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夜,甲影视公司的版权总监林女士盯着电脑屏幕,指尖在桌上焦灼地敲击着。三个月前,她的团队与国内头部平台“乙平台”签署了《XX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约定乙平台支付800万元版权费。甲影视公司按约交付了母带、宣传素材等全部物料,乙平台却以“未收到增值税专用
未收到发票拒付版权费?法院:不是理由!
深夜,甲影视公司的版权总监林女士盯着电脑屏幕,指尖在桌上焦灼地敲击着。三个月前,她的团队与国内头部平台“乙平台”签署了《XX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约定乙平台支付800万元版权费。甲影视公司按约交付了母带、宣传素材等全部物料,乙平台却以“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拖欠尾款280万元。催款函发了五次,财务对接人的回复永远是:“流程卡在发票环节。”林女士捏着合同苦笑:“素材播了三个月,观众都破亿了,我们的钱却卡在一张发票上?”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乙平台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甲影视公司支付版权费尾款280万元及逾期利息。
裁判理由核心:
主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甲影视公司提交了交付母带、密钥的签收单,以及乙平台实际上线播出的证据链,证明其已完全履行著作权许可的核心义务。
发票交付属附随义务:
开具发票系基于税法规定产生的从属义务,未履行该义务不构成付款方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参考《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附随义务)。
抗辩权滥用不予支持:
乙平台在享受著作权益(播出剧集获取流量收益)后,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抗辩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提示维权要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此类著作权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厘清“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法律边界:
“支付版权费是获权方的核心义务,而开具发票仅是授权方的税务协助行为。若混淆二者层次,将导致版权交易风险失控。”
(俞强律师现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逾十年代理著作权案件300余件,专注文娱产业法律合规研究,获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风险规避实操指南
合同条款“双锁定”
权利交付条款:明确“交付标准”(如母带验收单、播出上线邮件)视为核心义务完成。
发票条款:约定“收到发票后X日付款”,而非“凭票付款”,切断付款前置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2条(合同生效)、第626条(买卖合同价款支付)
争议应对“三板斧”(以本案为例)
证据固化:保存素材移交记录、平台播出截图(公证);
发函申明:书面主张“主义务已履行,发票问题可另案处理”;
诉请捆绑利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LPR的1.5倍),增加违约成本。
给版权方的忠告
若合作方频繁以税务流程拖延付款,需警惕其履约能力。建议引入“著作权律师介入履约监管”,在签署阶段通过付款节点设计、违约触发条款预留主动权。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合同文本细节综合判断,请务必咨询专业著作权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来源:鸿朗说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