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纠纷:俞强律师解读创作行为强制履行限制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13 20:27 1

摘要:作家甲坐在电脑前,手指悬在键盘上却久久无法落下。他与A科技公司签订的《白金作者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规定:他必须是公司的“专属作者”,只能创作协议指定的作品类型,不得为他人创作或向第三方投稿。

一纸合约锁不住创作之魂,当写作灵感与法律条款碰撞,法庭给出了保护创作自由的明确答案。

作家甲坐在电脑前,手指悬在键盘上却久久无法落下。他与A科技公司签订的《白金作者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规定:他必须是公司的“专属作者”,只能创作协议指定的作品类型,不得为他人创作或向第三方投稿。

协议还严格规定了他的交稿时间和字数要求。

创作的热情在条条框框中逐渐熄灭。当甲在另一家网站发布新作《星辰》后,A科技公司立即发来律师函,指责他严重违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停止在其他平台发布作品,并确认《星辰》著作权归公司所有。

甲感到困惑又无奈:创作本是自由的心灵活动,怎能被强制约束?

01 创作自由与法律约束的边界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甲确实构成违约。

但问题的核心在于:这类涉及创作行为的合同义务能否强制履行?

法院最终作出如下裁判: 一、确认作品《星辰》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外)归A科技公司所有; 二、解除双方签订的《白金作者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 三、甲需向A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 四、驳回A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既承认了甲违约的事实,又否定了公司要求强制履行创作义务的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创作自由与合同约束的精细平衡。

02 裁判理由:创作行为的人身属性

法院的裁判理由基于深刻的法理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务在法律上不能履行或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守约方不得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创作属于智力创造活动,具有人身属性。强制作家按照特定要求创作特定作品,本质上是对创作自由的限制,违背了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

因此,当合同义务涉及作者的创作行为时,对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强制履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委托创作协议中,约定创作者为“专属作者”、限制创作范围、规定交稿时间和字数等义务,因涉及创作自由和人身属性,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履行

对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考虑到《星辰》著作权已判归A公司所有,部分合同利益已实现,因此将协议约定的101万元违约金调减至60万元。

03 法律分析:著作权合同履行的例外

著作权合同强制履行的限制

专业的【著作权律师】在分析此类案件时,会着重关注合同法中的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但继续履行存在例外情形: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创作行为恰恰属于“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智力创作活动高度依赖创作者的主观意愿和状态,法院无法强制一个人产生特定的创作灵感或完成特定质量的创作成果。

已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可强制执行

虽然创作行为本身不能强制履行,但对于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权利归属,则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主张享有《星辰》著作权的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因为作品完成后,权利归属问题属于财产权范畴,不再涉及创作行为的人身属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这一区分对文化创意产业合同设计具有重要启示:当事人可以约定未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不能强制创作者必须创作特定作品。

违约救济的合理选择

当创作者违约时,权利方的救济途径应合理选择:

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针对创作义务违约的主要救济方式;

确认已完成作品权利归属:对已创作完成的作品可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

解除合同:当创作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请求解除合同。

俞强律师建议,在签订创作类合同时,双方应合理预估违约损失,设置科学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约定过高违约金被法院调减的风险。

04 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合同设计的关键点

为避免未来作品权利转让合同纠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明确权利归属条款:对未来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清晰约定;

设置合理激励机制:通过阶梯式稿酬、版权分成等方式激励创作者履行义务;

避免过度限制条款:对创作范围、题材的限制应保留合理弹性空间;

约定替代履行方案:如创作者违约时,可引入第三方续写等替代方案。

权利方的风险防控

对委托创作的一方,俞强律师建议:

分段签约:对长期创作项目,按创作阶段分段签订协议;

及时登记:对已完成的作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多渠道保护:结合商标保护、衍生品开发等多维度保护创作成果;

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创作者违约时的作品续写或替代方案。

创作者的风险防范

对创作者而言,俞强律师提示应注意:

审慎签约:避免签订过度限制创作自由的“卖身契”式条款;

保留证据:保存创作过程中的稿件、大纲、沟通记录等;

了解解约权: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报酬请求权:即使违约,仍可就已完成创作部分主张合理报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法律对创作自由保护的核心在于承认:没有人能够被强制产生灵感。在越来越多的创作者成为合约工作者的今天,这一裁判规则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法律边界。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来源:梓桐小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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