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悉,翟某甲是刘某的配偶,是翟某乙的父亲。2021年9月,翟某甲与某包装公司签订了《苹果梨箱加工合同》,由包装公司为翟某甲制作一批苹果梨箱,总价款为10600元。
案情回顾
据悉,翟某甲是刘某的配偶,是翟某乙的父亲。2021年9月,翟某甲与某包装公司签订了《苹果梨箱加工合同》,由包装公司为翟某甲制作一批苹果梨箱,总价款为10600元。
翟某甲收到货物后没有按约支付货款。经包装公司多次催要,翟某甲仍然未支付货款。后翟某甲去世。为了防止“人死债消”,包装公司诉至龙井市人民法院,要求翟某甲的妻子刘某、儿子翟某乙在继承翟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刘某、翟某乙辩称,对该笔货款并不知情,所以不应该由他们来归还,且债务人已经去世,该笔债务理应消除。
为保证案件审理顺利推进,办案法官详细了解了翟某甲生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翟某甲去世后刘某、翟某乙对遗产的继承情况。同时,向刘某、翟某乙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最终,通过释法明理,刘某、翟某乙同意了包装公司的诉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偿还义务的是债务人本身。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也随之消失,法律中并不存在“人死债消”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父债子偿”仅限于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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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北方法制报
新媒体编辑 | 王延丽
内容复审丨王玉玮
内容终审 |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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