问题,不仅得借助于《金史》等金代文献,还需要结合南宋时期类书编纂环境,以梳理金代典制的传播路径。

从整个宋元时代史书编纂的代表性、系统性成果看,金史文献历经宋金时期的流传,到元代形成了书坊私撰《大金国志》和至正时期官修《金史》,前者是南方社会士人了解金朝知识的通行读物,后者则体现后世王朝政治性修史的成果,它们分别代表了南方、北方的金史知识体系。就史书篇章体例而言,《大金国志》《金史》主要包含“史”“传”“志”三大类,记载金朝大政。“史”是指以皇帝本纪为主线的金代王朝发展史,其基本史料及来源呈现三大系统:一是以实录为载体的金朝官修国史;二是归降宋朝的金人撰述,具有影响的作品如张汇《金虏节要》、张棣《正隆事迹》、苗耀《神麓记》等;三是南宋官修国史所载女真史事,包括宋朝使节的奏报。具体而言,《金史》帝纪和列传以历朝实录修成;《大金国志》的诸帝“纪年”,则杂取后两个系统材料而成,“开国功臣传”亦如此,“文学翰苑传”另抄取元好问《中州集》。

尽管《大金国志》和《金史》性质迥异,“志”的部分却显示共同的文献取向,恰好与《广记》所载金制具有相同特征。研究发现,《大金国志·千官品列》与《金史·百官志》有些内容重合,均与宋元时期类书所载金制有关;和刻本《广记》的《吉凶杂仪》又与《大金国志·杂色仪制》具有相同的记载。曾震宇考察《大金国志》取材时,提出该书《杂色仪制》引自《大金集礼》,其中“随朝迎拜赦诏仪”条抄自《大金集礼·赦诏·随朝拜赦书》。比和刻本形成时间更晚的,对马宗家本《事林广记》别集卷八《国典类·朝仪》各条记载亦如此,具体如下:“迎诏仪典”“出郊迎接”“行礼赞拜”“揖劝酒馔”“下马酬别”“军司宣读”条与《大金集礼·赦诏·外路迎拜赦诏》吻合;“宣官迎接”“鸣鼓作乐”“受阅宣命”“参见问候”“劝酒馆待”“官属酌送”条与《大金集礼·宣命·送宣赐生日》相合;“亲王客仪”条见于《大金集礼·亲王》,可见均为金代制度。

日本学者宫纪子已经注意到对马宗家本所载金制,认为当时南方人了解金代制度,只能使用《大金国志》和张棣《金虏图经》,推测《事林广记》编者看到的是《泰和令》。实则不然。关于这些仪制的出处,《大金集礼》记载非常明确,《随朝拜赦书》和《外路迎拜赦诏》《送宣赐生日》均为《大定仪制》,“亲王客仪”即大定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奏定见客仪式”。上文考证,《至元杂令》“品官车制”“私家车服”“民俗杂禁”条出自“大定制文”,“官员服色”条据大定《官制》。

以上呈现的是,《金史》《大金集礼》《大金国志》与《广记》为代表的类书体系相互交错的文献脉络。这种现象是如何形成的呢?这些材料性质都属于“金代典制”,《大金集礼》明确提到“制文”“仪制”“官制”,就是指金代法令系统的“制”。《金史·刑志》记载制书的编纂过程:皇统间,“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正隆时,“著为《续降制书》”;大定二十二年,“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诏颁行焉”。据此可知,金人不断将本朝历年颁布的制书厘定成编,并且从本土流传至宋地。据尤袤《遂初堂书目》著录,“刑法类”有《金国刑统》《金国须知》,“职官类”有《金国大定官制》等,这些文献都记录金代典章制度。其中,《金国须知》属于关于金制的专题类书,如《金虏承安须知》,“金虏名讳及增修朝官、职事、俸给、格式、服制、地里图之类也。承安,盖虏主璟之纪元也。时惟丁巳,乃宁宗皇帝庆元三年云”。元末纂修《金史》时,曾引到一种《士民须知》,当中也涉及金代职官、地理等内容。足可见证,金代的各种典制文献已为宋人所注意,并以类书形式传播。

上文揭示,和刻本《广记》诸条令不仅与《大金国志·杂色仪制》相合,也多有与《大金集礼》相印证者,将其置于金代文献南传的背景中,可见金代典制文献构成南方书坊的重要知识来源。《博闻录》最初编纂者陈元靓出身于福建建阳,该地书坊编书、印书的文化风气盛行,当有条件从以上文献中抄录金代典制。《事林广记》保留下《博闻录》旧文,金代法令见于其中,至元年间改编《事林广记》时便适时改名《至元杂令》。元贞元年间的对马宗家本《事林广记》又题作“杂行事目”,至顺时期建阳西园精舍本、椿庄书院本逐步删除旧知识而替换成新的元代法律条文。书坊类书收录的金制,属于金史知识体系的重要一环。

本文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引用 / 转发等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参考注释请参见原文。

排版:陈楚楚

审核:管 琴

来源:宋史研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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