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溶瘤病毒(OV)是一类能选择性感染和杀伤肿瘤细胞的病毒,具有特异性复制能力,并能激发机体产生抗肿瘤免疫反应。作为一种新型癌症治疗药物,溶瘤病毒通过在肿瘤中的优先复制来促进肿瘤消退细胞、诱导免疫原性细胞死亡和刺激宿主抗肿瘤免疫。与传统免疫治疗相比,溶瘤病毒治疗具
溶瘤病毒(OV)是一类能选择性感染和杀伤肿瘤细胞的病毒,具有特异性复制能力,并能激发机体产生抗肿瘤免疫反应。作为一种新型癌症治疗药物,溶瘤病毒通过在肿瘤中的优先复制来促进肿瘤消退细胞、诱导免疫原性细胞死亡和刺激宿主抗肿瘤免疫。与传统免疫治疗相比,溶瘤病毒治疗具有靶向性好、不良反应小、杀伤肿瘤途径多、不易产生耐药性等优势。
多项临床研究显示,溶瘤病毒可为不同类型、不同进展阶段,甚至转移性和无法治愈的肿瘤患者带来临床获益。溶瘤病毒载体包括腺病毒(adenovirus)、人单纯疱疹病毒(Herpes Simplex Virus)、牛痘病毒(Vaccinia Virus)和呼肠弧病毒(reovirus),其中腺病毒载体是目前为止应用较为广泛的溶瘤病毒产品。
KD01是武汉凯德基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重组溶瘤腺病毒注射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与传统肿瘤治疗手段相比,KD01具有更高的选择性,同时可以在肿瘤细胞内蓄积更高浓度,并诱导细胞凋亡后激活体内免疫系统,杀伤肿瘤细胞。临床前试验数据显示KD01对多达13种移植瘤模型产生高达90%的抑制肿瘤效果,覆盖肺癌、结直肠癌、胰腺癌、胆管癌、宫颈癌、脑胶质瘤等高发癌种和高死亡率癌种。且临床前研究证实KD01在健康动物中最大暴露量条件下未见明显毒性,显示出优越的安全性。
研究药物:重组溶瘤腺病毒注射剂(KD01)(I期)
登记号:CTR20240201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武汉凯德基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重组溶瘤腺病毒注射剂(KD01)的规格:≥1.4×10^11 VP /mL,1 mL/瓶。用法用量:瘤内给药,按照方案规定的剂量给药:2*10^9VP、2*10^10VP、2*10^11VP、1*10^12VP。用药时程:单次单周期给药剂量递增阶段:给药1 次;多次单周期给药剂量递增阶段:连续给药5 天(D1-5),每天给药1 次;多次2 周期给药剂量递增阶段:每周期连续给药5 天,每天给药1 次,21 天为一周期,总共给药两周期(D1-D5,D22-D26)。
入选标准
1、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的晚期实体瘤患者(肺癌、宫颈癌、肝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胰腺癌、结直肠癌、乳腺癌、胃癌、黑色素瘤、软组织肉瘤、头颈部肿瘤等),所有标准治疗充分治疗后进展且再无有效治疗手段、或目前没有标准治疗。
以下标准适用于相应的肿瘤类型患者。
非小细胞肺癌:①既往接受过2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后进展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需包括含铂方案化疗。驱动基因阴性患者需经抗PD-1治疗。②对既往病史中明确携带驱动基因阳性(如EGFR、ALK、ROS1、BRAF、MET14等)的患者,需经充分的针对该靶点的靶向治疗。
宫颈癌:经2线及以上标准治疗方案进展的复发或晚期宫颈癌患者,治疗方案包含充分的含铂方案化疗。
肝细胞肝癌:至少经2线及以上标准治疗方案进展的晚期肝细胞肝癌,Child-Pugh分级A级。
子宫内膜癌:至少经2线及以上标准治疗方案进展的晚期或转移性子宫内膜癌患者。
上皮样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上皮癌:至少经2线及以上标准治疗方案进展的铂耐药的上皮样卵巢癌或原发性腹膜癌、输卵管上皮癌,治疗包含充分的含铂方案化疗。
胰腺癌:至少经一线标准治疗方案进展后的晚期胰腺癌患者。
结直肠癌:经2线及以上标准方案治疗后进展的复发或晚期结直肠癌患者。既往抗肿瘤治疗需包含化疗、抗血管生成治疗,对MSI-H/dMMR患者既往需包含免疫治疗(PD1/L1)。
乳腺癌:病理学确诊的晚期乳腺癌患者,至少经过2线及以上标准的解救治疗(参考CSCO诊疗指南)。
胃癌:至少经3线及以上标准方案治疗后进展的晚期转移性胃癌患者。
黑色素瘤:①至少经2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后进展的晚期黑色素瘤患者;②既往病史中明确携带BRAF突变的患者,治疗包含针对该突变的靶向治疗和抗PD-1治疗。
软组织肉瘤:至少经2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晚期软组织肉瘤患者,治疗需包括蒽环类方案化疗。
头颈部肿瘤:①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性或转移性头颈部肿瘤,含鼻咽癌和头颈部鳞癌。②既往接受过2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需包括含铂化疗及抗PD-1治疗。
2、具有在超声引导下可测量、可触及、可明确识别或适合直接注射的靶病灶,靶病灶不得位于颅内,非淋巴结靶病灶最长直径(长径)≥1 cm,淋巴结要求短径≥1.5 cm,经研究者判断可接受当前剂量组KD01注射治疗。
3、年龄18-75周岁(包括18周岁和75周岁),性别不限。
4、体力状况评分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0~1分。
5、预计生存期≥3个月。
6、无主要器官的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造血功能和心、肺、肝、肾功能。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90 g/L;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肾功能:肌酐(Cr)≤1.5×ULN,肌酐清除率(Ccr)(仅肌酐>1.5×ULN时需计算)>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屏障法或禁欲);育龄女性患者在筛选期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8、对本试验知情同意,并在参加试验前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b)静息状态下,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QTcF≥460 ms;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d)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e)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2、肿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研究药物首次给药4周前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患者,如果临床稳定且不需要长期皮质类固醇治疗,可除外)或有≥3级药物相关中枢神经系统毒性既往史者。
3、注射病灶临近主要气道或血管。
4、知情同意前4周内具有需要临床处理的浆膜腔积液。
5、患有自身免疫疾病,或免疫系统功能缺陷,或接受器官移植术后患者。
6、患者有活动性感染,或需要进行全身抗感染治疗(临床试验机构常规的预防性抗感染可除外),或在筛选期间发生原因不明发热> 38.5℃。
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500 IU/ml或临床试验机构检测下限[仅当临床试验机构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但HCV-RNA
8、具有不可控制的癫痫发作、中枢神经系统紊乱或精神病丧失认知力者。
9、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严重程度尚未恢复到≤1级(根据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5.0)(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0、目前需要抗病毒治疗,或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使用了抗病毒药物。
11、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除上述外的其它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12、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3、接受过溶瘤病毒、溶瘤菌治疗。
14、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过疫苗的患者。
15、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16、有严重的过敏史或过敏体质者。
17、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来源:印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