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1月17日,陈某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容留李某、禤某(未成年人)和何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7日,陈某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容留李某、禤某(未成年人)和何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发后,陈某于2022年5月10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此外,陈某曾于2017年6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解读】
一、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陈某符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分析如下:
行为主体:陈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作为成年人,陈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内容:陈某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容留李某(已判刑)、未成年人禤某和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陈某是该汽车的所有人,对该汽车具有控制权,其在此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当对该行为负责。
结果后果:通过陈某的行为,导致吸毒人员违反个人健康与社会治安的法律法规,给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使得毒品在特定空间内得以传播和滥用,不仅损害了吸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主观故意:陈某明知被容留人员将在其车上吸毒,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从案件事实可知,陈某对他人在其车上吸毒的行为是知情且放任的,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要件。
二、量刑情节
(一)从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陈某于2017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在2019年,陈某再次犯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因此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从轻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陈某,具体表现如下:
自首表现:案发之后,陈某在2022年5月1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表明其愿意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接受法律制裁。故陈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情节:陈某在投案时揭发被容留吸毒人李某的其他犯罪行为且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及认罪认罚表现,最终决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案件聚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