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历史上有许多人表达了经济制度对待女性的不公,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女性对此并没有普遍不满,这些现象经常被雇主、社会以及女性自己所合理化。然而,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她们的期望也随之提高,并且不满情绪也逐渐累积。就像其他少数群体一样,女性需要一种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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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历史上有许多人表达了经济制度对待女性的不公,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女性对此并没有普遍不满,这些现象经常被雇主、社会以及女性自己所合理化。然而,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她们的期望也随之提高,并且不满情绪也逐渐累积。就像其他少数群体一样,女性需要一种共同的声音和意识形态来推动事业发展。女性运动源于对一系列更广泛问题的不满,这些不满最终使女性团结起来,并在解决经济问题上向前迈进。因此,延迟的部分原因在于女性作为多数群体显然已经融入社会,但是依然遭到各种形式的歧视。
延迟也是由于体制因素和公共政策对女性工作最初的关切所致。在20世纪早期,女性劳动力群体年轻且容易受剥削,她们被视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并通过立法来确保女性免受工时太长、夜间工作、低薪和危险工作环境的伤害。这项立法得到了许多社会改革者的支持,却遭到了致力于男女平等人士的反对。在随后的半个世纪里,这两个群体就保护和平等问题展开不断的争执。
*文章节选自《理解性别差距:美国女性经济史》([美]克劳迪娅·戈尔丁 著 三联书店2025-2)
《美国夫人》剧照
保护性立法的起源和影响
从19世纪中期开始,几乎所有州都通过了规定女性雇员工作时间、薪酬和工作条件的法律(Baer,1978;Lehrer,1987;Steinberg,1982)。这里以最长工作时间立法为例(这是最广泛且可能是最重要的保护性立法)来说明平等权利和反歧视立法相对立时,为什么保护性立法得到了坚定的支持。
19世纪中期,各州陆续出台规范每日工作时间的法律。到1919年,除了5个州以外,其他所有州都在某个时期通过了工时限制(表7.1)。除少数例外,所有法律都只适用于制造业和商业机构的女性员工,但各州规定的确切工时和细节有所不同。第一部法律于1847年在新罕布什尔州通过,规定任何制造企业不得强迫女性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但是,就如缅因州(1848年)、宾夕法尼亚州(1848年)和俄亥俄州(1852年)等州的立法一样,这些早期法律无法实施,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女性员工的工作时间接近最高限度。直到19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通过可执行的法律,在1893年伊利诺伊州实施该法律之前,大多数法律规定每天工作10小时。伊利诺伊州的法律明确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然而,1895年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里奇诉人民案)宣布放弃了该项立法。1909年,已有20个州通过了可强制执行的最长工作时间立法。仅有5个州将最长时间限制在10小时以下。当时,在所有州,制造业工人工作日的平均计划工作时间为9.5小时,虽然男性在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他们不受法律保护。1919年,40个州颁布了最长工作时间立法。36个州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其中8个州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4个州设定了每天超过10小时的限制策略。1919年的平均工作时间是8.5小时。因此这些法律很少有极端禁令,并经常与所有制造业工人的平均计划工作时间相一致。
关于保护性立法,已经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项立法源于改革者对所有美国人工作条件的真正关注,并最终使女性从中受益。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护性立法旨在限制雇用女性,并以改革之名来推行这种限制。这两种观点都得到了历史资料的支持。
19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限制男性和女性工作时间的立法违宪,因为该法律侵犯了劳动者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New York v. Lochner)。之前,许多州都以相同理由废除了工时立法,即使该法律仅适用于女性,例如1893年通过的《伊利诺伊州8小时工时法》。但在1908年的穆勒诉俄勒冈案(Muller v. Oregon)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限制女性工作时间的规定符合《美国宪法》。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述,各州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女性的工作时间,但不能限制男性的工作时间。俄勒冈州的这项立法被认为是符合《美国宪法》要求的,部分原因源自一份法律简报。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这份简报成为区别对待女性的法律依据。穆勒诉俄勒冈案留下的影响远超支持俄勒冈州10小时工作制的判决。
当时,年轻的律师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与其在全国消费者联盟工作的嫂子约瑟芬·戈德马克(Josephine Goldmark)一起撰写了上述这份简报(Brandeis和Goldmark,1908)。他们对10小时工作制进行了讨论,主要基于该制度对女性及其后代的负面影响。简报依据男女之间固有的差异展开,其中女性孕育了下一代而男性则不然。这证明了女性因身体结构与男性存在差异而需要保护的观点。国家干预可能是合理的,理由是女性及其雇主行为可能伤害未来的生命,并且尚未出生的胎儿没有足够的民事权利能力。此外,女性自己也可能被迫长时间从事劳动。然而,布兰代斯、戈德马克的简报比表面上看起来的要更加微妙。
如果女性作为个体工人和群体更有力量,改革运动就不必组织如此激进的案例来保护她们。然而,与男性工人相比,女性工人的组织性较低。1914年,只有6.3%的女性制造业工人加入了工会,而男性工人有13.7%加入了工会,其数量高于女性两倍甚至更多。正如之前多次指出的那样,女性工作者往往年轻、贫穷、在外国出生、流动性较高而且易受剥削。对于保护女性以及未出生的孩子,社会很容易达成共识,在案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接受了这一点。许多社会改革者认为,为所有美国工人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是完全合理的。洛克纳(Lochner)案明确表明,缩短工作时间不可能通过综合性立法来争取,却可以针对某些特定群体(如女性)。许多改革者和劳工组织者都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策略。
缩短工作时间的要求是自19世纪三四十年代棉纺厂罢工开始的。尽管要求缩短工时,但在19世纪美国各州的制造业每周工作时间仍普遍较长。对最长工时法进行的一种解释是,劳工认为这是降低所有工人工作时间的手段,但法律却只适用于女性。当时有位学者发表了具有说服力的表述:“要求立法保证所有人缩短工作时间,推动了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当这种不受限制应用的法规被证明无效时,对规定工时方面的尝试便集中在特定类别雇员身上。”(Cahill,1932,第94页)
缩短女性工人的工作时间是否会减少所有工人的工作时间,其确切机制尚不完全清楚。大多数女性只在纺织和服装两个行业就业,而男性工人则分散在更多行业中(详见表3.4和表3.5)。由于行业和职业存在严重的性别隔离现象(见第三章),至少在短期内,几乎没有替代劳动力可以填补受工时限制女工的空缺。一些改革者认为,缩短女性工人的工作时间将减少女性密集型行业的每周工作时间,从而减少这些行业中男性工人的劳动时间。戴维·蒙哥马利(David Montgomery)赞同这个观点,他指出,在马萨诸塞州纺织业的案例中,“因为很少有工厂不依靠女性劳动力而还能长期运转,所以这项法律有效地建立了纺织业劳动的新标准”(1987,第165页)。一些改革者认为可能会出现从众效应,即男性工人特别是在那些有组织的行业中的男性工人,可能会在缩短工作时间方面获得让步。此外,某些行业缩短了工作时间也可能会鼓励同一城市其他行业一同缩短工作时间。
一种反对保护性立法的理由是,本国出生的白人男性支持工时限制,因为他们担心女性工人会抢走他们的工作机会。限制女性的工作时间可以减少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烟草和罐头行业的机械化降低了对熟练男性工人的需求,人们认为工时限制会阻碍其他行业从对男性工人的需求向对女性工人的需求的转变。
在历史记录中也有反对保护性立法观点的支持证据。在实施夜间工作法律的州,超过工作时间限制或要求雇员上夜班的公司都将无法雇用女性。有效约束在法律投诉中得到了体现,例如在两名女性制盒工人的案例中,她们声称伊利诺伊州的10小时工时法限制了她们赚取收入的能力(Kessler-Harris,1982,第190页)。然而,这些限制通常只对男性劳动力占主导地位的行业产生影响,如铸造厂、有轨电车、印刷和出版业。女性工时限制的例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非传统行业中比较多见。工时限制有时被用来增加男性劳动者在工会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例如,1919年纽约市有轨电车售票员同意将其每日工作时间从10小时增加到12小时,而女性则被限定为每日工作时间最长9小时;最终他们说服了纽约立法机关采取措施限制雇用女性。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也扭转了之前严格禁止女性就业的政策。例如,纽约州的女印刷工人曾面临夜间工作和每周工作时间受限的情况,这种情况最终在1921年才有所改善,使她们不受某些时间规定的限制(Baker,1925,第362—363页)。
20世纪早期的劳工改革者弗劳伦斯·凯利(Florence Kelley)清晰地阐述了关于保护性立法的两种相对立的观点:
尽管限制女性和儿童劳动时间的法规是出于健康和道德考虑而制定的,但常常受到其他动机的驱使。在很多情况下,男性感到自己的职业被不受欢迎的竞争对手所威胁,并要求限制这些竞争对手的工作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男人希望减少自己的工作时间,尽管法院拒绝了这一要求,但他们却通过间接限制女性和儿童的劳动时间实现了合法减少工时的目的,因为女性和儿童的工作与他们自身的工作密切相关。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凯莉无法预见到保护性立法与真正的男女平等会在接下来的半个世纪里产生对立。因此,了解保护性立法的前因后果具有新的历史意义。
如果那些倡导限制女性就业的人支持保护性立法,并且实际上达到了他们的目的,那么保护和平等之间的最终冲突反映的是对约束女性就业和工作机会的愿望。然而,如果保护性立法对女性劳动者甚至所有劳动者都有益处,那么在追求保护和平等这两个目标之间就需要进行权衡。
为了评估这些假设中哪一个是正确的,我研究了1909年至1919年保护性立法对工作时间和1919年女性就业的影响。之所以选择1919年,是因为保护性立法可能在1900年减少了女性就业,但到1919年却没有产生影响。20世纪20年代初,在女性获得选举权并在爱丽丝·保罗(Alice Paul)成立全国妇女党(NWP)之后,关于保护和平等的辩论开始出现;直到爱丽丝·保罗提出《平等权利修正案》,才使得保护性立法与平等目标发生直接冲突,尽管此前各种群体和个人曾对工作时间限制提出了质疑。
可以通过估计立法对所涉及部门女性工作时间和就业的影响,来评估关于保护性立法的两种对立观点。尽管通过分析可以解决最长工作时间立法对工作时间和就业的实际影响,但它无法解释立法通过的原因。保护性立法的动机可能是出于人道主义关切和缩短男女工作时间的愿望,但这可能导致女性就业规模减少。还有一种选择是,虽然通过立法限制了女性就业,但可能促使雇主减少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
最长工作时间立法通常适用于制造业的女性,尽管各州也有涉及商业和其他就业领域的相关法律。在1909年和1919年的制造业普查中,可以获得计划工作时间方面的数据,但这些数据是按行业或州统计的。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使用了多种技术分别估计法律对男性和女性工作时间所产生的影响。工时及最高工时立法对就业的影响需要研究的首要问题是,1919年最长工作时间立法是否对减少工时有所帮助,或者换句话说,是否与男性和女性制造业工人每周工作时间的减少有关。研究将平均工作时间表示为男性和女性工时的线性组合,每个州(哥伦比亚特区)的所有制造业工人在1919年的平均每周计划工作时间(Hours 19)是根据导致工时在各州之间变化的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例如南方地区(South)和城市人口百分比(% Urban)。此外还考虑了女性在制造业领域就业所占比例(% Female),现存最长工作时间法律情况(在1914年或1919年法律实施),以及最后这两个变量交互项(% Female×Law)。回归方程为:本书是2023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劳迪娅·戈尔丁关于女性劳动力市场研究的代表作。作者以历史的视角,寻找驱动女性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以及性别工资差距变化的关键因素,重点梳理了从19 世纪末到20 世纪末100 多年美国女性就业在劳动力市场的时间序列数据,剖析了在这一个多世纪里美国女性的教育、婚姻、生育、收入与社会地位的变化。在这些变化的背后,作者深刻地揭示了这100 多年里技术变革、市场架构、伦理规范、政策制定等因素,对促进女性就业、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所能够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来源:三联书店三联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